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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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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


中共国家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的通知

国粮党字〔2008〕1号


各司室、直属、联系单位:
《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和《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2、《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意见》


二○○八年二月三日

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部署,结合粮食工作实际,现对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8年国家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坚决查处腐败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推动治本抓源头工作,促进粮食流通工作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粮食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1、要深入开展党的政治纪律教育,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维护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权威。
2、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保持粮油价格基本稳定,是稳定物价的关键,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这一今年粮食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对国家有关粮食市场调控措施和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严明纪律,确保中央加强价格监管各项措施的落实”的通知要求,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粮价基本稳定。
(二)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1、要重点加强对夏粮、秋粮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督促企业积极挂牌收购,及时向农民结算售粮款。坚决查处不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拒收限收、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及时解决有的地方出现的“卖粮难”等问题,确保农民增产增收。
2、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供应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检查。要积极开展军供、救灾、退耕还林、水库移民等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力度,严防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严肃查处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设置障碍影响粮食出库或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油等违规行为。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克扣数量、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3、要规范国有粮食企业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粮食企业职工下岗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高度重视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专项治理。强化对住房、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强审计和监督,维护资金安全。规范粮食行业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落实纠风责任制,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办好“行风热线”,继续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构建农村“放心粮油”营销网络,加强农户安全储粮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保持查处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1、(1)以查办发生在粮食系统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2)严肃查办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案件。(3)严肃查办在国有粮食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4)严肃查办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5)严肃查办在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套取费用补贴、挪用侵吞中央、地方储备粮和临时存储粮粮款、私自倒卖库存粮食非法牟利的案件。(6)继续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2、要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提高有效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认真剖析总结粮食系统违规违纪案件的规律特点,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1、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结合起来,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重点,加强对粮食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树立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运用反面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格局,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建设。
2、认真执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问题。(2)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3)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的问题。(4)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5)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
3、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问题,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等行为。
4、在粮食系统中大力提倡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继续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认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规范机关经营性资产管理,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修建楼堂馆所,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违规新建和装修办公用房等行为。
(五)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
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配合相关部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改革。(1)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与服务方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2)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等制度,完善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3)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推行公务卡制度。(4)要完善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强化对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的监管。(5)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推进监督工作,促使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
1、(1)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2)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3)要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4)继续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5)结合实际开展对直属单位巡视。(6)切实加强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
2、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党务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厂务公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储备粮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
3、围绕粮食中心工作,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储备粮油轮换、最低收购价粮竞价销售、跨省移库、质量卫生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监督。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开展对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七)加强国有粮食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1、认真抓好国有粮食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2)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3)不准在粮食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2、完善国有粮食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任中和离任审计。加强对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的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三、保证措施
(一)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
1、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切实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感。2、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要深刻领会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与加强制度建设、严肃查办大案要案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廉政建设与勤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四个方面的关系,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3、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要求,切实抓好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不断把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二)继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总体部署,加强工作指导,狠抓工作落实。要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把反腐倡廉建设状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党政主要领导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对班子内部和管辖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负总责,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要亲自部署、过问、协调和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各级粮食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协助党委研究、部署、督促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开展监督检查,注意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明确责任,突出重点,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建设质量和水平。
(三)切实加强粮食系统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粮食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加倍珍惜党和人民的信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切实履行好肩负的职责和使命。要坚定理想信念、牢记根本宗旨、严守政治纪律,坚决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运用政策、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刚正不阿,秉公执纪,依法办事,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作斗争。要努力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理念、思路、方法、体制机制的创新,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粮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创新。

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5〕6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打假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责任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定期开展打假工作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假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以上统称打假工作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情况及对下级政府考核组织实施情况。
  (二)建立健全政府打假协调机制情况。
  (三)政府打假协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打假工作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等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省政府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情况。
  (六)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假执法情况。
  (七)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情况。
  (八)打假执法环境情况。
  (九)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十)对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打假办督办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一)对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项目的整治情况,或被国家、省新闻媒体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查处情况。
  (十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十四)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省政府统一部署,省打假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自评考核表,连同本市打假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打假办。各地自评情况由省打假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基础上,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考核组由省打假办召集,省打假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工作。
  2.组织考核应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的市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3.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案件办理材料。
  (3)视情况对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向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群众代表了解被考核市政府打假工作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5)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提出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省打假办。
  (6)省打假办在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汇总对各市的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省打假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各市政府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7)市政府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论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省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省打假办召集考核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省打假联席会议审定。
  (8)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省打假办备案。
  (四)自评考核表和组织考核评分标准由省打假办另行印发。
  (五)各县(市、区)政府打假责任人考核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省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6月27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10月8日公布施行)

条例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私营企业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私营企业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接受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包括财务、用工、生产、质量、环保、经营、安全、卫生、保卫等制度。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受聘、受雇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他们办理参加各项保险。
第六条 私营企业对企业的合法财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享有所有权。
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所有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以其他手段侵犯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
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场所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安置。
第九条 私营企业对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利技术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损害。
第十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的股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缴交各自应交的出资额;
(二)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
(三)未经股东会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转让出资;
(四)其他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合伙人和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物;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将企业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五)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任何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六)擅自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不依法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改变企业法定代表人;
(八)泄露企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
(九)损毁企业设备、工具、设施等财物,给企业造成损失;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享有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私营企业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策略、利润分配方法、产品销售方式、产品或劳务价格、企业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可以从事除国家禁止经营的行业、项目以外的其他行业、项目的经营,可依法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其合法经营行为与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受同等法律保护,其出具的合法票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享有投资权。可以依法以企业的资产在国内外投资、入股办企业,自主决定与其他企业依法组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等。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私营企业依法购买或租赁、承包的企业,其所有权或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私营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依法有权决定本企业用工形式、用工数额、用工期限及工资数额。依法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解聘、解雇职工。
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和职工有权参加技术职称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其摊派的人力、物力、财力。
向私营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各种形式向私营企业强行推销商品。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报案或起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专利技术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物价、监察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侵犯企业权益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或行政处罚不当,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