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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4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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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4-04-29
国税发[200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从2003年度起,全国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进行改革试点并在今后几年全面展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做好深化信用社改革工作,现对信用社改革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贷款呆帐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应对各项贷款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实。对清理出来的贷款呆帐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对贷款呆账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

  二、关于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不包括贷款,下同)盘盈、盘亏和损失,先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清理核实。核实后其资产盘盈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资产盘亏和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的规定进行扣除,其中,资产盘亏和损失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

  三、关于逾期使用和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逾期使用和已按规定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不得列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但可单独建账进行日常管理。

  四、关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或减值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如需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其重估增加的价值,可以相应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增加价值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其重估减少的价值,可以按会计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不得调整,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无法付出款项的税务处理问题

  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各项无法付出的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组成统一法人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后,应以新组建的县(市)联社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为纳税人,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不进一个门 不是一家人——统一司法考试的意义

贺卫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当今中国司法改革的讨论中,司法人员的素质与司法公正之间
的关系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大致言之,司法人员的素质涉及到一
些重要的环节,它们包括法律教育,即我们现行的教育能否胜任培养
良好的法律职业者的问题。在这方面,最令人欣喜的进展是法律教育
界对法律职业的内在知识、方法以及理念开始有了相对的自觉,并且
在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逐渐体现出这样的自觉。

  另一个环节便是进入法律职业的途径与标准,即法官、检察官和
律师三种基本的法律职业者以怎样的标准和方式选任的问题。现行制
度存在的主要弊病在于两方面,一是门槛普遍过低。1995年之前,我
们的相关法律甚至根本没有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需要具备的教育背
景。1995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生效,法律规定担任法官、检
察官者必须获得过大学教育,当然,这里的所谓大学并不限于本科,
而且也不限于法律专业。令人不安的是,即使这样不高的标准,在实
施过程中仍然是大打折扣的。近年来,进入法官、检察官行列的不具
备法定任职资格的人们依旧所在多有。第二方面的弊病是,法官、检
察官和律师三个分支职业各走各的门。律师的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最早,
也相对规范,但法官和检察官的资格考试很晚才建立,而且内容含混,
水平过低。以部门划界的资格考试不仅仅导致混乱和大量的资源浪费,
而且无助于确立法律人对法律知识、技术、程序以及职业伦理等的统
一理解,更弱化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识。

  刚刚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明确了国家要建立
法律三职业的统一资格考试,即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这一新发
展值得赞赏和高兴,但是我觉得法学界对于建立统一考试制度的理论
和实践原理的研究和论证还很不够,这种缺乏理论论证的状况可能会
影响到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中的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效果。

  为什么要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第一个原因在于法律三
职业之间的共同性。一些对司法过程了解未深的人往往容易只看到它
们之间的不同。例如检察官代表公共利益,而律师往往代表的是私人
利益;在法庭上,二者相互对立,各执一词,而法官只是居中裁判。
法官与检察官领取国家的俸禄,而律师却如同商人,通过提供服务而
向客户收取酬金。这些差别当然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三职业之间却
有着内在的共同性,那就是,他们履行职责的知识基础都是法学,他
们分享着共同的知识、技术和理念,他们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社会正
义的实现。中立的法官固然需要依法裁判,看起来相互对立的检察官
与律师又何尝不是依法履行其检察权和代理职责?

  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有助于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律准则的统一。
法制统一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所必需,因为市场经
济的发展离不开通过法律所建立的统一的游戏规则。法制统一不仅要
体现在宪法和法律要在全国范围内一体适用,更重要的是不同地方的
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以及法律解释方法的把握应当是一致的。
否则,即使法条是一样的,适用到具体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却完全可能
参差不齐。近年来,同一案件,不同地方法院竞相受理,适用的法律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将于2012年4月10日正式上线运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应用培训会议的工作部署,抓紧在统一平台正式启用之前将2011年5月1日以后的公开信息采集录入到全市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及时修改各部门网站首页信息公开链接地址,录入完整的各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内容,并按照组配分类、服务对象分类、主题分类和体裁分类进行规范分类。

各部门在保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报送的同时,要切实加强自身门户网站建设,精心做好栏目设计、内容编排、网页制作、内容更新、功能完善。要通盘考虑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电子政务建设需要,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全面规范主动公开信息

各地、各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要进行实时更新维护。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谁制作谁公开”的总体要求,凡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按规定予以公开。主动发布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努力做到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的内容进行规范。特别是对公开信息格式、字体不准确的,要认真进行整理。同时,对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集中清理,包括违反规定发布上级政府或部门文件的,以及不按信息分类规定录入的政府信息。

三、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

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基本要求。随着人民群众政府信息公开意识的不断增强,依申请公开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而艰巨,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会给行政机关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的社会影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要求,认真受理、依法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申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对因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有关部门要积极应对、依法处理,并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四、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监督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信息公开内容更新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对各部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要将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的内容进行监督,并纳入市政府职能目标考核范围。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积极、进展缓慢、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对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节点单位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管理系统节点单位

市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旅游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外侨办、市法制办、市人防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口岸海防打私办、市国资委、市港航局、舟山广电总台、市体育局、市民航局、市档案局、市机关事务局、市供销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陀山管委会、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金塘管委会、六横管委会、市审批办证中心、市招投标办公室、市流动人口管理局、跨海大桥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社保局、市就业局、市房管局、舟山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舟山海事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舟山生态监测站、市无管局、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