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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6-17 18:21: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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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0年11月7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4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公安部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

(1998年10月13日 公复字(1998)4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请示》(京公法字〔199
8〕6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对被劳动教养人采取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先期羁押的,其被羁押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教[2011]36号
  

中央文化部门: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预算执行工作的目标和要求,为切实做好中央文化部门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预算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及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各中央文化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预算执行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落实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中央文化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在本部门内部有关司局、所属各单位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要进一步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履行预算执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本部门各单位规范预算执行,提高预算执行的效率和均衡性,确保完成全年预算执行目标和任务。

  三、突出预算执行工作重点。各中央文化部门要把项目支出预算,尤其是重点项目预算,作为预算执行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抓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工作的分析,剖析问题、查找原因,及时研究提出改进预算执行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四、及时批复和下达代编预算。对部门代编预算以及部门预算批复中要求另行报批的项目,中央文化部门要在6月30日前提出具体方案报财政部审批,超过9月30日仍未提出具体方案导致无法执行的项目预算,财政部将全部调减预算,将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五、严格控制预算调整。严格控制预算执行中的追加事项,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外,其他事项不予追加预算。

  因特殊原因导致原项目无法支出的,中央文化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提出调减预算的申请报财政部审批。

  六、对当年预算执行进度偏慢的部门扣减项目预算。对列支207类“文化体育与传媒预算”的当年项目预算(不含基本建设支出,下同)实际执行总进度与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计划进度分8月、10月两个时间点进行考核:

  凡截至8月31日、10月31日部门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实际执行总进度低于相应时间点的执行计划进度5个百分点(含)的部门,应分别于9月5日和11月5日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截止相应时间点的具体项目支出预算实际执行进度,财政部对实际执行进度低于执行计划进度5个百分点的所有项目分别按当年项目预算额的10%、20%扣减项目预算,如项目余额不足的,按项目余额扣减,扣减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扣减项目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扣减其他项目。

  对部门代编预算以及部门预算批复中要求另行报批的项目,如截至9月30日仍未提出具体方案导致无法执行的,按第四条规定执行。

  七、实行下年预算安排与上年预算执行挂钩制度。中央文化部门下年度预算安排与上年度预算执行挂钩办法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八、严格规范资金使用,避免“突击花钱”。中央文化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理财和勤俭办事业的理念,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并重的原则,规范本部门的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不讲效益、“突击花钱”等行为发生。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教[2010]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