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4 11:4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二)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三)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其他因素。

第七条 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第八条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第九条 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在前述期限内,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第十条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第十四条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仍可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财产保全。

第十七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第十八条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交纳费用。


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1991年9月27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0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现将《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估审查工作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提高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水平,为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审议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暂行办
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行承担的各类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的评估审查业务。
第三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估审查工作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和审贷分离原则,由项目评审部门独立开展。
第四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估审查工作应以下列各项为依据:
(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贸政策、金融政策、财税政策及我行确定的信贷政策等;
(二)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商务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国家有关评估、评价、论证、审查的规定和办法,以及本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和办法。
第五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的评估审查,由项目评审部门内设的出口信贷项目评审处负责具体承办。出口信贷项目评审处与信贷部门的有关业务处在工作中应互相配合、共同协作,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项目评审程序
第六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程序。对借款单位向我行申请的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由信贷部门在收到企业借款申请后,提出初审报告,一并将借款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项目评审部门。
项目评审部门在收到有关项目的文件、资料后,要及时作出评审工作安排;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项目评审部门及时对项目进行分析、审查、预测和评价,归纳综合各个单项分析、研究结论,在规定的评审工作日内,提出项目评审意见;根据本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对贷款条件成熟的项目及时将项目评审报告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方法。评审方法主要包括:核查法、分析法、预测法。
(一)核查法。核查法是指对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以便对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和作出评价。可采取实地调查、走访调查、口头询问和座谈讨论等方式。
(二)分析法。分析法是指对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比较、测算、估价,主要包括对比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综合分析法、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等方法。
(三)预测法。预测法是指对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数据进行趋势预测和分析。

第三章 项目评审内容
第八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内容。项目评审部门开展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工作,应当根据借款单位的具体情况(如资信情况、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和项目本身的不同情况(如项目规模、经济效益、风险程度)等。分别确定评审的内容和重点,主要从项目的政策性、有效性、合法性、效益性、风险性方面进行评估、审查。通过对项目贷款条件认真调查研究,运用科学的评审方法,对每一个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进行客观、公正、合理的评审。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文件、资料和评审;合同的评审;贷款基本条件的评审;经济效益的评审;风险评审;保证人、抵押(质押)物的评审。
一、文件、资料评审
第九条 对于送交项目评审部门的评审的出口卖方信贷项目,信贷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商务合同;
(五)信用证、银行保函、收汇水单、出口信用险保单等;
(六)出口许可证;
(七)借款单位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
(八)借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状况和近三年及本年度近期财务报表;
(九)担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状况和近三年及本年度近期财务报表;
(十)还款保证意向书;
(十一)财产抵押(质押)有关文件;
(十二)进口商、国内生产厂家资信证明、生产经营情况等有关资料;
(十三)与项目相关银行的基本业绩和情况;
(十四)信贷部门的项目筛选、初审报告;
(十五)项目评审工作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条 项目评审部门要对上述的项目文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对于需要完善、补充和项目有关文件、资料,信贷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必要时可由项目评审部门直接向借款企业索取。项目文件、资料的评审,重点审查其有效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对其是否完整、齐全、有效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合同的评审
第十一条 对外合同的评审。主要审查出口商在什么时间与哪个国家的公司签订了商务合同,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产品的主要作用、合同总金额、延期付款利率、货款支付方式、合同价款支付进度、产品交货进度等。
第十二条 国内合同的评审。主要审查出口商与国内生产企业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的时间、生产厂家所在地、厂家名称、订购的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合同总价、货款支付方式、货款支付进度、产品交货进度等。
第十三条 内外合同的综合评审。主要审查内外商务合同在主要合同条款方面是否衔接,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进度和交货进度,以及内外商务合同有无明显漏洞,合同签订是否规范,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贷款基本条件的评审
第十四条 出口商基本条件的评审。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和现状,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近期产供销情况,出口商的履约能力及履约条件,企业的信用风险等级,企业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和重要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主要包括企业近三年和本年度近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如总资产、净资产、实现利润、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五条 生产厂家基本条件的评审。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和现状,主要侧重审查企业的生产能力、履约能力、产品质量、出口业绩等。对需要技术改造或扩建后才能执行出口合同的项目,要从严审查其技改项目资金落实及技改进度能否与出口产品的生产进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进口商基本条件的评审。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规模、经济实力、历史和现状,主要侧重审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口产品的用途,项目支付的资金来源及货款支付保证程度等。
第十七条 项目相关银行基本条件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开证(包括信用证、银行保函)行的资信状况以及在本国、世界大银行中的排名等。
四、经济效益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创汇指标评审。项目创汇指标主要包括合同总金额、项目净收汇、项目用汇、项目净创汇等,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项目净收汇=合同总金额-佣金及其他
项目净创汇=项目净收汇-项目用汇
第十九条 项目效益指标评审。项目效益指标主要测算项目利润以及项目总收入、项目总支出、项目总成本、应收出口退税等,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项目利润(退税前)=项目总收入-项目总支出
项目利润(退税后)=项目总收入-项目总支出+应收出口退税
或=项目利润(退税前)+应收出口退税
项目总支出=项目总成本+销售税金
项目总成本=出口产品制造(或收购)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综合指标评审。项目综合指标主要包括销售利润、出口换汇成本、项目贷款最高额等,这些指标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销售利润率=项目利润(退税后)/项目总收入×100%
出口换汇成本=项目总成本/项目净收汇
项目贷款最高额=项目总支出-项目定金-贷款利息-企业自筹
对于分批发货分批结汇的项目,应按发货批次合理核定贷款最高额度。
通过对项目创汇指标、效益指标和综合指标的评审,对项目的总体盈利能力和创汇能力作出客观评价。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方法详见我行进出银项发〔1996〕第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风险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风险评审。项目风险主要包括:国别风险、履约风险、收汇风险等。国别风险主要侧重于评审进口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贸易管理和外汇管制情况、经济实力和发展情况、近年来的进口支付情况、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等;履约风险主要侧重于评审项目进出口双方、项目国内生产厂家等履约商务合同的能力,项目是否有履约保函,是否存在毁约的可能性、毁约或推迟执行合同对出口商带来的影响以及对我行贷款安全的风险程度等;收汇风险主要侧重于评审出口商出口产品收汇方式的风险、进口商进口产品的支付风险等。对非证(银行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支付方式要严格审查,认为风险较大的应要求企业改变支付方式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合同执行期限较长、进口国别风险不易确定和控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也应要求企业投保与项目风险相应的出口信用险。
第二十二条 不确定性分析。不确定性分析主要是指由于汇率、利率、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对项目的影响程度。通过不确定性分析,找出最敏感因素,并针对该因素研究提出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风险度评审。风险度评审是根据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贷款方式风险系数等,对贷款风险度进行测算,以确定该贷款项目的风险程度。经测算,对贷款风险度比较高的企业不予贷款。贷款风险度基本计算公式为:
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系数×企业信用等级系数
贷款风险度的具体测算规则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六、保证人、抵押(质押)物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的评审。主要对企业名称、性质、规模、历史和现状,企业的信用等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主要包括企业近三年和本年度近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如总资产、净资产、实现利润、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以及企业的担保能力等进行评审,一般要求担保企业的净资产尽可能高于借款额,至少不能低于借款额。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的评审。主要包括抵押物权的设立,抵押物的选择、鉴定、估价、抵押率、抵押期限、抵押条件,抵押物的占管和处置,抵押物的保险和权益转让手续及法律公证手续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质押物的评审。主要包括质押物权的设立,质押物的选择、鉴定,质押率、质押期限、质押条件,质押物的占管和处置,质押物的保险和权益转让手续及法律公证手续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章 项目评审结论
第二十七条 在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各个单项评审的基础上,对出口卖方信贷项目提出综合性评审结论。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综合性评审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外贸政策、金融政策、财税政策等;
(二)项目是否符合我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贷款条件;
(三)项目风险程度及采取的防范措施(对贷款的安全性作出结论);
(四)项目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
(五)是否同意对项目进行支持提出总体意见和建议(包括对项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六)对确实不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由项目评审部门提出意见与有关部门协商。对项目涉及的重大政策问题应提请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项目后评审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项目评审部门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对项目实施后评审。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后评审采取有重点、有代表性选择后评审对象的原则,对后评审项目的数量、后评审项目的内容和后评审项目的阶段等进行选择,项目评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后评审工作计划,进行后评审。
第二十九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后评审主要对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的履约风险、收汇风险、还款风险,以及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资金使用状况等进行后评审。项目后评审工作完成后,项目评审部门要对项目后评审工作进行总结,主要是对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执行我行信贷政策情况、项目具体进展情况、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各项合同履约情况、项目成功与否等进行总结,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找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我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经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项目评审部门应根据本行《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信贷部门提供初审阶段项目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项目初审报告,项目评审报告,借款通知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质押)合同等。
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保证其连续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查阅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须经项目评审部领导批准,以保证资料不丢失、不涂改。一个项目结束后,应将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档案中的原始件送交本行办公室,由档案人员整理立卷归档,并按规定的保管期限存放。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部)负责解释、修订。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