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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生态学基本知识/刘成江

时间:2024-07-21 23:31: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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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议生态学基本知识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生态学是环境科学的基础理论学科。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因此,学习和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有必要了解生态学的一些基本知识。
    生态学原是生物学的一个分支。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他给生态学下的定义是:研究动物同有机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经过发展,该定义被修改为: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为整个生物界。
    目前,生态学已经超出了生物学的范围,扩大到其他领域。除生物学中的植物生态学、动物生态学外,在地学中建立了海洋生态学、土壤生态学等。20世纪50年代以后,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进一步失去了生态学的研究,又出现了人类生态学、社会生态学、污染生态学、城市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等。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课题,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
    生物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这种关系基本上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环境是生物生存的物质基础,生物与环境之间不断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环境为生物提供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并且不断地影响和改变着生物,使其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另一方面,生物界在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又给环境以后作用,特别是人类出现以后,对环境的改造所表现的反作用更为巨大。
    生态学的任务就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帮组主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与机理。
    需要了解生态系统和生物圈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是生态学研究的中心课题。所谓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有大有小、多种多样,小如一滴湖水、一块枯木、小池、花坛、草地,大到湖泊、海洋、森林、草原。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就是生物圈,生物圈里包含了无数个大大小小的各式各样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人类便处于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生物圈内。
    其次是生态系统的组成,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1、生产者。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它能够通过光合作用把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把无机物转化为有机物,不仅供给自身的发育生长,也为其他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故称生产者。生产者决定着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的大小,构成生态系统的基础,因而在生态系统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2、消费者。消费者是指所有的动物。从低级动物直到人类,都是依赖生产者制造的有机物维持生存的。消费者又分为一级消费者、二级消费者,等等。以植物为食的草食动物,如牛、羊、兔、蝗虫等为一级消费者;以草食动物为食的食肉动物,如狼、狐狸等为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为三级消费者。有的动物包括人类是杂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混合消费者。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直接生产者,但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因而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3、分解者。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分解者能把生态系统里的动物和植物尸体分解成简单的化合物,再提供给植物利用。分解者的作用是保证生态系统的循环,也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4、无生命物质。无生命物质包括自然界中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这些无生命物质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
    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的统一,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的流动。
    
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的难点及对策

常帧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在推行绩效考评工作中存在“四大难点”,即一是具体目标确定难,二是工作目标量化难,三是目标分解到位难,四是绩效考评兑现难。这“四大难点”严重影响绩效考评结果的公平、公正。要解决“四大难点”,要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要锐意创新,注重实绩,构建符合检察机关特点的目标激励型绩效管理制度;二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与开拓创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科学地制定目标;三是要层层分解落实,合理分工协作,明确岗位职责;四是要分步组织实施,加强协调控制,及时纠正偏差;五是要纵横结合,综合衡量,保障考评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绩效考评既是现代科学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一种先进的以绩效为工作衡量标尺的目标管理机制,在检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系统工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还存在诸多难点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考评结果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可信性。笔者结合参与酒泉市检察院绩效考评工作实践,对目前检察机关绩效考评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完善绩效考评办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 绩效考评 难点 对策


一、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的难点问题

  绩效考评作为现代科学管理的尝试,它是以一定时间、空间内所要取得的最终司法成果和效能状态为主要职责依据和主要考评依据的目标考评责任制度。绩效考评在增强工作计划性、调动检察干警积极性、提高领导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改善机关纪律作风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应。但由于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和检察工作的复杂性,检察机关推行绩效考评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影响绩效考评公平、公正进行的亟需加以解决的难点问题。

1、具体目标确定难。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就是检察工作的总体目标。但是检察机关的具体目标没有统一的依据,通常情况下是按照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责和正常业务工作来确定,主要有公诉、反贪、反渎、侦监、民行等法律监督工作和综合工作。但是,由于各类检察工作都比较复杂,在实施目标管理的过程中,常常根据上级院的安排部署以及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适时开展与各类业务相关的工作和专项活动,这些业务工作和专项活动在年初制定绩效考评目标体系时并不能完全预测到,从酒泉市检察院考评情况看,有部分工作就没有列入绩效考评责任目标实施目标管理,导致有些部门和干警抱怨的“一年的重点工作没有列入考评”,从而给绩效考评工作带来困难。

2、工作目标量化难。工作目标只有量化,才能用尺度衡量。

  检察工作目标应是以法律和社会效果为主要参考依据,目标的大小高低必须有具体数值来表示,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而执法、司法问题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受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影响,执法、司法形势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和波动性;即使是同一地区,刑事犯罪案件也经常有一定幅度的升降。因此,在制定具体目标时很难将所有工作任务表述为准确的数值。检察机关通常使用的“撤案数”、“撤案率”、“不起诉数”、“不起诉率”、“自侦案件结案率”、“不捕率”等等考评指标,在制定之初就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有些数据并不是检察机关和办案部门自身能决定的。从而在实践中,为了保证目标的最终实现,存在人为压低目标数值的现象,甚至有违法办案的情况,例如为了降低不起诉率,将部分不起诉案件作撤案处理等。客观方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复杂多变,使得目标数值的确定缺乏准确可靠的依据,有些目标的实现还依赖于公安、法院等机关的支持、配合。特别是检察机关许多岗位的工作还不能制定量化标准,难以做到量化表述。有的工作从绩效看是结果性目标,有的则是过程性目标,还有的是“结果”和“过程”兼而有之。然而,“过程”目标相比于“结果”目标而言,要进行目标量化是有相当难度的,有的“过程”根本就无法量化,只能进行定性描述。即使是结果性目标,有的也难以量化。目标量化不科学,就会导致弄虚作假、玩统计数字游戏等问题的发生,麻痹领导,危害决策,自欺欺人。

3、目标分解到位难。

  目标确定以后,应当根据目标的具体内容和各部门不同职责,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业务部门,使全院目标变为若干个部门目标。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既有分工,又有联系,存在着以“业务交叉、工作联系”为特征的动态关联性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目标任务往往难以完全归结为某一部门承担,出现了“一个部门承担几项目标、一个目标由几个部门承担”的现象。如自侦工作,是自侦部门的一项主要工作,但监所、民行等部门也有挖掘、提供线索、协助甚至直接参与破案的职责。破案率的高低,与自侦水平、部门配合程度、工作水平、技术装备情况等破案软硬件、环境因素都有直接联系。如把破案率低下的责任归咎予自侦部门,则显失公允。

4、绩效考评兑现难。

  原因主要有三点:其一,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承担的职责不同,它们之间没有可比性,绩效优劣无法直观表现。这就使得绩效考评在具体操作环节上往往具有一定的不可比性。因此,如果要确保考评结果客观、公正、公平,往往就难以简单地对没有可比性的考评对象进行统一考核和做出比较评价,甚至考评根本无法兑现。如果忽略了考评对象所具有的一定的不可比性,只是简单地予以揉合加以考评,那么所兑现的绩效考评结果则难以完全符合实际(甚至脱离实际),从而也难以保证其公正、公平,影响考评结果的可靠性和可信度,进而造成绩效考评的激励效用丧失,甚至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其二,前期制定的绩效目标,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基层院和业务部门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年终不能实现,其中有一些因素属于不能由部门和干警主观意志决定的因素。其三,前期并未确定某项绩效目标,但在工作中根据形势的需要开展了某项工作且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或物力并取得显著成绩,结果出现了年终绩效考评时奖赏无“据”的情况。


二、解决绩效考评难点问题的对策

  上述“四大难点”,直接影响到绩效考评在检察机关的顺利推行,妥善解决和正确处理好这些难点问题,才能避免科学的目标管理方法流于形式,促进检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全面提高。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以供参考:

1、要锐意创新,注重实绩,构建符合检察机关特点的目标激励型绩效管理制度。

  任何一种管理机制的建立,其所实施的任何一种管理制度和方法,都应与其管理的对象相符合。检察机关在引进绩效考评的同时,必须根据检察机关及检察工作自身的特性,认真研究探讨这种机制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使它能够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规律。总的原则是,从实际出发,目标责任明确、考评科学简便、注重实际绩效,不搞繁琐的、形式主义的东西。这套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改革内部机构设置、相应调整部门职责、明确干警个人岗位职责、制定和完善与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相配套的目标决策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目标检查考评制度、绩效目标奖惩制度、目标保障制度等,根据目标要求,合理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各部门之间协调工作,以取得最佳社会效益。为保证这套制度的正常运行,要在检察机关政工部门设立有权威的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强有力的目标绩效管理干部,制定切实可行的考评方法,使考评工作制度化。

2、要坚持实事求是与开拓创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科学地制定目标。

  制定目标是检察目标管理工作中关键的一环。合理、科学地制定目标,可以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方向,调动和激发人的积极性;反之则会产生不良的负面作用。要根据历史和现状,推断未来发展趋势,增加目标的准确性和预见性。目标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避免将部门和干警客观通过努力工作不能实现的目标纳入考评。目标制定还要尽可能明确具体、科学合理,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不能量化的也要提出明确的质的要求。但是,也不能片面地追求所谓的科学化、量化。对于不能制定量化标准的岗位和工作,如果勉强运用量化考评的方法,不但不能得出可靠的结果和可信的结论,反而会因为考评结果的可靠性差而大大降低绩效考评效应。因此,在制定目标时应避免使用那些不切合检察实际的“大指标”分值比例。要在开展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和本单位情况,合理确定各院各部门自身的各项工作目标及其任务。

3、要层层分解落实,合理分工协作,明确岗位职责。

  目标确定以后,要按照院领导、中层干部和一般检察干警三个层次,把全院目标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和个人,并制定各自的达标措施,明确每个人的岗位责任,使目标分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具体做法是:首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合理分工,这是目标分解的前提条件。其次,按照各部门、各层次的职责范围,明确它们在全院目标中应承担的具体目标任务。具体工作目标要由各业务部门提出,绩效考评办公室审核,院党组审定;检察干警的工作目标由各部门制定。这样,可确保所制定的目标符合实际,工作任务不努力完不成,努力了能完成。目标涉及业务有交叉的几个部门,要由主要职能部门承担,有关部门配合。再次,各部门要根据检察干警的岗位职责、承担任务以及年龄、性别、工龄、健康状况、特长等的不同,做到责任到人,权力到人,坚决避免平均化现象。目标分解的关键是要坚持职、责、权、利四者相对统一,才能使目标真正分解到位。

4、要分步组织实施,加强协调控制,及时纠正偏差。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7〕28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7号)精神,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决定在2007年—2010年组织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为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明确投资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立足为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提供农机装备和农机安全保障,因地制宜引进试验和示范推广粮油及主导产业生产、加工、服务过程中的机械设备,加快推进粮油及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和农产品贮藏加工机械化;坚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基层农机安全监管网络,着力加强农机安全技术装备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省立项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资金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主要解决粮油及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农业装备落后和技术不配套等问题,预防并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机生产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建设内容为:
(一)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围绕十大主导产业,重点示范推广保障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十大机械化技术,即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瓜果蔬菜栽培机械化技术、茶叶采摘加工机械化技术、食用菌生产机械化技术、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技术、设施大棚配套机械化技术、节水灌溉机械化技术、蚕桑生产机械化技术、秸杆综合利用机械化技术、农产品贮藏保鲜机械化技术。
(二)平安农机建设。实施强龙兴农示范工程,重点建设十个“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百个“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和百个省级“平安农机”示范村;根据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装备建设标准,完善农机安全监理装备设施,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理水平。
第五条 项目建设坚持自主创新与适度引进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自然经济条件与优势产业布局规划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技术相结合、重点示范与面上推广相结合和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扶持环节
1.试验样机的引进、试验。主要包括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的作业机械、智能型冷藏保鲜库等设备的引进,样机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试验,以及与其他作业方式的对比试验。
2.示范基地建设。围绕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和十大主推农机化技术,建立农机化示范基地和示范区,制订农业机械操作规程和农机化技术操作规范。
3.农机合作组织培育。主要用于扶持项目实施区域农机合作社的培育以及机库建设。
4.“平安农机”和监理装备建设。
(二)省补助标准
1.实施粮油生产机械化技术项目,每个点的补助资金控制在50万元以内,其他技术的推广实施,每个点的补助资金控制在30万元以内。
2.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省级示范村和监理装备建设,根据考核验收结果,实行以奖代补,每县补助资金控制在30万元以内。

第三章 立项原则与条件
第七条 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坚持与“强龙兴农示范工程”建设相结合,与省部共建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相结合,并优先安排。
第八条 项目建设区要有较强的代表性,能较好的发挥示范作用,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九条 项目实施地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工作基础好。项目所在市、县政府部门重视,能按要求落实项目地方投入资金。
第十条 建设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基础条件较好,路、渠、水电等设施基本配套,能适合农业机械作业;农业区域优势明显,种植集中连片,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辐射优势;拥有一定规模的机械设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采用机械化作业,节本增效明显,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或依托单位,有利于形成新型生产合作组织和项目的运行机制;区域内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机具的意识较强。
第十一条 “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乡(镇)和省级“平安农机”示范村建设实施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项目地政府、村委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将农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建立了“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项目地农机部门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制度完善、工作规范,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完备,安全生产措施到位,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三大防线”扎实牢固。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根据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建设要求,各地要选准切实体现当地产业优势以及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突出一个主题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申报采用《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申报材料必须明确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详细地点,具体实施方案和预期实施目标,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和资金详实用途,具体建设内容和实施进度计划等内容。
第十四条 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每年5月底前(2007年为7月15日前),由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和财政局,以联合文件形式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的“浙江省农业厅网上项目管理系统”报送申报材料,同时,以文本形式主送省农业厅2份、省财政厅1份。
第十五条 省组织有关专家对纳入省项目储备库的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论证,审核确定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省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第十六条 “平安农机”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省级“平安农机”示范村及监理装备建设,要严格按照省定建设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并以县(市、区)为单位,于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建设任务,申请考核验收。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管。省农机局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检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的申报、储备、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和资金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财政部门负责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实施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地点和资金用途等。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接受当地农业(农机)局的监督管理,并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所有项目必须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等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公示。

第六章 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等规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省补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当地农业(农机)局要会同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和省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验收和总结,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验收意见和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2年内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项目建成后运行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安全、高效运行。同时要加大总结宣传力度,扩大项目建设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