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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24 02:2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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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47号 发文日期: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更好地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对1998年下发的《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我省的经济改革目标,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资指导线的目的工资指导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调节工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种制度。目的在于引导城镇各类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工资,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依据,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决策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保持协调统一,以达到政府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 工资指导线的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正常适度地增长工资;指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确定职工工资增长;促进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的逐步形成;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第四条 工资指导线的适用范围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

第二章 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第五条 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在经济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二)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一方面要在保证发展生产和提高效益的基础上,职工工资水平相应增长;另一方面应抑制工资增长的盲目攀比和特殊行业及因非劳因素造成的工资过快增长,逐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

  (三)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制定工资指导线既要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又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要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第六条 工资指导线制定的依据制定工资指导线要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总体要求,以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经济增长速度、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城镇就业状况等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在现阶段,还要通盘考虑工资指导线与现行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等政策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相互贯通,形成一个有效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

第三章 工资指导线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工资指导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我省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分析;

  (二)对本年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测;

  (三)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资水平的分析及预测;

  (四)对本年度工资增长的建议;

  (五)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要求。

第八条 工资增长建议一般包括:工资增长基准线、工资增长上线和工资增长下线。工资增长基准线适用于生产发展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上线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是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政府允许达到的增长最高限额;工资增长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这类企业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执行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上线或下线标准:

  (一)利税总额增长5%以下的,工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二)利税总额增长5%以上,10%以下的,工资增长幅度应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工资指导线上线之间确定;

  (三)利税总额增长10%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执行工资指导线上线;

  (四)利税总额下降或亏损的,执行工资指导线下线。

第九条 工资指导线采用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形式。

第四章 执行工资指导线对企业的要求

第十条 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城镇各类企业都应接受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指导。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合理安排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采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办法确定,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当年如需超过工资基数发放工资的,可以使用当年效益工资,但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并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金,主要用于以丰补歉。实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试点企业应严格按集体协议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城镇各类企业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应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并不得超过工资增长上线。上年平均工资水平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一倍及其以上的企业,其工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工资增长基准线。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四)企业工资分配应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工资指导线制度是政府对企业工资增长实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必须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调控目标执行。要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允许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企业依照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安排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

  (五)政府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执行工资指导线备案程序

  (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来源情况提出本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实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试点企业应严格按集体协议提出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制定分配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报送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调整工资备案资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应抓紧建立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制度,依据工资指导线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增长,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较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增长幅度。企业按工资指导线提出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工资分配方案,在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后,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企业注册登记批准机关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报送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调整工资备案资料。

  (三)城镇各类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60日内、履行本条第一、二款的备案程序,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签章。

  (四)城镇各类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规定,本年度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确有困难的,在征得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同意后,职工工资可以不增长。

第五章 工资指导线的发布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拟订,并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的意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后,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或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工资指导线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颁布,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工资指导线发布后要及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公布。中央驻陕企业在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原则上应执行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监督。

  各市暂不另行制定工资指导线,统一按照全省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认真做好本市工资指导线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章 工资指导线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不履行备案手续的,其增加的工资总额,不得在税前列支,进入成本。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可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工资指导线中所指的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范围内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电化教育设备的管理问题的规定

教育部


关于加强电化教育设备的管理问题的规定

1979年8月6日,教育部


随着电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近两年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相继建立了电教机构,除配置国内生产的设备外,还从国外进口了一批电教设备和器材,给开展电教工作提供了一定的物质条件。为了发挥电教设备应有的作用,保证电教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加强电教设备、器材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项规定: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制订操作规程。电教设备特别是一些进口设备是技术性较强、精密度较高的设备。为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正常使用,凡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能掌握使用技术,懂得操作方法的;防止不懂乱动和不按照技术说明书要求、不遵守操作规程乱捅设备的现象发生。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制订操作规程、奖惩制度,确保电教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闭路电视系统中的监视器(电视接收机)、摄像机、录像机等设备都是为电化教学服务的,不准用作文娱活动,或变相移作校内外文娱活动使用。各级领导和设备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并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互相监督,以确保电教设备应用于教学。
三、关于电教设备、器材的安装使用。凡国外订货已到货的设备、器材,如已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可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调试安装工作;如暂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应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待有条件时再行安装。对未开箱的设备应妥为保管。
四、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修理工作。除操作人员应爱护设备,注意平时设备的清洁、防尘和维护保养外,设备管理部门亦应对设备进行经常性或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如发生较大故障时应停机检修;有条件的地区可试建维修网,互相协作,搞好设备保养维修工作,以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职业技术教育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职业技术教育项目)
(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联邦德国已有意向提供赠款(德国赠款),帮助资助本项目的C部分,及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实施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已删除的3.02节的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已有其相应的解释,而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解释:
  (a)“国家教委”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其后继部门;
  (b)“项目省”系指辽宁、江苏省及北京、天津、上海市(以下简称重点省),以及山东、湖北、湖南、浙江、四川、陕西、福建、广东、河北、河南、江西和吉林省;
  (c)“项目执行协议”系指根据本协定第3.03节(a)段的规定由借款人与项目省签订的、同样可以随时修改的协议;
  (d)“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三千八百五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38,5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二所描述的项目所需,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应为1995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将该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6月30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六十天之日后(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之日为止;(II)按发生日前的最后一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及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付款日起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及(III)按照《通则》第4.02节的规定以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
  2.07节 (a)根据下列(b)段和(c)段,借款人自2000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在2009年6月1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银行贷款时,协会在经其执行董事会审查、批准,并在其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考虑后,可将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应借款人请求,协会也可更改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更改不会影响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方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将该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第4.02节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将通过国家教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教育和管理方面的惯例,来实施本项目,并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他资源。
  (b)在本节(a)段条文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以及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4中A部分所规定的执行规划来实施本项目。
  (c)借款人应按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向项目省提供本项目的信贷资金。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和咨询专家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3.03节 (a)借款人应促使本项目按借款人与每一个项目省签订的协会能接受的《项目执行协议》实施。该协议应包括本协定附件4中B部分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b)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该《项目执行协议》或其中的任何条款。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足以反映借款人负责实施项目或部分项目的部门或机构(包括项目省)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情况的记录和帐目。
  (b)借款人应:(1)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包括专用帐户)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2)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一财政年度末8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经该审计师证明的审计报告副本,其审计范围及详细程度应符合协会的合理要求;及
  (3)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申请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1)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够反映这类支出情况的记录和帐目;
  (2)保留能够证明上述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他凭证)直至协会收到最后一次从信贷帐户上提款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一年;
  (3)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及
  (4)确保这些帐目和记录已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审计报告应包括上述审计师的独立意见,以说明该财年提交的费用清单,包括其准备过程中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用来证明有关的提款。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任何《项目执行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发生本协定第5.01节规定的情况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仍持续达60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所有的《项目执行协议》已由有关方面签署;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协定。
  (c)为德国提供的赠款所作的必要安排均已就绪。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各有关方面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各有关方面产生法律的拘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197688(TRT)
      248423(RCA)
      64145(WUI)
    或 82987(FTCC)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副总裁
     朱启祯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