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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23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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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23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23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2013年第38号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23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3批)



交通运输部

2013年6月1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及道路运输管理局(处),各有关车辆生产厂家,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部政策法规司,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






文档附件:

1.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3批).xls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306/P020130618378115877446.xls

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07〕65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生猪保险发展,加快生猪保险体系建设,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生猪保险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也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发展生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妥善解决生猪问题诸多措施中的重要一环。发展生猪保险,有利于帮助农户分散转移风险,调动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提高生猪产业防灾防疫能力,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保险业要高度重视生猪保险工作。全行业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大力推动生猪保险体系建设。

  二、建立健全生猪保险体系的具体措施

  (一)切实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在建立生猪保险体系时,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从能繁母猪保险入手,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按国务院文件关于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遵循“边试点、边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大力推进能繁母猪保险,为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和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打下基础。

  1、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能繁母猪保险试点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服务网络机构,提高产品开发能力,组建和培训人才队伍,在经营中不断积累经验。要全面落实责任制,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现阶段,试点工作主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各自核准的经营区域内进行。

  2、要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开发能繁母猪保险产品。各试点公司要尽快开发出保障全面、通俗易懂、价格统一、操作性强的能繁母猪保险产品,并报保监会备案。

  一是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洪水、台风、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口蹄疫等重大病害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同时,鼓励各保险公司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增减保险责任。

  二是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定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负担48元,保户自负12元。

  3、要加强管理,确保能繁母猪保险作用的发挥。各试点公司要抓紧做好如下必要的工作:一是要尽快完成试点方案并报保监会备案。二是能繁母猪保险应独立建帐、单独核算。在操作中要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保费补贴比例和具体金额。三是要开发完善能繁母猪识别系统,准确核实能繁母猪投保数量,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完善防疫工作。四是要完成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及IT系统的改造,以满足能繁母猪保险发展的需要。

  (二)加快推进生猪保险体系建设

  各公司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生猪保险实施方案,落实国务院关于生猪保险补贴政策,开展生猪保险试点,为养猪场(户)提供保险保障。各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生猪保险方案实施创造条件。

  鼓励各公司积极开发农村贷款保证保险产品,探索农业保险和小额贷款互动机制,帮助养殖户更为容易地获得农村小额贷款,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

  鼓励各公司积极开发包括生猪生产、屠宰、冷冻、运输、销售和产品质量等覆盖整个生猪产业链的保险产品,通过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结合,确保生猪产业链上下游的稳定。

  (三)工作部署和进度要求

  各试点公司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于8月15日前必须启动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工作。

  在能繁母猪保险方面,第一阶段以保险覆盖农业部门确定的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上的养猪大县(区)为重点,工作要突出重点,按照早安排、快起步、落实好的原则启动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第二阶段以保险覆盖农业部门确定的出栏生猪60万头以上的养猪大县(区)为重点,尽快扩大能繁母猪保险的覆盖面。同时,各保监局、各试点公司要尽快与当地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共同推动能繁母猪保险的发展。

  在生猪保险方面,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以规模化养殖户和园区化养殖户为重点,开展试点,逐步推广。

  三、加强监管,做好服务

  (一)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公司)开展生猪保险的落实措施和具体方案,确保生猪保险尽快起步和快速发展。

  (二)各保监局要加大协调力度。一是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国家关于生猪保险的政策精神,协调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尽快到位,及早启动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建设;二是积极协调地方相关政府部门,采取费用补贴等多种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三是积极与农业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提高生猪防灾防疫水平;四是积极与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探索生猪保险与农村小额相信贷结合的新模式。

  (三)各保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生猪保险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养殖户利益,确保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对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给予坚决的打击处理;对擅自更改生猪保险条款费率、损害投保户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立即取消经营资格。三是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确保保险公司不会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影响对投保农户的赔款支付。四是要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公司经营数据真实,费用控制合理,资金流向明晰。

  (四)各试点公司要提高能繁母猪保险服务水平,加强宣传工作。一是要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让农户尽快拿到赔款,及早恢复生产。二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能繁母猪的防灾防疫工作。包括聘请专家,通过多种形式为农民提供科学养殖和规范防疫的培训,普及农科知识,检查、督促养殖户认真落实防疫工作和实行科学喂养等。保险公司防灾防损费要侧重于投向加强防疫工作,提高防疫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三是尽快配合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落实生猪保险再保险安排,防范化解巨灾风险。四是积极向农户宣传中央关于扶持生猪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农民扩大饲养规模。

  对生猪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保监会汇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请各单位抓紧落实。

  

                      二○○七年八月一日


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九府发〔2001〕23号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强化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 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 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 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廉价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 九江市推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是负责 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九江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所属的九江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履 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政府采购政策,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
(二)拟制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三)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单位采购项目计划、确定采购方式;
(四)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五)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六)负责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七)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八)批准进入市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九)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采购项目的财务结算;
(十)办理市推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 九江市财政局所属的政府采购中心是市本级政府采购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编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二)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建立和规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程序;
(四)督促各类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合同争议;
(五)接受其他采购单位委托代理采购事宜;
(六)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按期编报政府采购统计表;
(七)处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
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一)货物类
(1)公务用车;
(2)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3)行业专用器材设备;
(4)空调机、电梯、电视机、音响摄录像等设备;
(5)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物品。
(二)工程类:
(1)修缮、装璜及绿化项目;
(2)基本建设项目;
(3)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1)各种会议的食宿;
(2)公务用车的维修、保险、燃油;
(3)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列政府采购范围,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积极推进”的步骤实施。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经政府采购机构批准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
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市直各采购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 供货时间等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审核各采购单位拟定的年度采购计划汇总编制本级 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 等内容。
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结算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为:1、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2、预算外资金;3、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4、 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凡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 直接核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自有资金的,按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在采购申请批准后,按规定时 间,将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政府采购资金一律按“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  理。
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直各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 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机构要定期通报采购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 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政府采购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附:
  2001年市直政府采购物品目录
  一、公务用车:包括各类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客货两用车、大中型客车、专用车、货车、摩托车、边三轮摩托    车 等。
  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三、空调(含中央空调)、电视机、电梯、音响设备、录像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