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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10:05: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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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关于印发《中国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的通知

国邮[2003]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邮政标准化工作,提高中国邮政的企业形象,国家邮政局组织编制了《中国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现予以印发。

  企业形象标准化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本手册采用了活页形式装订,以便手册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完善。

  各单位及部门在使用本手册时,应严格遵守手册规定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更改。使用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国家邮政局
二○○三年五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1999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某些条文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三)在适用法规的过程中对某些条款的理解产生较大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阐明立法原意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立法原意的。
第四条 法规解释的内容不得与立法原意相违背。
第五条 在法规执行过程中,属于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部门,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 提出法规解释要求的机关应将请求解释的报告一式五份报送市人大法规委员会,由市人大法规委员会进行登记后,根据法规类别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七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法规解释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对法规解释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应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决定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初步解释意见,然后会同市人大法规委员会拟定法规解释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法规解释草案中,发现需要对被提请解释的法规进行修改或作出补充规定的,应终止法规解释案的审议,按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进行修改或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提出的法规解释要求如不属于第三条规定的情况的,可以作为法规询问,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市人大法规委员会提出意见,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以及法规授权的其他部门依据法规授权作出的法规适用中具体问题的解释,应将解释性文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法规解释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5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8]3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与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合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同一套住房只能支取一次)。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四)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未重新就业满三年。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

(七)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八)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款项。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条件,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的本息。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条件,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即:

支付房租提取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数。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条件,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个人银行储蓄存折、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的《岳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1.购买自住新房的,提供两年内的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购买二手房的要提供两年内的交易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维修基金存折、交易契税发票和相关交易过户手续费票据。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两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和管理中心现场调查证明。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照《岳阳市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规程》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银行购房借款合同、银行购房贷款抵押合同和加盖银行印鉴的未还清贷款证明(该套房产提取过公积金的不予再次提取)。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夫妻双方提供房地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所在单位出具家庭收入证明,经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付款证明。

(四)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或离休、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应当提供身份证。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 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三年的,提供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在境外的居住证明。 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手续。因工作调离本市的,提供单位调令。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居委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单位证明、死亡证明、身份证、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受遗赠证明。

第十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加盖委托人所在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应在《岳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和管理中心出具的转帐支票,到指定的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银行存款账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将住房公积金转入商业银行职工贷款帐户。

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理由。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证明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授权的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岳阳市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规程





附件: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规程





一、申请人

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贷款余额的借款人。

二、申请内容

以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冲抵最近12期还款总额。

三、申请条件

(一)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12期以上,且期间无拖延还款3期以上(含三期)的不良记录。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低于12期还款总额。

(三)两次申请间隔时间大于12个月。

四、申请资料

(一)《岳阳市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最近12期还款的银行流水记录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时间和地点

每周星期二、四在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楼五楼结算大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