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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8:02: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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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3〕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襄阳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湖北省新型工业基地和鄂西北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襄阳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襄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67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7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53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根据襄阳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机场和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划定城市水系的蓝线保护范围,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隆中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襄阳古城和樊城历史城区传统风貌。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樊城陈老巷等历史文化街区、邓国故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保护好汉江、连山公园等山体和水体,加强汉江景观主轴线的保护和建设。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襄阳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不得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襄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襄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襄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襄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1日









关于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05〕9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示,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居民健康素质,2003年以来,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启动了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一年多的创建,现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5个市辖区和1个县级市通过了所在地的全面评估和国家重点复核,成为候选示范区。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示范区质量,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决定进行社会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与原则
以上45个市辖区和1个县级市均按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进行公示,其中12个市辖区、1个县级市同时按有中医药特色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进行公示,名单见附件1。公示合格的,由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以下简称:全国示范区);同时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示范区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增授予“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以下简称:中医药示范区)。不合格的,不授予称号。
二、公示方式与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民政、中医药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至少要选择一家省党报和示范区所在城市的党报就本地的候选示范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05年5月18日-5月31日,共10个工作日。公示参考格式见附件2。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将同时在《人民日报》、《健康报》、《中国中医药报》等报纸上进行公示。
三、对举报的处理方式
公示过程中,各省领导小组与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同时接受社会举报。对以实名方式举报且证据充分的,各省领导小组要及时派人核查,问题重大的,应将处理建议及时书面报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有关材料主送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涉及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同时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由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四、判定公示合格与不合格的基本标准
(一)合格标准。
1、无与创建示范区直接相关问题社会举报的。
2、虽有举报但为匿名举报且在规定的公示时间内无法查实的。
3、虽有实名举报,但所举报的问题查无实据的。
4、举报的问题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性质不甚严重的。
对于属于第3种、第4种情况的,应当由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判定。必要时,可邀请省内有关专家予以协助。
(二)不合格标准。
1、举报的问题确实存在,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2、候选示范区当地民众普遍意见很大,不同意该区(市)成为全国示范区的。
判定为不合格的,需要由当地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正式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取得2/3以上成员认同。正式成员至少包括卫生厅(局)主管厅局长,卫生、民政、中医药三部门主管处长,具体人选由当地省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商定。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各省领导小组要将公示事项提前通知本省候选示范区及所在地的市政府。
(二)各地要为举报者保守秘密,并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三)各地有关部门对于接到的举报要及时沟通,按职责分工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仅涉及全国示范区的,由卫生部门调查核实;涉及同时创建两种示范区的,由中医药、卫生两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四)各省领导小组要于2005年6月10日前向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书面汇报公示情况,包括举报和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建议,同时提交公示报纸。有关材料主送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中医药示范区的材料同时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妇社司社区卫生处周巍(010-6879232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二处严华国(010-65914966)
附件:1.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名单
2.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参考格式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6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济南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部门统计工作,保障部门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各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职能,组织指导本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 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本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责的机构或具体工作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实施、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统计业务受市统计部门指导。
  第六条各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制订本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等。
  第七条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统计人员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后,方可参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应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稳定,其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向市统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管理
  第九条市统计部门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省统计局审批;各部门独立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统计部门审批;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审核后,由主办部门报市统计部门审批。凡未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本部门职能,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
  第十一条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应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
  统计调查应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或超出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报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的,市统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新的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市统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市统计部门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调查项目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按法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
  统计调查表的合法组织实施单位是调查表右上角标明的制定机关。
  对未标明法定标识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市统计部门应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四章 部门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保存、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宏观管理需要的统计资料、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各部门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及时报送市统计部门。
  第十七条各部门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与市统计部门重复的,以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二)与市统计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指标有交叉的,应在公布前就指标含义、口径和计算方法等技术问题与市统计部门进行协商后再予公布或提供;(三)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条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应按规定报送市统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部门统计信息化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网络传输设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第二十条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数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等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统计信息共享。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并报市统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统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巡查,对不符合统计工作规范化要求的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统计检查制度,对内部各职能机构及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