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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

时间:2024-05-20 18:03: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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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整个农村改革的重要方面,对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联系,巩固工农联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根本问题。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40多年来,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 耐平?供销合作社改革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实践证明,农业和农村是供销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供销合作社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重视、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得利受益;忽视、削弱供销合作社,农业、农村、农民就受到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供? 献魃绲奈侍馐抵噬鲜桥┮怠⑴┐濉⑴┟裎侍狻?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联合起来进入市场,国家也需要对农村经济加强指导和调控。供销合作社应该在这些方面发挥作用,担当起责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供销合作社体制不顺,缺乏经营活力,为农
服务观念淡薄,服务工作削弱,基层社经营严重困难,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这种状况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要求很不适应,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很不适应。如果不尽快改变,供销合作社就会脱离广大农民群众,性质就会改变,功能就会萎缩,组织就会消亡。因此,必须把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作为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
中央认为,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供销合作社自身改革的迫切需要出发,紧紧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目标,抓住理顺组织体制、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给予
保护扶持等五个环节,以基层社为重点,采取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真正实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宗旨,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二、坚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要实现这个目标,最重要的是做到三个坚持:
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量化到人,不能分掉。一些地方存在的任意平调和处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财产,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量化到职工个人,把供销合作社改成股份公司、? 愎煞莺献髦频淖龇ǎ际俏ケ彻┫献魃缧灾实?必须坚决纠正。要从法律上、体制上、政策上真正体现所有者的地位,保护所有者的权益。
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任务就是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中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把一家一户? 觳涣嘶虿缓冒斓氖虑榘炱鹄?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连接在一起。
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自愿联合、互利互惠,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农民在供销合作社活动中的应有权力。
三、理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制
理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制,是实现供销合作社性质、宗旨、任务的组织保障,是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标志。
按照自愿的原则,争取更加广泛的农民群众入社,充分体现它的群众性。要坚持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绝不能搞强迫命令。
按照民主的原则,理顺供销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体制。供销合作社实行代表会议制,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要有一定比例的社员代表参加。领导成员实行民主选举,职工实行招聘合同制,重大决策实行民主协商,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民主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日? 9ぷ魇敌欣硎禄嶂魅胃涸鹬啤? 按照联合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的关系。供销合作社分基层社,县、市联合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全国总社。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内部实行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联合社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 逃嘌等嗽钡脑鹑巍? 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列席政府的有关会议。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对其进行指导、协调、扶持、监督。
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但
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四、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功能
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一切活动要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农服务的观念,进一步转变经营作风,改进经营形式,在农产品购销活动中大力发展合同制、联营制、代理制和利润返还制,与农民建立
稳定的购销关系,使农业生产更符合市场需求,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要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扩大经营范围,只要有利于满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要,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的活动,供销合作社都应当依法积极去做,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建设。各涉农部门和各类农村服务组织都应遵循鼓励竞争、反对垄断、提倡联合、强化服务的原则,互相支持,密切合作。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从单纯的购销组织向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组织转变,大力发展以加工、销售企业为龙
头的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经营,带动千家万户连片兴办农产品商品基地和为城市服务的副食品基地,发展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业和其他二、三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积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服务,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要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增加出口创汇。政府有关部门对供销合作社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应给予积极支持,并依法管理。
五、完善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
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必须建立在对社员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他经济活动实行企业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增强自身为农服务实力的基础上。
各级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
供销合作社内部应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不断增强市场竞争意识,搞活企业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无论实行哪一种经营责任制,都不得改变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都必须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社员的经济权益。要进一步改革分配制度,打破“铁饭碗”和平均主义。
要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职工队伍的建设。几十年来,供销合作社已经建立起一支庞大的职工队伍,总的讲,这支队伍是好的,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中做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也应当看到,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职工队伍的现状与其所承担的任务很不适应,必须引起高? 戎厥印8骷豆┫献魃缍家阎肮ざ游榻ㄉ枳魑幌罨」ぷ骼醋ァR忧克枷胝喂ぷ?关心职工生活,保障职工权益,稳定职工队伍。要办好各类专业院校和培训中心,加强在职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深化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制,职工实行劳动合同? ?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要广泛吸收各类优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更好地肩负起供销合作社的历史重任。
六、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
基层供销社是供销合作社的基础,是直接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和实现为农服务宗旨的基本环节。基层社办得好不好,对农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关系重大,也是农民关注的焦点。因此,必须花大力量把基层供销社建设好。
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办成综合服务组织,根据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办农民所需,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办好村级综合服务站和庄稼医院,及时地、保质保量地做好生产资料供应工作,帮助农民发展专业化生产,开拓市场,扩大经营,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基层
供销合作社各类门店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除少数“边、小、微、亏”专销生活资料和从事饮食、服务业的门店、柜组外,一律不搞“社有个营”或“社有民营”。
适当调整基层社建社规模,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在有条件的地方,要以大集镇为中心建社,实行并社留店,适当扩大经营规模。要以县联社为龙头,广泛开展农产品的“分购联销”和工业品的“联购分销”,提高规模效益。联合社的经营所得,要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社,以加强基层社的建
设,增强其为农服务的功能。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民主管理,是办好基层社的关键。要整顿强化基层社领导班子,选拔懂经营、会管理、有开拓精神、作风正派的人员充实基层社的领导,并注意吸收农民社员中的优秀分子参加管理。要按照社章规定,按期召开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监督和管理,是坚持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宗旨、促进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又承担国家赋予的某些经济社会任务,在实际工作中要处理好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供销合作社应建立监事会,其成员由政府有关经济部门负责人、社员
代表和专家组成,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以保证供销合作社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
八、加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保护和扶持
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系统化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给予保护和扶持。要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平调它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一些地方随意改变供销合? 魃缢羝笠盗ナ艄叵岛徒闵缦路鸥?镇)政府的做法,应予以纠正。
各级政府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同时要兼顾它的经济利益。供销合作社应积极承担和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委托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政府委托的任务应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由此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应予补偿。供销合作社承担的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国家储备任务,所需? 式鸢垂矣泄毓娑ò炖怼6怨┫献魃绻サ恼窈统械U腥挝袼纬傻恼咝钥魉?由国家计划、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和新成立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共同组织清理,并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解决。
鼓励供销合作社向政府承包农业开发项目、扶贫项目。供销合作社应设专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承贷承还,管好用活资金。
加快对供销合作社的立法工作,用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其性质和宗旨,规范其行为,保护其权益。
九、抓紧组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工作要抓紧进行。
新成立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它的职能和任务是:负责研究制订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
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监事会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认为,供销合作社改革不是单纯的流通领域改革,也不单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的机构改革,而是整个经济体制特别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等各方面的关系,影响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从全面发展农村经济
的大局出发,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领导,使这项改革有组织、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深入进行,见到实效。



1995年2月27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统一调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统一调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8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统一调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9月1日起,总行将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分行占用总行资金超过规定额度的转为临时借款,总行占用分行资金超过规定额度的,转为分行上存总行资金。
二、各行应加强资金分析和预测,认真做好联行汇差资金清算工作,把握头寸变化的动态和规律,在确保辖内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将超占汇差或超额备付资金及时返退或上存总行。
三、存借差资金、分行上存资金和总行临时借款等的利率,按建总函字(94)288号文的规定执行。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金统一调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向以从事中长期信贷业务为主的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需要,加强对全行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正确引导和合理调节资金流向,保证全行资金的流动性和正常支付,支持国家重点建设,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全行资金调度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度,总行是全行资金统一调度和经营管理的中心。总行资金计划部是具体实施全行资金统一调度和经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行各类资金的计划、调度、经营、考核等管理工作。各分行都要服从总行的统一调度,并负责辖内资金的有效调度,保证辖内正常支付和计划内贷款项目的资金供应。
第三条 总行对全行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有偿使用的原则。资金统一调度主要通过调拨资金、调剂资金和融通资金三个渠道进行。

第二章 调拨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银行调拨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存差资金、借差资金和汇差资金等。存差资金指总行核定分行上交总行资金计划大于总行供应分行资金计划的差额;借差资金指总行供应分行资金计划大于分行上交总行资金计划的差额;汇差资金指联行汇差和汇出汇款资金。
第五条 存差资金、借差资金计划由总行按年核定和适时调整。各分行要按照总行核定或调整的存差计划和规定的上交期限,积极组织筹措存款和回收到逾期贷款,及时足额上交存差资金;总行按照核定或调整的借差计划及时足额地向分行调拨借差资金。
第六条 人民银行借款资金由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借入和归还,作为总行供应分行的资金来源,参与全行信贷资金平衡。总行对供应分行的资金实行期限管理,每年根据资金平衡情况和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情况,核定或调整各分行归还总行供应资金任务。
第七条 汇差资金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清算的原则。即全国汇差资金由总行管理与清算;省辖汇差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管理与清算。为确保全国汇路畅通,汇出行划出的联行及额度内的汇票资金,务必及时足额逐级上划总行或分行;汇入行收到联行汇入款或汇票后,按规定及时解付,不得无故压票、退票。
第八条 总、分行都应按核定的存、借差计划及时足额缴拨资金并及时清算汇差资金,凡相互占用资金余额超过5000万元或1亿元(根据各行的业务量分别核定)的,必须在旬后5日内清算,逾期不清算或清算不了时,分行占用总行资金转为临时借款,总行占用分行资金转为上存资金。

第三章 调剂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调剂资金是指在计划内调拨资金之外,上、下级行之间、行际之间用于调剂使用的资金。总行与分行之间的调剂资金包括分行上存总行的超额备付资金、总行对分行的临时借款、各行购买的国库券、政策性金融债券资金等。行际之间的调剂资金主要包括系统内行际之间的短期借款。
第十条 超额备付资金是指各分行超过总行规定的正常备付率比例的备付资金。各行用于保证正常支付的资金备付率(含库存现金,下同)由总行根据一定时期的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资金状况核定。各行超额备付资金应上存总行,由总行统一调剂运用。
分行上存总行的超额备付资金由总行根据各行头寸情况,提出上存额度和期限,或由分行主动与总行联系,经协商后,办理上存手续。上存总行资金按实际存期和规定档次的利率计息。在特殊情况下,总行可根据全行统一调度资金的需要和各分行的实际情况,向分行下达上存资金任务,分行要及时足额地完成。
当分行资金备付率下降影响正常支付时,要及时向总行报告,由总行在分行上存资金额度内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资金。
第十一条 分行出现临时资金困难,经自身努力仍无法解决时,可向总行申请临时借款,由总行审定后办理临时借款协议。临时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原则上不予展期。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可予展期一次,并将原借款期限和展期期限合并计算,按相应档次的临时借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分行资金发生困难时,可以以转让、抵押借款等方式在系统内或公开市场调剂购买的国库券、金融债券。
第十三条 系统内行际之间跨地区的短期借款,经双方协商,本着遵章守纪,恪守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为了保证系统内资金的统一调控,县级以下(含县级)分支权构不得办理系统内短期借款,地市级行不得办理跨省的短期借款,省级分行可以办理跨省的短期借款,但短期借款余额超过5000万元时,借出行必须向总行资金计划部报告,经核准后方可办理。短期借款期限为3个月以内,不得延期续转。短期借款只能用于弥补支付过程中出现的临时头寸不足及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

第四章 融通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融通资金是指各级建设银行与系统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系统外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融通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同业拆借,商业票据贴现,转贴现,证券买卖(回购)和抵押借款等。
第十五条 同业拆借主要用于弥补资金支付过程中出现的临时头寸不足及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分为七天(含七天)以内的同业头寸拆借和七天以上至四个月(含四个月)以内的同业短期拆借。同业头寸拆借由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各级行在当地进行;同业短期拆借由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行办理,并且必须通过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中心办理。
第十六条 各行办理同业拆借的范围、期限、利率、用途等,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总行规定执行,严禁违章拆借资金。
第十七条 同业拆借实行比例管理。全行同业拆借比例由总行确定。各分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同期存款余额的4%;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同期存款(扣除上缴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的8%。拆借资金比例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 建设银行系统内各融资中心,主要办理系统内同业短期拆借业务和对系统外银行、资金市场的融资业务。其融资活动原则上按先系统内,后系统外;先国有商业银行,后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顺序掌握。各融资中心的业务活动必须依法经营并接受人民银行和总行的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按照总行的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九条 商业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证券买卖(回购)、抵押借款等由各行视本行资金、贷款规模和市场情况,按照人民银行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其他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的资本金由总行统一调度、配置和管理。各分行和总行全资附属金融机构的营运资本金均由总行核定、分配和调整,并按总行制定的资本金管理办法(另行下达)加强经营管理,实现保全增值。
第二十一条 各行办理外汇结售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周转金,其额度由各行资金计划部门根据本行具体情况确定。人民币周转金临时不足时,可向资金计划部门申请调剂。
第二十二条 建设银行系统内全资附属金融机构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部门,除按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自主经营、自求资金平衡外,其往来资金必须存入同级建设银行,并在往来户保持正常的备付金存款,不得透支。
第二十三条 各行代理开发银行等的委托贷款,应在委托方汇拨的委托贷款资金额度内,及时为委托贷款项目供应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委托贷款资金,原则上不得用本行的资金为委托贷款项目垫支。
第二十四条 各行应积极清收贷款利息,减少利息虚收和财务亏损占用信贷资金。新增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应严格按照总行核定的计划执行,其中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进行,不得超计划占用信贷资金。

第六章 利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总行对分行的调拨资金、调剂资金利率由总行依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全行资金供求情况统一确定或调整。分行对辖内的调拨资金、调剂资金利率由分行确定或调整。
第二十六条 由总行核定的计划内存差资金、借差资金和规定额度内相互占用资金,实行计划内调拨资金利率,存差资金利率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结合系统内调控资金的需要确定;借差资金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存差资金利率;规定额度内的相互占用资金利率比照存、借差利率执行。具体标准由总行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资金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分行上存资金利率和总行临时借款利率按期限设置不同档次。上存资金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临时借款利率原则上高于同期限上存资金利率。对占用总行临时借款数额大、期限长的,其利率可在上存资金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00%。具体标准由总行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资金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系统内行际之间跨地区的短期借款利率,由融资双方自行商定。
第二十九条 融通资金的利率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罚则
第三十条 对遵守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存差资金,服从总行统一调度向总行上存资金的分行,总行除在确定调拨资金利率和调剂资金利率时充分照顾这些行的利益外,还将在核定贷款限额、存贷比等指标上采取适当的奖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存差资金或长期超占全国联行汇差资金不按规定清退的分行;有超额备付资金不服从总行统一调度,临时借款期限长、数额大和不按期归还的分行;进行违章拆借活动的分行和融资中心,等等,总行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罚息、调增存差额度或调减借差额度、调减贷款限额或调整存贷比、调减拆出资金比例、没收违章拆借资金所得收入直至停止拆出资金、限制全国联行汇款业务、追究有关分行行长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等经济、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和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配套实施,其解释、修改权均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发〔2010〕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湖州市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虎潭水库水源地及其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有效发挥水库工程功能,防止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虎潭水库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为水库枢纽工程以及水库上游110平方公里集水区的范围。
第三条 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管理、保护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湖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负责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市各相关部门,德清县、吴兴区人民政府以及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湖州市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老虎潭水库水源保护区各相关部门履行保护职责的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德清县、吴兴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生态环境改善、经济发展、移民增收、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对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
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域一、二级保护区和陆域一、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一)水域保护区:水域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的区域;水域二级保护区为水域一级保护区外、水库正常蓄水位(4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水域范围。
(二)陆域保护区:陆域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侧正常蓄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准保护区为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整个水库集雨区域。
第九条 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界桩、界碑、防护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损毁。

第三章 保护与发展
第十条 水源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保护目标:水域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Ⅱ类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陆域保护区内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
第十一条 陆域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坡度25°以上的土地开垦;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和保护水源的其他植被;
(四)损毁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第十二条 陆域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
(二)设置畜禽养殖场;
(三)破坏水库枢纽工程;
(四)旅游、露营、野炊;
(五)设置储存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六)未经法定部门审批,运输酸液、碱液、毒性液体、有机溶剂、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剧毒和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
(七)采矿、采石、挖沙等危害水质和堤防、护岸的活动。
第十三条 陆域一级保护区,水域一、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与水源保护无关或者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三)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域游泳,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五)在水域区或者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蔬菜、水果和其他器具;
(六)毒鱼、炸鱼、电鱼、钓鱼、捕鱼、捕猎其他水生物和水禽;
(七)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
(八)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
(九)破坏水库枢纽工程等;
(十)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在准保护区内现已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消减排污总量。
第十五条 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扶持水源保护区发展生态高效农业、林业和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生物肥、有机肥和平衡施肥技术。
第十七条 直接从水库水源保护区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 湖州市人民政府建立老虎潭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用于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保障水源保护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由原水供应企业和政府财政承担。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联系制度。
第二十条 老虎潭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水库水源地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工作;
(二)指导、监督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内水土保持工程、生态建设工程等各项治理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开展水源安全保障宣传教育工作;
(四)指导、服务库区征地范围内(含库周及水体)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德清县政府、吴兴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行政辖区内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二)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本行政辖区内的保护实施方案、综合治理措施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水源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做好水源保护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劳动力转移机制,帮助水源保护区内居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五)在本行政区域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核准与水库水源保护和供水工程无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核准与水库水源保护和供水工程无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衔接平衡水源保护区内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协助制定水库水源地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以及水库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环保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制定水库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依法履行饮用水源保护监管职能,加强水质监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通报;
(三)对水源保护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四)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库水源保护区工业企业污水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并制止可能对水库库区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协调解决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
第二十四条 市水利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履行水库水源保护监管职能;
(二)指导监督水源保护区内水土保持工程等各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协助制定水库水源地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方案和综合治理方案,以及水库水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四)加强水源保护区域内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水事案件,加强水库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五)联合相关部门,巩固完善老虎潭水库规范合格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的有关政策、制度;
(二)负责水源保护投入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的资金筹措、安排;
(三)监管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的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
(二)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督促制定水库水源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推进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活污染治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县区完善“户集、村收、乡镇运、县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网络,加快设施建设,提高覆盖面,实行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四)联合相关部门,巩固完善老虎潭水库规范合格饮用水源地创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水源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协助库区所在地政府制定库区上游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禁止采矿,严格控制土地开发。
第二十八条 市经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源保护区内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工业项目的审批;
(三)指导和引导水源保护区内重点污染工业企业的关停和搬迁。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水源保护区内社会治安稳定工作,及时处置水源安全保障工作中发生的治安事件;
(二)设立禁行标志,禁止、剧毒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新埭芳线等水库水源保护区道路的通行,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危及饮用水安全的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市卫生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源保护区内的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水源保护区内卫生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水库水源水质监测;
(三)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内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遇重大疫情、突发事件,组织救灾防病工作和医疗抢救。
第三十一条 市农业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水源保护区内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方案,积极推行生态农业、高效农业;
(二)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新增养殖场,控制分散式畜禽养殖数量,制定现有规模养殖场的治理和搬迁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积极促进农村资源的循环利用;
(四)加强水源保护区内渔船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捕捞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林业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任务的落实和植被、湿地的保护;
(二)做好水源保护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三)指导监督水库水源保护区内森林消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四)制定和实施水源保护区内生态林业的发展方案,积极推行生态高效林业。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加强新埭芳线等库区道路路况安全检查,完善道路安保设施,设立水源保护区安全运行警示标志;
(二)协助做好对剧毒品、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辆的禁行检查及超载超限的治理。
第三十四条 市旅游局应根据老虎潭水库水源地保护规划,制定限制水源保护区内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市民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落实水源保护区内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二)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内移民稳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水务集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湖州老虎潭水库及引水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湖州市老虎潭水库及引水工程项目原水供应协议》,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按照湖州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要求,制定原水供水方案和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中心城区供水,配合做好原水水质监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 湖州中环原水有限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湖州老虎潭水库及引水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保护上游水资源和保证水库水质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加强水库库区和水面的安全巡查,对设立的保护区界牌、界桩、警示牌等标志加以保护,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三)加强对水库主要入湖断面和库区水质的监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第三十八条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保护区污染及水库枢纽工程安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同时报告老虎潭水库水源地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及水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村庄、单位和个人。
老虎潭水库水源地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及水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在接到报告后,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利、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公安、交通、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从事水库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