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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中毛坯(清水)与装修分拆组合的法律探讨/武志国

时间:2024-07-22 21:0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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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极推广装修一次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和扰民等现象,提高住宅装修生产的工业化水平,引导住宅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国家出台了《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以及《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等文件。购房人直接购买精装房,如果精装质量还可以的话,那么就可以省去了自行装修的麻烦。

  一、毛坯(清水)与装修整合,和毛坯(清水)与装修分拆两者的区别

  对于将修一次到位的成品房(全装修房)或菜单式装修,房企设计了不同的精装房交易结构,主要包括整合模式和拆分模式。
整合模式,是指房企和购房者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精装交房标准)。购房款包括了毛坯(清水)房屋和装修工程款两部分,房企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
拆分模式,是指房企安排购房人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委托装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企与业主签订,房企承担责任。装修合同由装修公司、房企与买受人(大多数时候房企不参加)签订,装修公司对其质量承担责任。购房人往往根据房企的要求与其指定的装修公司签订《委托装修合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同时具备室内装修施工资质的,也不排除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可能性。购房款项被分拆为房款和工程款,房企出具不动产销售发票,装修公司出具房屋装修发票(发票也有可能有比较混乱的安排)。

二、毛坯(清水)与装修分拆的目的

关于为何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毛坯和精装分拆销售或者毛坯送装修基金的操作,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目的一般在于以下几种:

(1)所谓的销售概念创新。“毛坯+装修”,房企会有“菜单式服务”等等提法。毛坯房送装修基金的操作手法,给人一种“赠送”或“白给”的感觉,增加项目的卖点。买受人仿似确实很“不理性”,对于一些所谓的营销策略缺乏判断力。

(2)类“价格转移”或准“利润输送”。目的在于规避某种监管或限制。这是一种类“价格转移”的操作手法,比如应对限价,变相加价,争取被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一些优惠等。此等操作,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价格限制,或者降低房屋的认定标准进而规避房产税等。

(3)实质目的在于避税。精装修房比毛坯房要多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拟将房屋(毛坯房)和装修分开销售,在一定情形下(不是必然能实现税收优化),将毛坯和精装分拆销售可避税(有时对买卖双方都有利可图)。比如,精装修与房屋未分开的,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如果能够分开,房屋按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精装修按建筑安装交3%的营业税。需要提醒的是,卖毛坯赠精装(款)(在售房赠送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赠送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受赠人必须购买房屋。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不属于“无偿赠送”)的安排有时可能带来负面的税收影响,需要与房屋(毛坯房)和装修分开销售模式进行税收对比分析综合判定。

(4)可以提前确认收入。很多房企都是为了年底财务报表好看,需要提前确认收入,如果将毛坯和精装分开,那么毛坯部分的收入在会计角度便于实现提前确认收入。一般来讲,只有在商品房交付时确认收入才是最准确和合理的收入确认时点,如此感觉上“毛坯先交付,精装后交付”的做法(涉及二次交付问题),控制开发节奏,配合招商进展,可以提前确认大部分的收入。

(5)为了转嫁质量责任。其实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类纠纷十之八九都是装修装饰部分的质量问题,主体结构有问题的少之又少。如果将精装房安排成毛坯房买卖和装修施工合同两个行为的话,房屋买卖合同是由购房者和开发单位签订,而房屋装修合同则和开发单位没关系,由购房者和装修公司签订。那么精装部分的质量责任可以转嫁给精装施工单位来承担,把精装施工单位从“幕后”拉到“台前”,此前工程质保和房屋质保是有明确的合同相对性的,房企一直试图把施工单位直接和购房人“搭上火线”。房企的目的“昭然若揭”,买受人与装修单位的装修合同纠纷不会将地产公司实质性地牵扯进去(各方明确约定装修公司与开发单位对出现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情形极其罕见)。另外,一些精装行为的一些拆改行为可能涉及违反规划等事宜,不便房企出面。

(6)还有可能是搭售(捆绑销售)行为。由房企开发单位、建材供应商和装修单位三大产业搭建一个平台,构筑产业战略合作上下游产业链,实施住宅集成装修,达到多方共赢。就是房企为了让装修企业获得一定的装修业务,房企从中也分得一杯羹(由于地产公司为装修单位提供了签约机会和实施代收款以及提供施工协调服务,有的收服务费、有的收中介费,名目不一)。房企在《室内装修协议书》当中不承担实质性的义务(代收代付、施工协调等)。

三、毛坯(清水)与装修分拆的法律属性

对于房企将毛坯(清水)与装修分拆的上述行为,国家和地方尚未见到有过相关管理文件,法院也逐渐开始审判此类案件。这中间实质上包含了两类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和房屋装修。另外如果是房企为购房人之间牵线搭桥,存在居间的法律关系;如果房屋装修款由房企代收代付,则存在代收代付的结算法律关系;如果精修款由房企承担(房企赠送购房者装修基金大礼包),则存在第三人代为给付的法律关系。总之,这种做法目前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签订的合同一般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分拆安排,是否应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为“房屋买卖和房屋装修”属于一个整体的房屋买卖行为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批复如下: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明确约定两份合同为包容关系”的情形界定为一个合同法律关系。当然上述界定是从税法角度确立的,笔者以为,只要没有明确约定两份合同的包容关系,仍倾向认定为属于两个法律行为——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不论两份合同的签署的主体是否相同。

实践操作中,房屋装修比较容易引发纠纷,可能发生购房者认为房企的装修价格显示公平而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购房者主张装修合同违约要求单独解除装修和认同,或者主张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性质,购房者要求停止装修并主张解除装修合同等,发生前述情形均可能将房企推向不利后果。如果后期装修公司玩消失或者破产了,则导致购房者要求其承担装修质保责任时无可奈何。


  文/武志国woo_eye@qq.com

From Roges Law Firm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府办发〔2005〕62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


自贡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由市政府领导,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政府派出,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应当实施稽察的市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市发改委确定,或由市发改委商市政府有关部门后确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2-3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在市发改委或市级有关部门的现职公务员中选拔。
第五条 市发改委设立自贡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建设条件、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对建设项目一般每年进行1至2次现场稽察。根据实际需要,可对建设项目从招标投标到开工建设直至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跟踪稽察,也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市发改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工作。
第八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区县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市发改委应加强同财政、监察、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稽察特派员应当进行复核。对有异议的重大问题,市发改委应当组织力量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市发改委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经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审核后,由市发改委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发改委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专职由市发改委商市编办提名、兼职由市发改委提名,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任免。
稽察特派员由正科级公务员担任。
稽察特派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专职由市发改委商市编办提名任免,兼职由市发改委提名任免。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公务员担任。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选派的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吸收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实行专兼职结合。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中的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发改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发改委依据职能,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处理。其处理结果应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发改委备案。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30号




关于印发《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开发银行: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2]118号)精神贯彻落实。

附件:1、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66078159082.pdf
2、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66078169926.pdf

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