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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2:42: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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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函[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的通知》(教财9号)精神,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的支持与配合下,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已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库,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开通了网上查询。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

  在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情况下,率先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一方面是防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配合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整体需要,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本着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广泛、健康、持续发展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各高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层层上报信息数据的工作量,拟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由各高校直接网上填报。

  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开通国家助学贷款信息采集网上办公系统,各高校凭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学信政务卡进入该系统,直接核对和报送数据。办公系统会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数据校验,对规定内容不完整的数据将在高校数据上传后即时退回,高校可及时了解数据中存在的问题,然后补充修改后再次上传报送,直至全部合格通过。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网址:www.chsi.com.cn)公布有关新的采集工作软件,届时请各高校凭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密码进入下载使用。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由各地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督办本地区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要通力协作,确保信息采集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有关部门(单位)所属高校信息采集工作将由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督办。

  三、认真做好2005年毕业生信息采集和2004年以前年度部分毕业生的信息补报工作

  自2002年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以来,大多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能够重视此项工作,认真采集和及时报送信息。但有的地方不够重视,影响了全国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如山西、福建、四川省未报送2003年的信息;上海、湖南、山西、辽宁、浙江、贵州省、直辖市未报送2004年的信息。有的省份虽报送了信息,但存在缺报学校和所报信息不够完整的情况。因此,请各高校对2004年及以前年份毕业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必须将所有已毕业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个人信息全部采集进来,并按新的报送方式向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补报。

  自2005年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全部按新的报送方式进行。

  为确保按新的报送方式采集信息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全国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拟于4月份联合举办信息采集工作培训班,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直属高校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具体事宜将由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莆政综〔2005〕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莆田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按时足额归还开行贷款本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莆田市人民政府与开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政府信用贷款项下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条 莆田市综合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市政府指定的借款人。
  第四条 市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共同组成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成员另外行文)。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贷款项目;
  (二)审批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的额度和使用计划;
  (三)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过程和资金运用;
  (四)协调各有关部门安排和落实还贷资金。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审核贷款项目,提出贷款项目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二)拟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贷款额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三)汇总、上报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等信息,分析执行情况;
  (四)协调《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计划、财政、开行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五)督促落实项目资金到位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六)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履行对借款人承诺的财政补贴,并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三)履行对县、区政府(管委会)、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贷款资金使用单位不履行还款承诺时的扣款;
  (四)监管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参与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及工程招标书等的审查。
  第八条 借款人主要职责:
  (一)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负责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
  (二)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
  (三)负责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偿还等工作;
  (四)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办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上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等信息;
  (三)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四)对重大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等应事先报告市发改委、财政局核实后按有关程序报批;
  (五)办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借款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等合法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章 贷款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贷款由领导小组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贷款计划文件。借款人根据下达的年度贷款计划文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共同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借款资金的使用
  (一)借款资金使用实行领导小组审批制度。
  (二)借款人应及时将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账证明等相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到账证明,及时汇总政府负债等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资金使用协议书》约定及工程进度等提出用款申请,经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借款人按审批予以拨付。
  (三)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资金必须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实际完工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设备材料货款的支付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办理。
  (四)项目建设单位支付项目工程款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经办人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单位领导核准签批。
  (五)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借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时拨付并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六)利息及其相关税费的承担
  ——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借款人资金的利率按开行规定进行计算,计息时间自开行向借款人计算利息之日起,遇到利率调整根据开行通知相应调整;
  ——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借款人资金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和实际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为保证按时归还开行贷款本息,确立如下还款机制:
  (一)项目借款实行“谁借、谁用、谁负责归还”的还款机制。
  (二)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在开行设立专用帐户并组织好还本付息资金,及时归集到该专户,接受开行监管,统一管理。
  (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借款人的要求开立专户办理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多头开户、转户存储;同时,要按期将还本付息资金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保证还款需要。
  (四)市财政应按承诺每年安排财政资金对借款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贴,其中归还本息部分直接拨入偿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归还开行贷款本息;上述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项目建设单位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时:
  ——借款人有权启动担保人的承诺或担保人的担保程序,实现债权;
  ——借款人有权单方处置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权益及政府偿债补贴;
  ——对所欠本息市财政部门可根据主管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下级财政部门承诺函,直接通过财政结算扣款归还借款人。
  (六)项目建设单位提前还款付息,应报经领导小组审批,由借款人报开行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借款人对该项目的日常运作费用,采取每年按贷款余额的0.1%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努力降低工程成本,不得挪用或随意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担保或承诺函设置和承担
  (一)指定借款人以其“政府补贴受益权”向开行提供质押,并在质押合同签订后的十日内向财政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借款人提供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或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出具不可撤销还款付息承诺或担保函。同时项目建设单位用其所拥有的土地收益权、房地产、经营收入、财政补贴等权益作为担保。项目建设单位无法还本付息时,担保人和承诺人都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三)若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产权变更和体制变动,应事先征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并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及重新办理相关的担保或承诺函等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借款人有权通过现场与非现场方式,检查借款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内容有:
  (一)项目资本金是否按合同约定到位;
  (二)资金使用用途是否改变,是否流入到有价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房地产经营、风险投资等贷款人禁止的领域;
  (三)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有无出现重大事故,重大设备是否及时安装到位,有无建设期延长情况;
  (四)项目累计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进度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五)预计总投资能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由于项目建设单位资金使用不当而影响项目顺利建成的,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进一步加强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机构建设力量,配足评审人员,强化事前、事中评审工作,对项目建设和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试行项目单独审计制度,定期对各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
  第二十二条 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管。重点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不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市财政局在年度结算时直接扣缴其转移支付额度或其他资金,并按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三)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四)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截留、挪用贷款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和挪用的贷款资金外,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违纪问题的项目,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六)对暂缓拨付贷款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恢复拨款。
  (七)对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责成责任者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比照本办法执行。



(一)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是开庭审理中,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合议庭组织其他当事人对提出的证据进行辨别、承认或反对及其理由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在被告举证的情况下,组织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辨别,承认或反对并说明理由的活动。
具体如何质证呢?《行政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这里有两点说明需要:
1、证据“三性”的质证(审查)顺序。“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排列,反映了法庭质证和认证的逻辑顺序,也是“三性”所具有的不同功能的要求。
2、证据效力的理解,《行政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其中的两个证明效力的含义是否相同,回答是否定的,前一个证明效力相当于证据效力,后一个证明效力相当于证明力。证据法上有两个重要概念,证据能力、证明能力。
(二)组织质证的方式
质证应根据具体案件需要,可以一证一质,也可以一组一质。质证过程中,应允许当事人阐明质证观点的理由,必要时可穿插进行辩论,以进一步辨别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为认证奠定基础。
(三)质证的三种特殊情况
1、在庭前交换中无争议的证据无须质证,法官当庭说明后可直接认定,但当事人当庭提出异议的,属例外,可再质证;
2、涉密证据不需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可以出示在交换证据或不公开开庭时出示和质证,不可出示的交合议庭附卷并记录在案;
3、被告拒不到庭时其提供证据的,除庭前证据交换时无争议之外,因无法质证而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证据,予以排除。

北安法院 杨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