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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12 19:01: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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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
海南省政府


规定
建设标准定额经费是用于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立法管理、监督检查、协调仲裁、工程造价管理的专项费用。为了加强本省建设标准定额工作,参照有关办法,现对建设标准定额经费的收缴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费渠道。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6)288号文有关规定,本省建设标准定额经费,从建设投资中按比率提取,由施工企业代收代缴。
二、收缴定额经费范围及比率。
凡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包括采用投标报价包干和平方米造价包干)承包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均应按建安工作量千分之一点四缴纳。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资独资的施工企业承包建设项目,参照上述规定缴纳定额经费。
三、经费收缴办法。
(一)省内一、二、三级施工企业应缴的定额经费,在接受《施工任务书》的同时,由施工企业向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缴交(为方便工作,工程所在地在海口市以外的,由各市、县建委代收);
(二)省内四、五级施工企业应缴的定额经费,在接受《施工任务书》的同时,由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建委(城建局)缴交。市、县建委(城建局)应当将其中一部分上缴省建设标准定额站,一部分留在本市、县建委(城建局)开展标准定额业务工作使用。上缴和留用比例不
作统一规定,按建设任务多少和管理程度等情况,由省建设标准定额站与各市、县建委(城建局)商定;
(三)省外施工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独资施工企业进入我省承包施工任务的,相应按上列(一)、(二)款执行;
(四)定额经费应当按工程承包合同所定结算货币的币别收缴。工程结算造价与预算造价有出入时,定额经费收缴可按工程结算造价多还少补原则办理;
(五)涉及特殊专业建设工程的定额经费缴交办法,由省建设标准定额站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六)收缴定额经费时,建设工程项目的经办银行应当协助。
四、定额经费的开支与存储。
定额经费是供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正常经费开支的款项,应在银行设专户储存,并接受财政监督。各市、县代收及上缴的部分应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定额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年终如有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定额经费收入,无须缴纳营业税和交通能源基金。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10日

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收养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收养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使全国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民政部令第6号)中第十五条的要求,现就各地刻制使用收养登记专用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中国公民或外国人收养登记的机关都要刻制使用统一的收养登记专用章。
二、收养登记专用章的直径是4CM,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两边的中线上下分别刊登记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和收养登记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
三、《收养证》、《解除收养证》和《收养登记申请书》等收养文书,必须加盖发证机关收养登记专用章才能有效。
收养登记专用章式样(略)



1992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3年7月14日,最高法院中南分院

湖南省院(53)行秘字第143号报告及江西省本年4月10日函悉。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问题,经我们拟具初步意见,报请中央司法部以(53)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认为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
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