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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时间:2024-05-19 06:27: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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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91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新闻和体育方面合作的愿望,特签订本协定。

             一、教育和科学

  第一条 双方支持和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艺术、新闻和体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条 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高等学校和科学机构之间的合作。为此,双方将:
  交换代表团、科学家和专家,参加科学会议和科学讨论会;
  根据各自的可能,为留学生和进修生提供奖学金;
  交换科学和教育图书、教学器材和教学影片及其他教学材料。

             二、文化和艺术

  第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在文学、艺术、音乐、电影方面及图书馆、档案馆、出版社、博物馆之间开展合作。为此,双方将支持有关部门:
  互派艺术团组、歌唱家和指挥;
  举办艺术、图片、民间文化和手工艺品展览;
  交换音响影视资料,互办电影日;
  翻译并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科技著作和各种文化资料;
  互派画家、音乐家、作家、图书管理专业人员、档案工作者、电影工作者和出版工作者。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台和电视台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五条 双方促进两国体育部门在体育项目交流和体育教学方面的直接合作。

  第六条 双方支持和推动两国通讯社、报社和其他新闻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七条 双方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向根据本协定的执行计划派出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使其能完成任务。有关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三、总则

  第八条 为了执行这一协定,双方代表每两年轮流在中国和阿尔巴尼亚会见一次,检查执行计划的完成情况并商签新的执行计划。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 本协定在双方书面通知对方已经本国法律批准后方能生效。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开始暂时执行。
  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协定期满前三个月,如其中一方不书面宣布协定无效,则本协定自行延长一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阿尔巴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贺敬之                雷兹·马利列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08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8〕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在落实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最高人民法院。

  本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政法委,请你们代送。

  2008年12月3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大力加强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干警司法廉洁意识进一步增强,抵御诱惑、侵蚀的能力不断提高,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努力做好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项工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是一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坚强队伍。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思想文化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的特征,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不断增强,各种消极因素对法官队伍的影响和侵蚀较为严重,少数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堕落,严重损害了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把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事关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为贯彻落实“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六个坚持、六个确保”的工作思路和“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为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纪律保障。

一、坚持不懈地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教育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拒腐防变的思想保证。各级法院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干警的思想实际,突出教育重点,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提高教育效果,使广大干警经受住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1.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摆在司法廉洁教育的首要位置,在全系统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共同的理想信念、强大的精神力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要坚持以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和权力观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时刻牢记手中的司法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而绝不能用来为个人谋取私利。

  2.要深入开展典型示范教育,增强教育的感染力,尤其是要运用发生在干警身边的反面典型案件来教育广大干警,每个法院都要写出开展警示教育的总结报告,每个干警都要撰写接受警示教育的体会,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3.要把司法廉洁教育与法院干警的教育培训结合起来,将司法廉洁教育纳入法官职业培训的计划之中。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廉洁教育的常态机制,重点加强对法院干警“上任前”、“上岗前”、“上案前”和“过节前”的教育。

  4.要大力开展更加丰富多彩、更具生机活力、更富有法院特色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在不断满足广大干警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为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廉洁司法营造更加良好的文化环境。

二、坚持不懈地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各个环节,体现到各个方面。通过建立健全和坚决执行各项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要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制定规范法官行为的硬性规定和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布。要通过鼓励当事人和广大群众举报及明察暗访等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对敢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处理,凡不适宜继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依纪依法处理,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

  2.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法官与律师、中介机构人员关系的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业情况报告制度、内部公示制度和任职回避制度。

  3.要建立审判、执行工作人员执行回避制度的案前申报制度,遇到请托说情的报告、公开制度,规范法院领导干部行使案件管理监督权的程序,明确在办案流程之外转递材料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规定。同时,对不按规定申报有关情况以及在法院内部相互请托说情、打招呼、不按正常程序转递材料的法院工作人员,一律以违纪论处。

三、坚持不懈地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

  加强对司法管理权和审判权、执行权行使的监督,是人民法院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大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监督力度。

  1.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方面,要重点加强对案件审批权、案件监督权及干部任用权、资金管理权、工程发包权的监督;在对刑事审判权实施监督方面,要重点加强对缓刑适用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环节的监督;在对民商事审判权和行政审判权实施监督方面,要重点加强对再审立案环节、财产保全环节、合议裁决环节、调解和解环节的监督;在对执行权实施监督方面,要重点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环节,采取和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环节,追加被执行人环节,中止和终结环节的监督。

  2.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制度执行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有意破坏制度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3.要整合各种监督资源,建立相关的衔接协调机制,将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将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与信访接待部门、案件评查部门、巡视督查部门和院、庭长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人员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内外结合、上下互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督网络,确保司法管理权和审判权、执行权的正确行使。

四、坚持不懈地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改革措施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从源头上预防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也是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不竭动力。各级法院要紧密结合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规范权力行使为着力点,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改革措施。

  1.要优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职权配置,建立更加科学的审级管理体系,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完善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体制。要完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统一裁量标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完善执行案件的办案流程,建立分权制约的执行工作机制。

  2.要健全、完善审判、执行公开制度,拓宽公开渠道,扩大公开范围,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和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公开、执行过程公开、办案纪律公开,将审判、执行活动最大限度地置于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3.要建立人民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特别是合议庭人员定期交流制度和对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法执行的办案人员及时进行更换的制度。要探索建立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设立兼职监察员的制度,完善人民法院的巡视督察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和案件审限督查制度,健全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倒查机制,要完善人民法院的业绩考评机制,建立法院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制度和执法办案人员的司法档案制度。

五、坚持不懈地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问题的惩治,形成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惩治机制,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1.要把个别领导干部和少数干警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等问题作为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违规违法收受财物、生活作风腐化堕落、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等问题。要力争突破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

  2.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与信访、立案、审监及案件评查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渠道,不断提高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和自行突破案件的能力,使人民法院内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能够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理。

  3.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查办案件工作的督促指导,必要时,可以统一调配下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集中查办一些重要案件,以解决基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力量不足和个别基层法院办案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问题。

  4.要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有了问题能主动发现、主动查处的单位,要予以肯定和表扬;对那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单位,一经发现要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还要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六、坚持不懈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各级法院的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担负起本单位反腐倡廉“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总体工作规划,通盘考虑,协调推进,做到工作权限涵盖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里。要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抓住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切实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

  1.各级法院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确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并根据相关部门职能和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将重点任务合理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和每一个领导班子成员,细化工作责任,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做到任务分工具体、职责划分清晰、责任要求明确、保障措施有力,使每一个领导干部都知其任、明其职、出其力、尽其责,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2.各级法院党组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本级领导班子副职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要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前,要精心研究制定考核方案。考核中,要严格程序,坚持标准,努力使考核结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考核后,除及时予以通报考核结果外,还要将考核结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之中,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直接挂钩,形成落实责任制工作考核评价激励机制。

  3.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不管是任现职的,还是已调离、升迁的,都要予以追究。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严肃责任追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坚决把那些不负责任导致重大问题发生的领导干部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构成违纪违法的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各级法院党组要旗帜鲜明地支持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贯彻落实上述意见作为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解决突出问题的重要工作来抓,要从司法廉洁问题事关人民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事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深刻认识人民法院自身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把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抓好,以公正、高效、廉洁的实际行动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塑造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宜昌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宜昌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作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时的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担保机构承诺担保或财政提供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相关条件向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数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同意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向上浮动;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贷款利息计收与中央财政贴息实行两条线管理,即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付息,待中央财政审核批准贴息申请和贴息金额后,再贴给借款人。
第四条由市财政、各县(市、区)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门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公司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利用财政部门筹集的担保基金,在担保基金担保的放大倍数内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


第二章贷款操作流程


第五条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实体自愿申请获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社区居委会要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盖章),向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下岗失业人员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二)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
(三)创业项目计划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第六条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劳动部门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由借款人填列,对借款申请人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盖章)。
第七条担保公司依据劳动保障部门的推荐、审核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核实或到现场核实、查验及走访有关部门,在对借款人的贷款担保申请相关材料核验无误后出具担保书(函)。担保公司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来源等状况,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经办银行在接到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后,除审查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外,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自主审贷,对符合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经办银行从收到下岗失业人员借款申请到贷款发放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担保及担保风险控制


第九条对有担保公司的市、县(市、区),可将担保基金通过担保公司存入经办银行开立的专户,财政与担保公司之间,劳动保障部门、担保公司、经办银行之间签订相互间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担保基金代偿的条件。尚没有设立担保公司的市、县(市、区),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经办银行,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及担保基金代偿的条件,由经办银行在规定的放大倍数内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担保,若有风险损失,按财政承担80%,经办银行承担20%的比例分担贷款损失。
第十条担保公司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的推荐材料后,在审查核实并提供担保过程中,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以个人信用为保证提供反担保。可提供反担保的个人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稳定收入的人员;大型企业集团有一定工作职位、收入稳定的人员。
(二)以个人或经授权的他人财产、有价证券为抵(质)押提供反担保。
(三)以法人为保证提供反担保。
以上几种形式提供反担保时的具体要求,由担保公司依据国家法规制定,并在营业地点公告。
第十一条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降低反担保门槛,甚至可以取消反担保。
(一)持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培训成效明显,持有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证书者;
(二)被市、县(市、区)政府评为年度社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个人者;
(三)获得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年末再就业明星者。符合以上条件中两个条件者,可凭相关材料向市直、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财政部门应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
第十二条原则上,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1%,由市、县(市、区)政府向担保机构全额支付。市、县(市、区)政府的财政部门与担保公司另有约定的,报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可按约定比例支付担保费。担保费可按季支付或收取。


第四章贷款贴息及贷款风险控制、补偿


第十三条国家对下列微利项目实行贴息: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业;图书借阅服务;旅店服务业;餐饮服务业;洗染缝补业;复印打字业;理发业;小卖部;家政服务业(包括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接送幼儿和学生服务等)。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社区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后,在对相关条件审核无误后,应组成专家评审组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认定,确定是否为微利项目,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认可,作为贷款贴息的依据。
第十五条贷款贴息金额的认定与拨付。
(一)经办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发放贴息贷款,在借款合同、借据和与担保公司的担保合同中注明。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微利贷款项目业务台帐备查。
(二)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结息规定、计息方法计算出微利项目贷款贴息金额,于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财政部门报送贴息相关材料单据;市财政部门在收到银行报送的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按要求向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专员办上报相关材料。财政、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年度终了按相关要求进行清算。
(三)经办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时间等收取贷款利息和收回贷款本金。对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拨付资金后,由经办银行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者个人发放核准的贷款贴息金额。
第十六条经办银行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不良贷款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用但保基金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质量情况不纳入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担保公司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最高代偿率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设立的担保基金代位清偿不良贷款后,应以代位清偿损失的10%以上的比例,向省级政府申请补偿,用以充实市、县(市、区)担保基金。


第五章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


小企业的信贷扶持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银行对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执行)给予信贷支持。
第十八条经办银行按照贷款条件自主发放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上浮部分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市、县(市、区)财政对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贴,贴补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贷款造成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此类贷款,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六章职责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由主管就业工作的副市长、县(市、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担保公司、经办银行等部门,协调各部门工作;要建立担保基金,督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规范运作。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积极协调社区居委会,做好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查与推荐工作;协调财政部门做好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落实、担保机构的介入及各项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的工作。做好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和向银行推荐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所需担保基金,指定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落实包括担保费用、小企业贷款手续补贴费用、贷款损失代位清偿资金等在内的相关各项优惠政策;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中微利项目贴息资金的审核、申报、拨付等工作;管理贷款担保基金,增加对担保基金的投入,满足小额担保贷款对担保基金的需求。
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根据各级政府的要求,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县(市、区)政府汇报;督促检查各经办银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进展情况,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开展贷款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等各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积极支持各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跟踪监测,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确定专人负责贷款审核、发放、收回等工作;结合业务特点,制定贷款操作规程,在风险控制到位的情况下,尽量简化贷款审核环节和手续,确保小额担保贷款的顺利、快捷发放;要尽力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并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做好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的统计上报工作,确保向人民银行报送贷款数额等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同时做好微利项目贷款利息贴息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担保公司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担保申请应及时审核,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书(函);应公告反担保条件、程序,简化反担保手续;向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说明理由,提出建议,做好解释工作;配合经办银行做好贷款的贷后管理、微利贷款项目贴息等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商业银行或经办银行等指辖区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