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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6:2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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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地税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购买商品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管理范围,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更新改造投资项目的计税依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装饰装修工程计税依据为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

第二章 税目税率核定
第四条 各级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省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税目税率必须经我省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凡未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核定税目税率的投资项目,其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基层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反映。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核定税目税率的权限:
1.省地方税务局核定省级及省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青岛自行核定)。
2.市、地地方税务局核定市、地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同时核定市地以上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暂由省委托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核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3.县(市)级地方税务局核定县(市)级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自行安排的投资项目、各种形式的联合投资项目及装饰装修等投资项目。
4.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税目税率的核定工作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核定有误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有权纠正。
第六条 税目税率核定工作中有关传递、调整、反馈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
1.直接或受托核定税目税率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结果逐级下达基层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据以执行。
2.基层征收机关发现项目建设内容与原核定的适用税率不符的,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原核定税目税率的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后执行。在上级地税机关批准前,应暂执行原核定的适用税率。
3.未经有权或受托地税机关核定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的,基层税务机关发现后,应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税率,并及时将确定的适用税率情况报有权或受托核定税目税率的上级地税机关审核,在上级地税机关对基层征收机关提出的意见未作出审核决定之前,暂按基层征收机关确
定的适用税率执行。
4.对税目税率核定后改变用途的项目,其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由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调整,并报原核定税目税率的地税机关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档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资料、征收台帐、统计台帐等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按项和以下主要资料建档:
1.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项目各单位工程计划投资额;
2.项目适用税率情况传递单(书)等资料,以及按规定调整项目适用税率情况资料;
3.税款的缴纳情况,缓缴批准手续及分期缴纳计划;
4.项目改变用途情况、跟踪监控资料以及纳税申报、改变用途后申报、调整有关税率和应纳税额资料;
5.年度内所有投资项目的统计资料。

第四章 申报缴纳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以下规定申报纳税:
1.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的纳税人,应在收到有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文件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装饰装修工程的纳税人,凡具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应于收到投资计划的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凡没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应于项目竣工决算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核算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省内联建项目,由计划申报方到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联建项目的全部应纳税款。
4.不属于我省计划管理的跨省安排的项目和各种国内联营项目,原则上由纳税人到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难以控管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到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在规定的监控期内改变项目计划用途的纳税人,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税务事项;多次改变用途的,应于每次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税。
6.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或为其他单位代建的商品房,出售或移交给购买方或委托代建方后改变用途的,由购买方或委托代建方按自用改变用途的有关规定申报补税。
第九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单位、受托代征单位应按月向委托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由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别项目不宜在项目所在地征收的,由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其缴纳地点。

第五章 代扣代缴、委托代征
第十一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纳税人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委托计委、建委等部门代征。委托代征应坚持协商自愿的原则,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代扣代缴单位和受托代征单位,必须依法、依率代扣代缴、代征税款,无权核定投资项目适用税率和确定延期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各地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具体的代征办法,明确责、权、利,及时传递项目适用税率审定结果,主动通报、解释有关税收政策,搞好监督检查,按规定拨付手续费。

第六章 缓缴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预缴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需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先缴纳全部应缴纳税款的三分之一以上后,再对分期缴纳的税款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需缓缴税款的纳税人,由有权批准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七章 结算、清算
第十七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1.投资项目年终后,按投资项目统计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税款;投资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财务决算数清算税款。纳税人未交足的税金,应在项目竣工清算之日后的3个月内补交。
2.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结算、清算工作,原则上应于投资项目年度终了和项目竣工决算后2个月内进行。各地应建立健全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结算、清算制度,亦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期结算、清算。

第八章 跟踪监控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监控期内改变项目计划用途,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其重新调整税率。
第十九条 改变用途的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1.改变了项目计划规定的建筑内容,将一个项目建成了另一个项目,导致项目的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2.改变了生产性项目计划规定的经济规模,使项目的生产能力与计划规定的不相符,导致项目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3.改变了某些特定的生产性项目计划规定的生产工艺、流程等,使项目与规定的有关标准不相符,从而导致项目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4.改变了非生产性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导致项目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5.改变了非生产性项目的具体使用人,导致项目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条 改变用途项目监控期限。
1.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为项目施工期间和自项目竣工决算之日起2年内(按一年满365日计算,下同)。
2.购买商品房投资项目,监控期为自商品房购买之日起2年内。购买商品房之日,可按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该商品房的销售实现日算。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监控期为自固定资产取得之日起2年内。固定资产取得之日,是指取得固定资产的产权或使用权之日。
第二十一条 由原适用于高税率的项目改变为适用于低税率的项目,已征税款不退。多次改变用途的,适用于其中最高税率。

第九章 纳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检查工作,把检查工作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各地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做到组织、措施有保障,选派业务骨干深入基层指导工作,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积极与计委、经委、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
有条件的市、地可与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形成合力,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在检查工作中要积极搞好税法宣传,使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家喻户晓。对在检查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投资方向调节税检查工作经费来源渠道和制度查补税款入库奖
励办法,以保证检查工作的进行。对查出的问题,按《征管法》、《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1997年3月27日

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と嗣窠】担莨矣泄胤伞⒎ü妫岷媳臼∈导是榭觯贫ū景旆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建制市的建成区、对外开放的旅游区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条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容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卫生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为本办法的监督执行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具体施行。

第二章 市容卫生
第五条 市区道路要保持平整干净。严禁在街巷、人行道和公共场所堆物、作业、焚烧废物。沿街建筑施工和临时占用、开挖街道的,须报经建设、公安部门批准,并与当地街道办事处签订卫生责任书。
第六条 主要街道沿街单位和居民户,要保持建筑物的整洁,不准乱放、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及其它公用设施上乱贴、乱画。
第七条 市区内不准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准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动物尸体等污物;禁止随地吐痰和便溺。
第八条 市政、公用、供电、通讯、交通等各种专用、公用设施和标志,要由设置单位负责保持经常完好和整洁。
第九条 保持街巷下水道畅通,下水道口干净。清理窨井掏出的污泥必须当即清除。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要按照当地街道办事处统一布置、做好室内外和街巷保洁工作,开展“除四害”活动。
第十一条 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要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遗留的渣土、枝叶,必须立即清除。
第十二条 厕所、垃圾台(站)要有专人管理,经常保持清洁。粪便、垃圾定期清运,不得外溢、堆积,污染环境。
医疗、放射性等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垃圾堆放场地必须经常进行卫生处理,保持清洁。
第十三条 公共厕所、垃圾台(站)、果皮箱等公共卫生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拆除。需要移位、拆迁时,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办理,不得影响居民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运输垃圾、粪便、沙石、煤灰等易撒、漏、飞扬物料时,要装载适量、复盖严密,不得沿途抛撒、飞扬。
进入市区的畜力车,要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禁止遗撒畜粪和饲料。
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流动摊点的卫生由工商行政部门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做到环境、场地干净、整齐。
第十六条 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风景旅游区等公共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搞好环境卫生,保持经常整洁。
第十七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饲养科研用犬、警犬,必须报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并实施检疫、免疫。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容卫生实行市、区(镇)和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的安排布置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城建、卫生、公安、工商、公交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城市要有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街巷和厕所、垃圾台(站)等 处保洁和清运工作。沿街单位和住户实行自搞门前卫生、自育门前花木自护门前设施、自管门前秩序和责任承包(简称“四自一包”)的卫生责任制。采取专业队伍与群众保洁相结合的办法,做好市容卫生工
作。
第二十一条 各市要根据需要建立市容卫生监督队伍,负责做好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市容 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证章,执行处罚时必须出示监督证。监督证和证章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制作。
第二十二条 市容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卫生科学知识,进行市容卫生法制教育;
(二)动员组织群众维护市容卫生;
(三)监督检查管辖地区的市容卫生;
(四)制止和处理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市容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区(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罚款五角至一元;
(二)在沿街建筑物上乱放、乱挂、乱贴、乱画、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乱扔动物尸体,焚烧废物的,罚款二元至二十元;
(三)在街巷、人行道乱放物料、任意作业,不按规定及时清除废渣、废土、污泥、工程废料、剪弃的树枝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昼夜罚款一元,对单位并处直接责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罚款;
(四)遗撒散体、流体物品,遗弃牲畜粪便的,罚款五元至二十元;
(五)对非法饲养家畜家禽的,罚款五至二十元,没收其家畜家禽;
(六)对不按当地街道办事处统一布置开展市容卫生和“除四害”活动,违反“四自一包”卫生责任制的对单位罚款十元至一百元,并处直接责任者五元至十五元罚款;
(七)公厕、垃圾台(站)不清洁,造成粪便外溢、垃圾堆积,处责任单位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并处直接责任者五元至二十元罚款。
(八)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医疗、放射性等垃圾,乱倒生产、经营性垃圾或基建工程废土的,对单位处二百至四百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九)占用、破坏、偷窃、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任意改变其位置、形态和使用性质的,除照价赔偿或者恢复其位置、形态和使用性质外,处责任单位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处直接责任者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侮辱、谩骂、殴打市容卫生监督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金额一次最高不得超过五十元,对单位一欠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百元。
五元以下的罚款,由市容卫生监督员凭证当场处罚;六元至五十元的罚款,由街道办事处裁决;五十元以上的罚款,由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裁决。
罚款应开具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和没收物资全部上交当地财政。
第二十七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容卫生管理和监督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打击报复,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市容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关于伙伴关系的比勒陀利亚宣言

中国 南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关于伙伴关系的比勒陀利亚宣言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国家元首相聚比勒陀利亚,并发表如下宣言:

  双方回顾了长期以来将中国人民和非洲人民联系在一起的友谊纽带和原则,这些原则已体现于四十五年前的万隆会议上,并于四年前再次在非洲统一组织总部被概括为中非关系五项原则:

  (一)真诚友好;

  (二)平等相待,尊重主权;

  (三)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四)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合作;

  (五)合作共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双方再一次承诺遵循中南伙伴关系和建设性对话的精神,重申中南建交联合公报中关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并对“非洲复兴”哲学所体现的崇高理想表示赞赏。

  双方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增强合作能力和相互支持的道义必要性。

  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两国在增进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关系方面取得的长足进展,并致力于推动这些关系在互利的基础上和以彼此支持、相互促进的方式进一步发展。

  双方认识到中国和南非在重大国际问题上,以及在迫切需要改革国际多边政治、经济和金融体制以反映新的全球现实方面,具有许多共同目标。

  为此我们现在保证:

  第一,中国政府和南非政府将通过本宣言建立一个高级别的“国家双边委员会”,以进一步努力加强两国间现存的伙伴关系。

  “国家双边委员会”将在双方都方便的时间和级别上定期召开会议。“国家双边委员会”旨在对中国和南非所有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就双边和多边领域内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考虑到目前两国间已有的关于双边磋商和联合委员会的协议和安排,“国家双边委员会”将原则上维持和吸纳以前的协议和安排。

  两国政府还承诺通过召开“国家双边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为本国人民创造财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统一。两国政府还同意通过外交途径确定“国家双边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尽早召开。

  第二,中国政府和南非政府将在南南合作的范畴内,通过消除妨碍双边贸易、投资、服务和商业关系发展的障碍,努力发展和加强两国经济关系,使其多样化,以造福于两国人民。双方政府将致力于并重点鼓励和支持双方企业在自然资源开发尤其是矿业及制造业领域加强合作。

  第三,中国政府和南非政府将进行建设性和富有成效的合作,通过支持非洲大陆谋求和平、稳定与发展的努力,以及在多边论坛,如“七十七国集团和中国”与联合国机构,维护并促进非洲的利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推动新型中非关系的发展。

  第四,中国政府和南非政府将相互支持,努力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双方认为,在未来新秩序下,世界的多样性应该得到尊重,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应得到维护,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主宰其他国家;全球化的负面作用——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应努力予以缩小和限制;国际关系中的和谐、民主、公正和平等能够得到积极追求和充分发扬。

  本宣言公开阐明了我们对于未来的共同指导性看法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之间建立更加密切和牢固关系的根本原则。

  本宣言于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比勒陀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南非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塔博·姆贝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