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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8 02:44: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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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区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政府垄断土地的出让及房地产交易的一级市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划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
1、土地出让基准金: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
2、续期土地出让金:指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3、合同改约补偿金:指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土地开发费:指由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出让土地的平整土地和道路、水、通讯等初步开发的费用。
(三)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1、土地增值转让交易收入: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2、土地出租收入: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在收取有偿出让使用收入的同时,可以按规定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专项用于市政道路、桥梁、路灯、环卫、排水、园林绿化等建设和维修。市政建设配套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存入同级财政部门的专户,专款专用,接受财政监督。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由市、县政府指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管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可先按规定比例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和收益业务费后,全部上缴财政。上缴财政部门,按总额的80%留归市、县财政,20%上缴自治
区财政。自治区财政除按规定比例上交中央外,其余作为自治区城镇土地开发调节基金,专项用于全区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出让土地所需开发建设开支由当地财政部门核拨。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含土地增值费)扣除业务费后上缴财政部门,其中:20%就地直接交入自治区财政;80%上交当地市、县财政,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具体情况。
第九条 上交财政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代缴人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补缴外,并加收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为应缴收入的1-3‰,具体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从其代收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业务经费。具体提取比例,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土地出让业务费,一般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取的土地收益业务费,一般不得超过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
的2%,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比例。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区最高不得超过4%,梧州市、柳州市及合浦、防城、玉林、贵港、容县、北流、岑溪、苍梧、灵川等市县最高不得超过3%。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核定。
土地管理部门提取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取的土地收益业务费,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必须存入同级财政部门的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时,必须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缴款单。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有偿出让土地没有缴款的土地使用者发放或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有偿转让土地没有缴款的土地
使用者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二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处以的罚没收入,按现行规定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 上交财政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每年由同级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项目,报经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款,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的土地出让或转让价款,必须用外汇支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外汇收入一律上缴财政,其外汇(额度)60%上交自治区财政和中央财政(上交中央部分由自治区
统一上交);40%留归市县。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土地局、物价局、建委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上交财政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及其支出分别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科目设置和核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另行下达。
第十七条 各市、县在本办法下达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的收入,要认真清理,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上交自治区财政和当地财政。
第十八条 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税收征管办法,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实行。凡以前颁布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1993年2月8日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4]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务委、办、局,各关单位:
  现将《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族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据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用于奖励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的优秀科技成果。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引进、消化、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两大类。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
  1.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见解的新发现、新认识、新理论,并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2.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等。
  3.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的优秀科技著作(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
  4.重大科技工程成果、重大科技攻关成果。
  5.综合配套应用新技术的重点工程建设、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医疗卫生防疫、农牧业新技术系统工程项目。
  6.为推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开展的软科学研究,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引进、消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包括:
  1.在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量大、面广,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2.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有重大发展和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3.新产品、新材料系列化开发成果。
  4.采用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或利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优秀项目等。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还未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得到应用的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四)技术论文、技术资料汇编、工作总结、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等。
  (五)已申报其他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八条 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1.具有本地区(或本行业)先进以上水平。
  2.必须是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定(验收)或通过市场竞争和社会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得到评价和认可的优秀科技成果。
  3.应用技术成果要有足够的应用数量和应用面,证明其技术先进、实用,性能稳定可靠,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好;科学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等,必须被使用单位应用,证明其有科学价值或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潜在的经济效益等;科技著作要公开出版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或采用。
  4.国家及自治区级科技项目,必须经国家或自治区进行课题(专题)验收后,才能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如果承担的国家级项目三级专题、自治区项目二级课题水平很高,能够单独应用,且在扣除该课题或专题后不影响总项目获奖,在征得项目负责单位或项目总负责人同意后,在总项目报奖前可单独推荐市科技进步奖。
  (二)引进、消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
  1.必须经实践证明是先进、成熟、实用的优秀科技成果。
  2.推广应用项目的推广量、应用面及效益必须经主管部门(或任务下达部门)验收、确认。
  3.必须是在生产实践中推广应用一年以上,在组织、实施、推广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4.已获得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的项目,在获奖两年以上,经大面积推广应用后取得更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九条 凡推荐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有应用单位出具的用户证明,财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直接经济效益财务证明,已转让销售的成果要出具合同和销售数量证明。
  第十条 与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的项目,应按技术合同的约定,向指定的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和申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 各等级市科技进步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并有重大的创新,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研究工作系统、完整、理论上有突破性进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在学术上有重大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效果非常显著。
  3.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广难度很大,推广规模大、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范围的70%以上,并在推广中有重大的创新,取得了非常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年创利税2000万元以上。
  (二)一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有重大的创新,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及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2.研究工作系统、完整、理论上取得重要进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学术研究上有重要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效果显著。
  3.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点多面广,推广难度大,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应用范围60%以上,并在推广中有大的创新,后续改进成果显著,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
  (三)二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达到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有创新且实用,性能稳定可靠,并取得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研究工作比较系统、完整,理论上有重要的发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学术上有重要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3.推广面及应用数量都比较大,推广难度大,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应用范围的50%以上,并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有较大的创新,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或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
  (四)三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或地州市领先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有创新且实用,性能稳定可靠,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理论上有一定的发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或地州市领先水平,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推广面和应用数量较大,推广有一定难度,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应用范围的40%以上,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或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主要完成人,是指对科研、新技术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或者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实施者、组织者、技术创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重大项目的总体研究方案、技术方案及实施方案的设计者。
  (二)技术创新点或科学理论、新观点、新认识的提出者。
  (三)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四)关键技术文件、技术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者。
  (五)科技著作的主要作者及起重要作用的策划编辑,责任编辑。
  (六)在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过程中,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七)在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过程中,解决重大难题的组织协调者,提供新技术并且是开发、推广新技术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四条 在主要完成人中,企事业单位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控制,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奖人数中的领导和管理人员数不得超过获奖总人数的百分之十;确曾参加了课题的研究或新技术推广工作并符合主要完成人条件的,应在推荐书中如实填写参加研究或推广工作时间、所做的技术贡献等。
  第十五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项目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或在投产、应用及推广实施过程中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严格按照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大小排序,严禁以职务、职称、资历、年龄大小等论资排辈。
  第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特等奖不超过11人,也可申报集体奖;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但奖励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九条 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推荐及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由各有关单位依据本办法,向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奖励项目。
  第二十一条 推荐项目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推荐项目的基本条件、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资格及其排序等进行严格审查,凡不够条件或有异议的项目,不得推荐。
  (二)认真审查科技成果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并具体填写推荐单位意见。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协商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次排列等,并由牵头单位负责推荐。
  (四)按要求上报推荐项目的各种资料,并做到齐全完整,排列序列依次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开题报告、技术合同、技术(研究)报告、科技成果评定证书、专利证书、专业检测报告、测试报告、技术标准、科技查新报告、用户意见、论著、论文、获其它奖励证书等。所有材料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一式4份正规装订,同时,另附市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和技术(研究)报告各6份。
  第二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奖励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科技奖励范围及推荐条件的。
  (二)重复报奖的。
  (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资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内容不翔实、印刷不清楚的。
  (五)对推荐奖励项目有异议的。
  (六)资料未按科技档案归档要求打印、装订的。
  第二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根据成果专业分布情况聘请5-7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拟奖励项目和等级意见,由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并提交克拉玛依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审定程序如下:
  (一)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市科技指导委员会报告评奖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情况;
  (二)市科技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推荐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组织答辩(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要到会进行答辩);
  (三)市科技指导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确定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及等级,获奖项目及等级须得到超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票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当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评审情况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条 已经获得上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推荐参加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市科技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奖励项目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凡对公告的拟获奖项目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20天内可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对拟奖励项目提出异议者,必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详细地址等,如需要保密者,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 对拟奖励项目的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书填写不实的意见,称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意见,称为非实质性异议。
  凡涉及非实质性异议问题,由推荐单位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凡涉及实质性异议问题,先由推荐单位调查、核实,在公告截止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裁决。若证据确凿,经市科技指导委员会批准,撤消奖励,并按情节轻重,对推荐单位或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或通报。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推荐单位对奖励等级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处理完毕的争议项目,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次年可重新推荐。
             第八章 奖金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款拨付,在科技专项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项奖金分别为:特等奖5万元,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应按参与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人员所做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数额,应占奖金的70%以上。
  第三十五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奖金一般发放给推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由其负责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分配。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落选项目,如在后续改进工作中有新的重大创新和进展,推荐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程序再次推荐。
  第三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认为项目的核心内容已具备了奖励条件,但尚需补充某些资料或证明文件的,可以决定缓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缓评项目和缓评理由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在充分做好有关工作后,可根据规定程序再次推荐。
  第三十九条 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其一切后果由申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负责,同时,撤消其成果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开通报。
  第四十条 推荐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应按规定数额交纳评审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7年3月1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分行,深圳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分行:
1985年10月22日,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联合发出《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开发实际成本中“配套工程费”的内容,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凡能组织经营的配套工程,其费用应由规定的投资渠道解决;不能组织经营的,可列入“配套工程费”。需要采用待摊和预提方法核算的费用,应比照《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严格控制,由同级建设银行审定。
二、开发项目的征地拆迁有关费用,应按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规定列入成本。土地开发项目列入“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项下。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开发项目列入“土地开发费”项下。拆迁旧房残值收入,相应冲减成本。
三、各开发公司的“管理费用”不得预提包干,一律比照国营施工企业实行计划管理的办法,年终应按实际发生数调整成本。
四、开发公司经营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发生的地段差价,暂作为公司利润,在利润总额的“开发项目销售利润”中反映。
五、开发公司职工的经常性生产奖等奖金,均应在税后留利(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开发成本。
六、开发公司自身留用的住宅、办公等商品房,应有相应的投资来源,并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所花投资不得摊入对外出售的商品房售价内。
七、库存材料因国家调整价格所发生的差价,应比照施工企业列营业外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