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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3:2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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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市水利电力局提出的《重庆市水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水法规,加强对水资源、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强化依法治水、管水、规范水政监察活动,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组织暨工秦章程》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政监察,包括全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监察、水文监察、河道监察、水工程监察、水土保持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工作机构是水利法制建设的综合机构,负责依法行政、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水政监察工作接水利部的规定组建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按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考核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
备系列化、检查监察经常化的目标进行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实施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力度。
水政监察工作受同级水政机构领导。
第五条 水政监察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行公正、高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规定程序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行政措施,也作为水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六条 水行政监察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水法规;
(二)依法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水土资源,保护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水事秩序,颁发许可证;
(三)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水事纠纷或者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承办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等具体工作;
(五)依法实施行政性收费;
(六)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七)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职务序列按水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代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范围,实施直接的水政监察活动。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水利事业,具有一定的水利管理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熟悉水法规;
(三)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九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实施监察活动中,具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
(四)依法制止不法行为,并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置措施;
(五)对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裁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佩带水政监察的统一标志,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行使职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政监察工作制度,对所需水政监察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撤销其水政监察职务;对失职、渎职的违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送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水政监察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器材等专用执法装备,提供必要的执法基础设施,改善办公条件,为水政监察人员投入人身伤害保险。水政监察活动经费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从水利事业

费中调剂、核拨水政管理费,或从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渔业、地方电力的执法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5日

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现将《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中如遇有问题,请与国家局经济运行司联系。


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系统所属宾馆饭店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案件)的发生,确保宾馆饭店的安全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指宾馆饭店,系指烟草系统独资或控股对外经营的宾馆饭店(含烟草系统自我经营、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等管理模式)。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宾馆饭店包括客房数50间以上的单位内部招待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宿、餐饮及娱乐场所。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宾馆饭店应建立以主要领导为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消防、治安、特种设备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宾馆饭店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宾馆饭店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宾馆饭店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健全义务消防、内部治安防范等群众性安全保卫组织,并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完善消防、治安防范等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宾馆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纳入烟草系统安全管理范围,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其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烟草系统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宾馆必须建立健全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全员安全责任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逐级、逐岗安全职责,并逐级、逐岗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工作各负其责,落到实处。
  第九条宾馆饭店必须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草系统有关规定,并根据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运用科学的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基础资料,规范安全档案建设。
  第十一条宾馆饭店要建立员工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录用;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验;对相关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要适时组织参加有关管理和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宾馆饭店要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严格的专项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有效地组织人员安全撤离事发现场。
  第十三条宾馆饭店承包或出租给外部经营的娱乐场所,必须明确宾馆饭店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双方的安全责任、各自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宾馆饭店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宾馆饭店必须依法经营,禁止以各种形式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宾馆饭店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安装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措施)“三同时”管理规定,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力设施、供气设施、防雷设施、起重设备等,在安装和使用前,必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并取得使用合格证。特种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验,严禁带病运行。第十七条宾馆饭店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安装使用有效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喷淋系统、内部治安防范系统等安全监控设施。室内、外消防栓、室外接水泵接合器和灭火器的配备,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配电、供热、供气、制冷、厨房等场所,必须配备有效的安全专用器具或工具。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宾馆饭店应配备相应的逃生器具。
  第十九条宾馆饭店应确定部门和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专用安全监控设施、消防设施设备、安全专用器具或工具,进行检查、检测、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或使用,并有详细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第二十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保证疏散标志、通道、断电疏散照明等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证安全距离。要安装油、气泄漏检测装置,并对装置定期检测。

  第五章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宾馆饭店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检查标准,并按标准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宾馆饭店对检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彻底整改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营业。

  第六章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造成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案件)等级标准,按照烟草系统和本单位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特大、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者,必须依照《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承包或租赁期间,因安全责任不明确,监管不力导致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案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津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
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的规定,现作如下决定:
一、法规委员会负责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二、法规委员会应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项目起草进展情况,负责收集并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研究,向主任会议提出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项目。
三、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修正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四、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审前,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对法规案进行初步审议。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审的法规案,由法规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规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五、法规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法规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六、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规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修改,由法规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七、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规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八、本决定未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执行。
九、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