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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5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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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农委)、文化厅(局)、文物局、财政厅(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建村[2012]58号),为评价传统村落的保护价值,认定传统村落的保护等级,我们编制了《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该指标体系,结合传统村落登记信息,对本地区传统村落的保护价值进行评价认定,按照统一的分值要求推荐国家级传统村落。推荐名单请于2012年9月10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各地可参考该指标体系确定地方级传统村落的评价依据和分值认定标准。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与以下人员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鞠宇平 010-58934706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岳 青 010-59882539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姚 丞 010-59881640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赵树栋 010-685528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2年8月22日



附件下载: 1、 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



传统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试行)

一、村落传统建筑评价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1 久远度 现存最早建筑
修建年代 明代及以前,4分;清代,3分;
民国,2分;建国至1980年以前,1分。 4
传统建筑群
集中修建年代 清代及以前,6分;民国,4分;
建国初至1980年以前,3分。 6
2 稀缺度 文物保护单位等级 国家级,5分,超过1处每处增加2分;省级,3分,超过1处每处增加1.5分;市县级,2分,超过1处每增加处1分;列入第三次文物普查的登记范围,1分,超过1处每增加1处0.5分。满分10分。 10
3 规模 传统建筑占地面积 5公顷以上,15-20分;3-5公顷,10-14分;
1-3公顷,5-9分;0-1公顷,0-4分。 20
4 比例 传统建筑用地面积占全村建设用地面积比例 60%以上,12-15分;40-60%,8-11分;
20-40%,4-7分;0-20%,0-3分。 15
5 丰富度 建筑功能种类 居住、传统商业、防御、驿站、祠堂、庙宇、书院、楼塔及其他种类。每一种得2分,满分10分。 10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6 完整性 现存传统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保存情况 1、现存传统建筑(群)及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原貌保存完好,建筑质量良好且分布连片集中,风貌协调统一,仍有原住居民生活使用,保持了传统区的活态性,12-15分;
2、现存传统建筑(群)及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较完好,建筑质量较好且分布连片,仍有原住居民生活使用,不协调建筑少,8-11分;
3、现存传统建筑(群)部分倒塌,但“骨架”存在,部分建筑细部保存完好,有一定时期风貌特色,周边环境有一定破坏,不协调建筑较多,4-7分;
4、传统建筑(群)大部分倒塌,存留部分结构构件及细部装饰,具有一定历史与地域特色风貌,周边环境破坏较为严重,0-3分。 15
7 工艺美学价值 现存传统建筑(群)所具有的建筑造型、结构、材料或装饰等美学价值 1、现存传统建筑(群)所具有的造型(外观、形体等)、结构、材料(配置对比、精细加工、地域材料)、装修装饰(木雕、石雕、砖雕、彩画、铺地、门窗隔断)等具有典型地域性或民族性特色,建造工艺独特,建筑细部及装饰十分精美,工艺美学价值高,9-12分;
2、建筑造型、结构、材料或装饰等具有本地域一般特征,代表本地文化与审美,部分建筑具有一定装饰文化,美学价值较高,5-8分;
3、建筑造型、结构、材料或装饰等不具备典型民族或地域代表性,建造与装饰仅体现当地乡土特色,美学价值一般,0-4分。 12
8 传统营造工艺传承 至今仍大量应用传统技艺营造日常生活建筑 1、至今日常生活建筑营造仍大量应用传统材料、传统工具和工艺,采用的传统建筑形式、风格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具有传统禁忌等地方习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工艺水平有典型地域性,8-10分;
2、至今日常生活建筑营造较多应用传统材料、传统工具和工艺,采用的传统建筑形式、风格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具有传统禁忌等地方习俗,技术工艺水平有地域代表性,5-7分;
3、至今日常生活建筑营造较少应用地域性传统材料、传统工具和工艺,采用的传统建筑形式与风格或与传统风貌一定程度上协调,营造特色有地域代表性 0-4分。 8
合计 100



二、村落选址和格局评价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1 久远度 村落现有选址
形成年代 明清及明清以前,5分;民国,3分;新中国成立后,1分。 5
2 丰富度 现存历史环境
要素种类 古河道、商业街、公共建筑、特色公共活动场地、堡寨、城门、码头、楼阁、古树及其他历史环境要素种类。每一种得2分,满分15分。 15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3 格局完整性 村落传统格局保存程度 1、村落保持良好的传统格局,街巷体系完整,传统公共设施利用率高,与生产生活保持密切联系,整体风貌完整协调,格局体系中无突出不协调新建筑,26-30分;
2、村落基本保持了传统格局,街巷体系较为完整,传统设施活态使用,与生产生活有一定联系,格局体系中不协调新建筑少,不影响整体风貌,16-25分;
3、村落保留了一定的集中连片格局,保持了较为完整的骨架体系,能较为完整看出原有的街巷体系,传统设施基本不使用,格局体系中不协调新建筑较多,影响了整体风貌,6-15分;
4、传统区保持了少量的传统基本骨架体系,能零散看出原有的街巷体系,传统设施完全不使用,传统区存在较多新建不协调建筑,风貌非常混乱,0-5分。 30
4 科学文化价值 村落选址、规划、营造反映的科学、文化、历史、考古价值 1、村落选址、规划、营造具有典型的地域、特定历史背景或民族特色,村落与周边环境能明显体现选址所蕴含的深厚的文化或历史背景,有很高的科学、文化、历史、考古价值,25-35分;
2、村落选址、规划、营造具有一定地域和文化价值,村落与周边环境能体现选址所蕴含的深厚的文化或历史背景,有较高的科学、文化、考古、历史价值,15-24分;
3、村落选址、规划、营造保持本地区普遍的传统生活特色,村落与周边环境勉强体现选址所蕴含的深厚的文化或历史背景,科学、文化、历史、考古价值一般,0-14分。 35

5 协调性 村落与周边优美的自然山水环境或传统的田园风光保有和谐共生的关系 1、村落周边环境保持良好,与村落和谐共生,清晰体现原有选址理念,11-15分;
2、村落周边环境有一定程度改变,但与村落较和谐,能够体现原有选址理念,5-10分;
3、村落周边环境遭受较为严重的破坏,与村落建设相冲突,几乎不能体现原有选址理念,0-4分。
15
合计 100


三、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指标体系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1 稀缺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级别 世界级15分;国家级10分;省级5分。
(多项不累加) 15
2 丰富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 省级,每项1分;国家级,每项2分。满分5分。 5
3 连续性 至今连续传承时间 至今连续传承100年以上,15分;
连续传承50年以上,8分。 15
4 规模 传承活动规模 全村参加5分;30人以上4分;
10-30人3分;10人以下2分。 5
5 传承人 是否有明确
代表性传承人 有,且为省级以上,5分;
有,且为市级以上,3分;无,0分。 5
类别 序号 指标 指标分解 分值标准及释义 满分 得分








估 6 活态性 传承情况 1、传承良好,具有传承活力,25分;
2、传承一般,无专门管理,18分;
3、传承濒危无活力,10分。 25
7 依存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仪式、传承人、材料、工艺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与村落及其周边环境的依存程度 1、遗产相关生产材料、加工、活动及其空间、组织管理、工艺传承等内容与村落特定物质环境紧密相关,不可分离,26-30分;
2、遗产活动空间、工艺传承与村落空间具有一定依赖性,活动组织与村民联系密切,具有民间管理组织,16-25分;
3、遗产活动组织与工艺传承与村落较为密切,为本地域共有特色遗产,具有代表性,6-15分;
4、遗产可不依赖村落保持独立传承,0-5分。 30
合计 100














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印发《关于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体改委 等


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印发《关于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8月1日,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实施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改善国家宏观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件对试点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以全民所有制的特大型、大型企业,或资金雄厚的全民所有制控股公司为核心,内部组织结构比较完善,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的企业成员。
2.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产品及业务关系国计民生和在国际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的固定资产、产品销售(业务量)、实现利税、进出口总额或出口创汇等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3.承担一定的国家计划任务。
4.领导体制比较健全,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条 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审批。
1.具备条件的试点集团由核心企业提出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书面申请,上报国家计委,并抄报国务院经贸办、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申请计划单列的主要理由;要求在国家计划单列的主要内容;承担国家计划任务情况和现有各种计划渠道的情况,并附上企业集团章程及有关批件。
2.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国家计委经商有关部门和地方后,对企业集团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批准后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由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条 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试点企业集团在国家计划中单列计划指标的范围,限于其核心企业和紧密层企业。
2.试点企业集团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指标要与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和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市场体系发育以及新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要逐步减少对企业集团的计划指标管理。目前计划单列的主要指标包括:(1)国家计划管理的产品产量、业务量(经营额)计划;(2)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及需由国家安排资金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包括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计划);(3)由国家管理的外贸商品进出口计划;(4)为完成国家计划任务,需由国家安排的物资、能源供应计划;(5)需由国家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6)教育计划;(7)财务计划;(8)信贷计划;(9)工资计划。试点企业集团在国家计划中一般都要实行全面单列。
3.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计划建议分别报送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并同时报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在国家计划中单列。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下达。
第四条 国家对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宏观管理。
1.企业集团计划单列后,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改进宏观管理方式,以间接调控为主,减少对企业集团的直接行政干预,为企业集团的发展创造条件。
2.国家对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计划管理,主要是审批总体发展规划,由国家资金安排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确定国家计划任务及总承包方案等,加强信息的沟通和联系,帮助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协调计划和体制方面的有关问题。
3.行业主管部门对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实行行业归口管理,根据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企业集团的总体发展规划进行指导,对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进行协调,负责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组织实施、考核和检查。
4.国家保障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按本办法的规定,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享有的各种权限,任何环节不得截留。
第五条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权限。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除享有一般企业应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外,国家还对其赋予以下权限:
1.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以直接向国家计委及各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参加有关的全国性会议,并获得有关文件和信息。
2.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吸收外商投资及境外投资等方面享有更大的自主决策权。
3.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和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外事权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审批。
4.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优惠政策和权限仍保持不变。
第六条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责任。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必须接受国家的宏观管理和行业规划的指导,其主要责任是:
1.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必须接受国家优先订货,完成国家任务。
2.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总体发展规划,应接受国家计划管理和指导。
3.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国家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方面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3月30日 吉地税发〔2005〕2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吉林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做好对纳税困难企业土地使用税下放审批权限和房产税保留非许可行政审批后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条件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消后停用的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减免权限
  实行由省、市(州)地方税务局分级审批办法: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分别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省地税局审批。
  三、减免程序
  (一)纳税人。年度终了后,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填写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于次年1月末前上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下列材料: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二)市州局。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对减免申请情况调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州局。市州局要深入调查并审核,提出减免意见。属于市州审批的,在次年3月末前审批完毕,并将相关手续返回企业;属于省局审批的,也于3月末前报省局。
  (三)省局。对各地上报省局的审批手续进行审查,深入企业核查并提出意见。审批工作在5月末前结束。
  四、几点要求
  (一)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每年按规定时间上报减免材料,超越期限均不受理。
  (二)申请减免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要真实、数据准确、资料齐全。
  (三)减免税申请审核表填报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不准漏项。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责任制,调查人、负责人、经办人等要各负其责,并签字盖章。对情况调查不实、弄虚作假而审核或审批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