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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国际机场展览宣传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7 23:0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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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国际机场展览宣传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8〕5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国际机场展览宣传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制定的《厦门国际机场展览宣传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厦门国际机场展览宣传广告位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展览业的宣传工作,促进我市展览业的发展,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11号)和《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府〔2005〕1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是中国重要的航空枢纽,厦门国际机场是中国十大机场之一,为充分利用厦门国际机场进出人流量大,受众面广的优势,我市每年安排部分会展专项资金在厦门国际机场租赁展览宣传广告位(下称广告位),发布我市展览宣传广告。

  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下称市会展办)负责广告位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组织审核、发布年度安排公示和广告制作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厦门国际航空港广告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广告位,并负责广告位的画面设计、制作、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市会展办根据预算安排负责与厦门国际航空港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年度《厦门国际机场广告发布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市财政局负责《厦门国际机场广告发布合同》的审核及根据预算安排拨付相关经费。机场宣传广告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按相关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广告位主要用于:1、发布我市特定的展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和厦门对台进出口商品交易会);2、我市扶持的部分重点商业展览会;3、我市城市会展业的总体综合宣传广告。

  第六条 使用广告位的展览会应具备的条件是:规模大、经济效益好、专业性强、国内外知名度高、影响面广的大中型专业展会。主要包括我市自行举办、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我市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发展前景的国际性、对台经贸专业展览会和固定在我市举办的境外或全国性专业展览会。

  第七条 广告位档期安排。广告位档期主要根据我市每年重点展览会的举办时间进行安排,原则上每年安排四至五档,每个档期时间为二至三个月。每个广告位档期安排二至四个重点展览会或我市城市会展业的总体综合宣传广告。一个展览会每年只能使用一次广告档期。

  第八条 广告位的使用申请、审核、公示程序如下:

  1、广告位的使用必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誉良好、在展览业内无不良记录的承办各展览会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

  2、每年12月10日前,由各展览会的承办单位向市会展办报送下一年度广告位使用申请。报送内容包括:展览会名称、展览会规模、展览时间、展览会评估及相关登记、批准文件和申请广告档期时间等。

  3、市会展办负责于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各展览会承办单位的广告位使用申请,并会同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进行全年广告位的使用及具体使用时间档期的审核安排,同时报市监察局备案。全年广告位的使用安排在市政府网站和市经贸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4、每年12月25日前,由市会展办将经公示后的年度广告位使用和具体使用时间档期安排通知各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及厦门国际航空港广告有限公司。

  5、各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于广告位使用时间档期前10天将展览会广告的文字资料送交厦门国际航空港广告有限公司,同时抄报市会展办。展览会广告资料内容包括:展览会名称(中英文)、展览会会标、展览会网址和举办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等。

  第九条 市会展办负责广告位的文字、画面设计审定;负责监督广告发布情况。

  第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使用广告位的,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在申请发布的广告位档期前30天向市会展办提出申请。后由市会展办组织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进行会审,并将会审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同时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在使用广告位的展览会结束后30天内要向市会展办报送展览会工作总结,逾期不报者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使用广告位。

  第十二条 各有关展览会承办单位应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的下一年度不再受理、安排使用广告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法庭辩论词

陈广威 陈勇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仅对被告提出的诸多问题中,需要澄清的问题,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问题一)被告辩称“原告不慎跌倒摔伤,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就把责任揽了过来”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事实相悖。
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后,交警赶赴现场,当场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有被告亲笔签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
第二,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为什么还主动把原告送往医院,并先期主动花钱为其检查和治疗那?
第三,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举证就可以了,被告为什么还要答辩其他问题那?被告对原告的诉求逐一进行答辩,说明被告是不打自招;
第四,如果说: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称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又把责任揽了过来,还拿钱给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满意,还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都不难作出结论。
很显然,被告这一说法不合常理。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后,因车险过期和认识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医疗保险,恳求原告编造“自己摔伤”骗社保,以达到省钱的目的。现在两家反目成仇,被告昧着良心,拿“不是”当理说,严重违背了道义。
(问题二)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现行法律和事实相悖。
第一,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新的法规,已经废止了医疗费受“公安机关同意”和“转院证明”等条件的限制,只要受害人提供了医疗证据,赔偿义务人对其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于2005年1月6日肇事,还依据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有意义吗?
第二,鞍山人共知,鞍山市中心医院的综合条件不在鞍钢铁东医院之下,而且,原告是无任何责任的受害者,其住地距中心医院只有一二百米之遥,有必要舍近求远吗?
第三,既然是原告擅自转院,被告为什么还要主动租车接送,并为其付住院押金那?这不令人质疑吗?
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因车险过期,利用认识原告妻子,为了推卸责任,有预谋地采取了不道德的伎俩,诱骗原告转入其医保定点医院鞍钢铁东医院,并主动付了住院押金。而且,被告确实从中受益了。原告住院12天,医疗费几乎全部使用的是原告个人账户和统筹款。其中:原告个人账户支出801.36元;统筹支付574.32元,被告预付的住院押金只花费了11.02元。然而,原告从未提出过让被告赔偿统筹支付金。显然,原告遵守道义。而被告确自认为“设计”成功,立即将原告弃之不顾,还百般抵赖、寻找借口,完全是恶意逃避和推卸责任。也有悖于道德和道义。
(问题三)被告辩称“护理费已结清”的问题。这完全是被告在撒谎。
第一,正常的情况下,一般是先护理后结算,几乎没有预付款现象。
第二,在护理尚未结束、护理时间尚未确定、护理人能否固定的情况下,能先付护理费吗?
第三,原告转入鞍钢铁东医院后,被告认为“下套”成功,立刻“翻脸”,确认原告是擅自转院,能为原告预付护理费吗?
事实是:原告于2005年1月6日受伤就开始雇人护理,一直持续到同年4月30日。原告当时也确实没有预料到,被告“翻脸无情!”
(问题四)被告辩称“原告已退休,不属于劳动人口,不存在误工损失”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是毫无道理的。
第一,退休职工依法劳动获取报酬,不仅是法律允许的,而且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病退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第三,原告是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报酬是极为正常而合法的;
第四,很多专家、教授、法律工作者等,他们退休后被聘用,甚至被高薪聘用,这已是人们广为认知的社会现状,难道都违法吗?
第五,原告有无劳动能力不是被告所能认定的。
(问题五)被告辩称“劳动合同无效、伪证”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完全是主观臆断。
第一,原告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劳动局的签证;
第二,《劳动合同书》规范;
第三,用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和“职工工薪明细表”是佐证。
(问题六)关于被告辩称“用工单位向有关单位申报技术人员没有原告”的问题。
第一,用工单位未向有关单位申报原告是用工单位的权利,也是用工单位的内政;
第二,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强制企业必须向有关单位完整、准确地申报本企业技术人员;
第三,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秘密以及保护人才等原因,在不违法和违规的情况下,企业完全有权利报或不报某人;
第四,被告提供的“报表”不能证明原告不在用工单位工作;
第五,原告向法庭提供《劳动合同书》、“情况证明”和“职工工薪明细表”等,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证据。
(问题七)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职称与用工单位聘用职称不符”的问题。
这一问题,应当到用工单位求证,人家的答复最准确。其实,我们也都知道,在现实工作中,未从事所学专业的人太多了,改行的人大有人在。而且,也没有硬性规定,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与职称相符。
综上所述,被告的答辩完全是强词夺理和逃避责任。我相信,新的一审法官更明辨是非、更具能力和智慧,肯定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至于被告提出的其它问题,本代理人所做的最后陈述代理词,也是对其的作答。这里我就不再赘述了。我的辩论完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广威 陈勇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2001年6月12日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提高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和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试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各科学部专业评审组确定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候选人名单通过互联网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候选人名单(含有关内容)公布后,其所在单位应同时将候选人填写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在候选人所在基层单位(一般为二级单位:大学为本系,研究院所为本研究室)范围内予以公布,便于了解其情况的科技工作者提出异议。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负责异议的具体受理工作。

  第五条 提出异议期限为自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六条 受理异议的范围。
  发现有关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提出书面异议。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和评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失客观、公正、合理的行为;
  (二)在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捏造数据、剽窃等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不受理下列异议:
  (一)涉及学术争论、生活作风、人事纠纷等与科学道德无关的异议;
  (二)一般的匿名异议;
  (三)对申请者进行诋毁、谩骂、人身攻击以及无实质内容的异议。

  第八条 提出书面异议,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异议者的姓名、单位,受理异议范围内的事实具体内容,证据材料。
  (二)提出异议者的姓名,职务,职称,所在单位,联系电话或通信地址。
  (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异议的受理和调查。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收到异议材料,认为有实质内容的,尽快会同有关科学部和计划局进行初核;
  (二)经初核发现没有问题,或认为问题较轻不足以影响资助的,该项目将按正常程序报送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经初核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问题的,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提供书面材料,经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当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时,尚未得出调查结论的,继续开展调查,但不影响正常报送评审。

  第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被异议者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属于诬告、错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提出异议者严格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保护提出异议者的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