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
(2008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8年6月17日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08年6月30日起施行)
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08年6月30日起废止《沈阳市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