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规定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1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实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我市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等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或者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范围,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活动。
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的范围,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活动。
第四条 有偿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不仅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还应当符合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区总体规划。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区块单元或采矿权矿区范围;
(二)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三)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四)勘查或采矿登记发证;
(五)建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档案。
第七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必须报委托机关批准方可实施。
接受委托的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逐级报委托机关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 采矿权协议出让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协议出让的采矿权矿区范围;
(二)编制协议出让方案;
(三)签订协议出让合同;
(四)征收采矿权价款;
(五)采矿登记发证。
第九条 采矿权协议出让方案须经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接受委托的采矿权协议出让方案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委托机关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有偿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计划、经贸、财政、环保、林业、工商、国税、地税、水利、安监等有关部门以及探矿权区块单元或采矿权矿区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积极配合,为受让人提供方便,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04年3月2日漳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漳州市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漳政[2004]综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