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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7-07 11:12: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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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经)〔1991〕61号《关于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文件第四条时应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公司被撤销且资不抵债的,可视为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不是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债权不仅包括已通过诉讼得以确认的债权,也包括未经诉讼确认的其它债权,对未经诉讼确认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张无异议,即可直接参与清偿;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主张有异议,则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文件第四条时应如何对待“多个债权人”问题的请示

(1991年5月11日) 冀法(经)〔1991〕6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执行你院〔1990〕法经上字第2号民事判决时,恰逢你院法(经)发〔1991〕10号文件(以下简称“10号文件”)下发,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的公司已被撤销,有多个债权人,且资不抵债的,应当委托被撤销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照该《通知》第六条规定执行,”经初步了解,此案被执行人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况,共有11家属于同一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我院去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这些债权人中有3家的债权已通过诉讼得以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有6家已向法院起诉,正在审理期间;有2家未向法院起诉,应如何对待这些债权人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所负义务以满足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的行为,申请人的权利是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而予以确认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在申请人的权利尚未全部满足之前,而被执行人尚有可执行的财产时,应将被执行人的全部可以执行的财产在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人中按比例分割,而没有依据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甚至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所有债权人一并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予以考虑。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务院“68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10号文件”规定精神,已进入执行程序和正在审理期间尚未结案的应一并考虑,具体办法是,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通知受诉法院尽快审结,然后由其统一按各债权人的债权所占比例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向法院起诉的债权人的债权则不予考虑。
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二种意见基本可行,但为了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应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向未起诉的债权人说明情况,如其表示放弃债权即不予考虑,如其表示主张债权向法院起诉,并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的,即应等受诉法院审结之后按最高人民法院“10号文件”统一执行。
应如何处理,请批复。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莱政发〔2006〕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日







莱芜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 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
第五条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容积率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要求的容积率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容积率依照有关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在满足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地下人防等配套设施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及工程实际情况在提报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
第六条 调整容积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三)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中小学、幼儿园等)所能承担的条件;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调整容积率:
(一)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八条〓〖HTF〗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规划方案。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容积率的申请后,组织初审后,提报市城市规划审查(定)会进行审议,审议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审批。
  (三)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差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但是,因提供公共空间、代征城市公共用地及代拆城市公共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增加的容积率除外。
第九条 临城市道路、广场等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各项指标以外能为社会提供广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周围环境及规划要求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列规定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一)核定容积率小于等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核定容积率大于2小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三)核定容积率大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第十条 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征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及其它城市公共用地;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代拆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及其它城市公共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其容积率的调整按第八条中(一)、(二)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因提高容积率建设而补缴的土地差价,按新设定的容积率的土地市场评估价减去原容积率的土地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十二条 因提高容积率而补缴的土地差价由财政部门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的,根据其对城市规划影响程度,分别采取限期拆除、责令整改、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等方式处理:
  (一)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予以拆除,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按原规定容积率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三)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较轻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后,土地使用权人按处理决定缴清全部费用后15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土地手续,补办手续时按该宗地评估的楼面地价的200%补交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地价款后到城市规划部门补办规划手续。
第十四条 超容积率用地行为未经处理或未补交地价款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产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土地年检等手续,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威海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宋远方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威海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鼓励高级技能人才的成长,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威海市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和威海市技术能手。
  第四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由威海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联合命名。
  威海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局、经贸委、财政局、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威海市技术能手由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技能竞赛产生,市劳动保障局确认并命名。
  第五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申报条件:
  (一)威海市境内各类企业职工;
  (二)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生产一线岗位的技师(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
  (四)职业技能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省级技能比赛大奖、“山东省技术能手”称号及多次在省、市级以上竞赛获得优秀成绩者;
  (五)市、区或市属行业、企业“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获得者。
  第六条 “威海市技术能手”申报条件为:
  (一)本办法第五条的(一)、(二)项条件;
  (二)国家一类竞赛前20名、二类竞赛前9名,省一类竞赛前15名、二类竞赛前6名或市级一类竞赛前5名、二类竞赛前3名;
  一类竞赛系指跨地区、跨行业的全国、全省或全市技能竞赛活动,二类竞赛系国家、省、市有关行业牵头举办的全国、全省或全市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由各市区及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负责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报“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等情况证明。
  第九条 “威海市技术能手”由组织技能竞赛的部门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劳动保障局确认,同时报送《威海市技术能手申报表》、竞赛成绩和有关原始材料。
  第十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控制在30人左右,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各市区及行业技师、高级技师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威海市技术能手”每年命名一次,每次控制在10人左右,每3年表彰一次。
  第十一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月享受政府津贴150元;“威海市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符合省高级技能人才条件的,推荐申报“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或“山东省技术能手”。
  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准拔付,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发放或使用。“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津贴不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高级技能人才的津贴或一次性奖励的金额可随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在有效期内每年跟踪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撤销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政府津贴。
  第十三条 获威海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后,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
  第十四条 威海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