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时间:2024-06-17 08:4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就退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多缴税款,在计
征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收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CIRCULAR ON QUESTIONS CONCERNING HOW TO CALCULATE AND COLLECTENTERPRISE INCOME TAX RELATED TO THE REFUNDING OF EXTRA TAX PAID BY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FTER CHANGE-OVER TO THE LEVY OFVALUE-ADDED TAX, CONSUMPTI
ON TAX AND BUSINESS TAX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27 June 1994 Coded Guo Shui Fa[1994] No. 145)

Whole Doc.

To th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he tax bureau of various cities with independent planning
and various sub-bureaus of the Offshore Oil Tax Administration:
In line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Decision on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Concerning the Collection of Value-Added Tax, Consumption Tax and Business
Tax Applicable to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the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Some Concrete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Refunding of Extra Tax Paid by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fter Change-Over to the Collection of
Value- Added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a document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Coded Guo Shui Fa [1994] No. 115, we hereby
clarify the following question related to the refunding of extra tax paid
by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how to handle tax while
calculating and collecting enterprise income tax:
For the refunded tax payment actually received by a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the extra tax payments, no matter to which year they
belong, shall all be included in the enterprise's taxable income amount in
the year the tax reimbursement is received, enterprise income tax is
calculated and paid in accordance with related stipulations of the Income
Tax Law for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1994年6月27日
法学毕业生何去何从?

王思鲁 汪广翠


   【金玉良言】在这样一个竞争惨烈、物欲膨胀、浮躁功利的大环境下,在职业生涯中,准确的人生定位的确相当重要。不要轻易地作出决定,而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准确的定位,你必须清楚自己喜欢什么,适合什么。在此我想提几点建议:如果你选择进入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是个不错的选择,其招聘法律人才的数量相对而言也比较多。你可以分三个方向考虑:
1、往公务员方向:如果你不喜欢法律,你可以在公司里面先工作着,同时准备考公务员,毕竟公务员的录取比例太低了,这样,你既有工作保障,又可以充分准备公务员。
2、往企业方向:如果你喜欢做管理,进入企业后,在充分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的前提下,往管理方向发展,设法成为企业的高管或者企业老板,法律人经商或者管理都具有相当的优势。
3、往律师方向:如果你最后的目标是做律师,在充分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的前提下,可以重新回到律师行,以后重点往公司诉讼和企业法律顾问方向发展,但要早早准备,尽快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和律师界保持密切的业务联系。

如果你打算为律师事业奋斗终生,一毕业就选择进入律所。那么你须做足以下准备:
首先,你要竭尽全力地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律师道路的通行证。
然后,做好长远的职业规划,专心选择一家声誉好的律所,并力争取得通过实践磨练出来的“实战派”律师的指导,因为跟对老师将使你事半功倍。
更为重要的是,你必须摆正心态,具备坚定的决心和信心,随时准备投资时间、金钱和精力,珍惜在实践中再学习的机会,从一点一滴做起,规范自己的行为和语言,抛弃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的心魔,勤奋、踏实地学习做事、做人,经过三至八年大浪淘沙的历练,相信你将会成为一名独挡一面的优秀律师。

笔者认为,时下的中国正是孕育和造就志者、勇者的大好时机。“疑无路”,路,其实,就在脚下,“柳暗花明”需要的只是你一步一步踏实地前进,或许前进中会遇到雪山、草地,历尽磨难,但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风雨的历练是完善自我的必由之路,志者、勇者就是这么炼成的!

时下,“找工作难,难于上青天”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一窝上”的教育风气,教育的产业化,造成了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相当普遍,可谓前路迷茫。特别是法学本科生,由于就业单位和求职者的双重原因,导致就业更是“山重水复疑无路”、“难啊难”。作为律师,我们经常被问到,法学毕业生究竟该向何处去,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在这里我就自己的切身所感所悟,对法学毕业生讲几句肺腑之言,希望对行进在求职路上者有所帮助。
因为公检法机关主要采取对外公开招考,或者下级提职等方式招员,对外招收应届生的职位逐年减少,条件却逐年增高,门槛愈垫愈高,很多法学院的“科班生”只能望洋兴叹,根本无法进入司法机关工作,所以,他们或选择企业,或选择律所,或选“家里蹲”吃用父母的,抑或“转行”从事非法律工作。当然,企业和律所是法学应届生的两大就业渠道,因此,我主要针对法学毕业生的两大就业渠道进行一些比较!
进入律师事务所或进入企业法务部工作的优劣之观:
一、轻松度不同??到企业工作较之在律所轻松。正规的企业有一套严格有序的管理制度,上下班定时定点,员工一般有生活规律而相对轻松。当然,不排除有些未设立法务部等不太正规的企业,其员工的工作环境与薪酬待遇也是相当残酷的;而在律所除了做行政工作的人员外,一般情况下,律师助理的工作与生活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他们随时可能要帮“律师”老板草拟法律文书,帮着复印证据材料,大热天跑法院送材料;有时还得帮着倒茶、打扫、拿报纸、邮递信件等等;完了,回到家你还得加强业务技能学习、要看书,甚至连熟睡时突然一个电话,便须立即起身,或去见当事人,或去见证人,或出差,有时甚至连续几个月不休息,高强度、长时间的作业,极度消耗体力和精力,过着“炼狱般”的生活,需要极强的毅力,这也是很多律师助理扛不住而半路退出的主要原因。 除此,不少律所还存在招助手专门为了拉案的情况,“有案有钱,无案无钱”,神似了“拉保险的”;还有一些律所招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学毕业生,让其挂名“律师助理” 或“实习律师”,不用也不发薪酬,待其挂牌执业后,也不管不问,“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任其自身自灭,反正于己无害。更有甚者利用强势地位,让助手干活却不给钱,十足的“资本家”。据我们了解,支付一定薪酬给助手的律所,一般门槛较高,对学历、资格考试、专业技能等要求严格。
二、权力不同??律师助理的权限较之企业法务人员小。律师助理初出茅庐,经验不足,专业水平也有限,离不开资深律师的指导。在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之前,须以经验丰富的指导律师为中心,听命于师傅,自己的权限往往较小;而在企业,由于法务比较专业,所以企业的领导一般会将部分权力授于法务人员,由其自己作主。在进入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法务人员对法律实务便有了话语权,可以自己说了算,权力相对比较大。
三、薪酬不同??企业的薪酬与福利较之在律所优厚。需要设立法务部的企业,一般是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大中型企业,待遇高、福利好。例如在广州,这种企业一般员工月收入在2500元以上,外资企业在4500元以上;而律师则是一个需要长期积累的职业,不可避免地要对自己进行投资,除了要投入时间、精力外,还要投入大量的金钱。在律所,律师助理的社会地位与待遇与下岗工人相像,甚至不如,有的每月只能领到1000-3000元不等,而不少律师在招用助理更没有工资发,且无福利,连起码的下岗职工所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都没有,甚至连饭、房租都成问题。如房地产律师秦兵曾坦言:“自己做助理时没有工资发,但包管午饭。”“律师太难,刚开始干,活下去都很难”,这可能是最精辟最真实的写照了。
四、发展空间不同??律所的律师助理在法律方面的发展空间较企业法务人员大。常识告诉我们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也不是事业单位,而是“一切向利润看”的营利组织,它的最大目的就是赚钱。因此在它的运营中,最重要的部门是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生产技术开发部门等等,能为之带来利润的主角部门,而法务部往往排在最后,是名副其实的配角。但并不能因此怪责企业太拜金,只因它是企业,它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利润,为了赚钱,因此它的前冲锋主角不可能是法务部,而是不能用条条框框限制的,为其创造一切条件,让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情发挥本领去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的销售、生产等部门。试想,如果法务部成为了企业的主角,那么该企业就失去了企业的最本质属性,不再是真正的企业了,而演化成了律所。实际情况是,有些企业的老总考虑问题并不咨询法务部意见,或者咨询了也不重视。只有在出现问题时,才会想到用到法务部,法务部也只在此时才有了用武之地。可想而知,企业的法务人员能上升到企业高层领导的,凤毛麟角。另一方面,因为企业法务人员没有专业的师傅指导,没有提高专业技能的环境,没有介入重大法律实务诉讼,久而久之,成了“赤脚医生”,在法律方面的发展前景渺茫。当然,对于有志成为一名成功律师的毕业生来说,为了满足生存的需要,把企业作为一种过渡,也未尝不可;而在律所,律师助理的发展空间与前景相对企业,更加广阔、更加明朗。高端的法律实务一般是由正规律所的专业律师团队操作,他们有较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较专业的业务水平,对律师助理来说,好的师傅就如河上的桥,跟对师父是成功的一半。当然,师傅领进门,修行在自己。对于刚刚从事律师助理工作的新人,需要耗费大量的体力、精力、时间,乃至投入金钱,经常还会遭遇不利或不好的结果。熬过去——将会成为一名合格成功的律师,名利、自由随之而来;熬不过去——那些带着襁褓梦不愿付出精力、时间,不愿投资的人注定是要被这个行业所淘汰,落得个“半路转行”的下场,或到企业的法务部,或找其它工作。
五、业务品质服务不同??律所的服务水平远比企业法务部高。企业的法务部门往往因“近水楼台先得月”,对企业的运作本体比较了解,但在法律本体上,法律水平却不高。因为企业招收法学毕业生只把他当作普通员工看待,虽也重视其法律专业,但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学习专业知识或参与重大法律业务或法律诉讼,也没有更好的师傅指导,几乎靠着在黑暗中摸索着前进,可想其法律实务能力提高不会太多,往往只是“绣花腿”,是不能与经真枪实弹打出来的专业律师相提并论的。就如同外科医生,取得医师证书资格肯定不能独立上手术台做手术,必须经过数年临床实践经验的积累方可独立完成手术。事实上,企业的领导也深知此理,一旦企业遇到重大问题,他们往往会外包给律师来处理,而不敢交到自己的法务部门。当然不排除律师队伍或因司考,或因行业不规范,或因执业环境的影响,造成律师队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出现个别“害马之群”。但从整体来看,中国律师正值成长和发展时期,优秀的和真正的律师也在不断地涌现,中国律师的执业水平与素质也在日趋改进,可以说,中国律师业的前景还是光明的,但道路的确是漫长、曲折的。
比较之后的几点建议:
总之,在这样一个竞争惨烈、物欲膨胀、浮躁功利的大环境下,在职业生涯中,准确的人生定位的确相当重要。不要轻易地作出决定,而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准确的定位,你必须清楚自己喜欢什么,适合什么。在此我想提几点建议:如果你选择进入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是个不错的选择,其招聘法律人才的数量相对而言也比较多。你可以分三个方向考虑:
1、往公务员方向:如果你不喜欢法律,你可以在公司里面先工作着,同时准备考公务员,毕竟公务员的录取比例太低了,这样,你既有工作保障,又可以充分准备公务员。
2、往企业方向:如果你喜欢做管理,进入企业后,在充分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的前提下,往管理方向发展,设法成为企业的高管或者企业老板,法律人经商或者管理都具有相当的优势。
3、往律师方向:如果你最后的目标是做律师,在充分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的前提下,可以重新回到律师行,以后重点往公司诉讼和企业法律顾问方向发展,但要早早准备,尽快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和律师界保持密切的业务联系。
如果你打算为律师事业奋斗终生,一毕业就选择进入律所。那么你须做足以下准备:
首先,你要竭尽全力地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律师道路的通行证。
然后,做好长远的职业规划,专心选择一家声誉好的律所,并力争取得通过实践磨练出来的“实战派”律师的指导,因为跟对老师将使你事半功倍。
更为重要的是,你必须摆正心态,具备坚定的决心和信心,随时准备投资时间、金钱和精力,珍惜在实践中再学习的机会,从一点一滴做起,规范自己的行为和语言,抛弃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的心魔,勤奋、踏实地学习做事、做人,经过三至八年大浪淘沙的历练,相信你将会成为一名独挡一面的优秀律师。

笔者认为,时下的中国正是孕育和造就志者、勇者的大好时机。“疑无路”,路,其实,就在脚下,“柳暗花明”需要的只是你一步一步踏实地前进,或许前进中会遇到雪山、草地,历尽磨难,但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风雨的历练是完善自我的必由之路,志者、勇者就是这么炼成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

陕政令 [2001]6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已经省政府2001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活动,提高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的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就下列事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其他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四)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就下列事项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本省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实际需要与可能相结合,参照国家立法计划,编制省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年度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要坚持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事项需要制定、修改法规、规章的,由该部门向省政府报请立项。立项报告应于上年11月底前提出。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制定法规、规章建议项目的,由省政府法制办认真研究,予以吸纳。



第九条 立项报告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拟出台的时机和起草进展情况等。



第十条 对省政府各部门报请立项的建议项目,由省政府法制办进行论证和筛选。其中,对法规草案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省政府法制办须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充分协商。凡条件成熟并形成初稿的,列入立法计划。对暂缓或不需要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向报请立项的部门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立法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凡未列入立法计划而急需制定、修改的法规、规章项目,有关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后,对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列入当年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项目,省政府可以指定由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承担起草工作,也可以由省政府法制办起草或者委托单位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直接起草的法规草案,内容涉及省政府管理职能的,省政府法制办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起草工作。



确定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起草的,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协调。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实行实际工作者、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



第十四条 具体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要组成有部门主管负责人参加的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领导责任落实,起草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落实,完成时限落实。



不能按期提交草案的,要向省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应从全局利益出发,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



(二)符合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符合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四)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五)从实际出发,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法规、规章草案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草案内容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主管部门、行为规范、法规责任、实施日期等。



第十七条 法规草案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规章草案不分章、节,但内容复杂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规章草案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九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须经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本单位、本系统及相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 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业务工作的,起草单位必须征求这些部门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予协商。经协商仍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起草单位在报送法规规章草案时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一条 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要在立法计划规定的送审日期3个月前将草案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



起草部门报送草案时,须附送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说明的主要内容:立法必要性、立法目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协调过程中对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法制办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二)是否与本省有关法规、规章相衔接、协调;



(三)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合法、合理;



(四)设立的审批、许可和其他行政措施是否确有必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法制办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没有制定必要或者制定时机不成熟的;



(二)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的;



(三)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做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四)有关规定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第二十四条 各起草部门报送的法规、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办分送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及管理相对人征求意见,或者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组织和专家接到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当认真研究、讨论,按时反馈书面意见。属单位、组织的,还应加盖本单位、组织的印章。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的,按无意见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稿涉及的主要问题,省政府法制办须进一步组织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听取基层单位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稿涉及的管理体制、权限划分等部门有不同意见的,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将争议问题的实质及倾向性意见报省政府裁决。



第二十七条 各起草部门报送的法规、规章草案稿经省政府法制办综合研究有关方面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后,形成草案修改稿,并提出审查报告。



草案修改稿和审查报告经省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交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法制办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将草案及其说明直接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法规、规章草案修改稿时,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应到会作草案的审查报告,必要时起草单位负责人应作起草说明。



第三十条 省政府法制办应当提前将列入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规章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起草说明及其他有关材料提前5天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分送出席会议人员。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法规、规章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定稿后报请省政府领导人审签。



法规草案由省长签署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规章由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令发布施行。



规章修改后,应当发布新的规章文本。



第三十二条 发布规章的省人民政府令应当载明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实施日期、省长署名及发布日期。



第三十三条 规章签署发布后,《陕西政报》、《陕西日报》应于发布之日起一月内全文刊登。



《陕西政报》、《陕西日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四条 规章的立法解释,由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发布;规章具体应用中问题的解释由规章授权的省政府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相抵触或内容不适当的,可以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查建议,由省政府法制办依照有关规定研究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试行)》(陕府发[198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