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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对本院华东分院《清理积案中改造旧法观点旧作风的几个问题的综合报告》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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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对本院华东分院《清理积案中改造旧法观点旧作风的几个问题的综合报告》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对本院华东分院《清理积案中改造旧法观点旧作风的几个问题的综合报告》的通报

1952年8月2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各大行政区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各省市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本院华东分院《清理积案中改造旧法观点旧作风的几个问题的综合报告》很好。该院在清理积案中贯彻了司法改革的精神,并有所创造,特通报各地参考。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清理积案中改造旧法观点旧作风的几个问题的综合报告
一、积案清理情况
三反结束后,本院积案已达748件(三反前积压531件),除部分办结案件及已决定发交给各地结合“三反”、“五反”处理者外,实有积案704件,讲刑事381件,民事323件。刑事多于民事。刑事中以杀人案件最多,有239件,占全部刑事积案的68.48%,这次清案工作,从5月29日开始,历时半月,至6月12日胜利结束。参加清案人员共74人(除本院审判员、书记员及部分行政人员外,有中央侦察组6人,妇联3人),直接办案者49人,实际办案8天,共清结了刑、民案件649件,基本上完成了清案任务。平均每人每天办1.66件,比较过去每人平均每两天办案一件,工作效率提高了3.3倍,打破了本院每一同志办案的历史记录。
二、贯彻机关群众路线,坚决与旧法观点作斗争
解脱旧的思想束缚,放手发动群众,是这次清理积案取得成绩的基本关键。一开始我们对清理积案就作了充分估计,三年来陷于清理积案的沉痛教训记忆犹新,已为多数同志所不满;如果墨守成规采用旧一套的办法,势必形成边清边积而不能自拔,同时接受了中央及北京的先进清案经验,根据这一特点和条件,我们即确定了必须“坚决的从旧的不合理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创造新的方法,通过清理积案,批判旧法观点与旧作风”,并必须贯彻领导与骨干相结合,骨干与群众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首先,组成了清委会,在清委会集中领导下工作。一方面做到通力合作,机动用人,凡能办案者办案,以及院、部长手到、脚到、眼到,深入庭组,直接与群众见面,亲自参加小组评议和阅卷审核判决;另一方面贯彻与掌握了集中评议与专案专办相结合的层层负责制,对案情简明的案件,用专人专办的办法,较复杂的案件均交评议,有关政策重大案件,须送清案委员会讨论核定。专案专办的案件,又与同志互助、小组长审核相结合,防止了产生草率现象。改革了过去审判员办案必须过三关(组、庭、院),书记员办案必须过四关(再加审判员一关)的官僚主义、文牍主义作风。经验是上下直接通了气,随时解决了问题,教育了干部,充分发挥了机关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收到机动用人、凡能办案者办案,大生产方式的工作效果。
同时在工作中及时揭发与批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均”、“契约神圣不可侵犯”“权利义务平等”、程序观点、三审是“法律审”等严重的超阶级与机械的法律观点及旧作风,提高了干部政治水平业务水平,涌现了一批新的能办案的干部。铁的事实证明:过去积案不能自拔的症结,不是干部少,而是旧法观点旧作风的障碍,如果我们能在这一初步改革基础上,进一步发挥,不仅可以做到无案可积,而且一定会腾出手来去搞中心了。这就是我们此次清理积案最重要的收获。
三、改革旧的判决形式,解放新的力量
过去本院判决写法所受旧影响很深。一件判决,总是三段论法,洋洋千言,形式上面面俱到,实质上言之无物,写一件判决比看卷花费的时间还多。本院在这方面一向有“何派”、“孙派”之称(孙、何均系旧法人员),甚至一部分新知识分子,亦奉何、孙为“大师”,马首是瞻。因而束缚了不少积极分子的创造性、积极性,这也是少数人办案多数人不能办案的一个重要症结。因此如何改革判决形式,解放生产力,也是新旧思想斗争的重要一环。事实证明,只要立场明确,有群众观点,能分析问题,文字通顺,就可动手;只要领导放手,也就能发挥群众创造。过去(是单纯旧法技术观点)认为除了审判员能办案外,书记员以及行政干部、工农干部都不能办案(即不能写判决),这种不符合“条件”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相反的,所谓办案能手(即能写判决)何宪章、梁仁杰等这次办案最慢,旧法原形毕露,一向被看作所谓不能办案的青年男女知识分子和老干部,不仅能办,而且办得不坏,有力地打击了所谓审判工作神圣不可侵犯的神秘化的旧法观点,解放了大批生产力。
四、采用量刑排队办法,重视量刑政治效果
过去我们是孤立办案,孤立量刑,就事论事,就事量刑,一般是不问地区实际情况,不大问量刑政治效果。这次积案数量甚大,又是集中处理,在刑事中(1)杀人案比较重大,绝大部分是人民内部问题。因此,如何做到有分析、有分别、以体现少数从严,多数从宽的政策原则,并通过有分别的量刑体现政策贯彻政策,是一个极重要的问题。首先,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分类排队,结合地区排队。从类型排队中发现了全部杀人案件中,以婚姻杀人为最多。其中封建压迫与妇女争取婚姻自由而杀害的91件,奸情谋杀者135件,虐待致死者33件,堕胎致死者4件,图财害命者69件,过失致死者9件。图财害命者以皖北地区为多,皖北又以宿县、阜阳为多。干部干涉婚姻者以浙江金华为突出,谋杀往往是男子主动,在35件谋杀中妇女单犯杀人者仅2件。从排队中找出规律,找出特点,联系地区政治情况,掌握宽严尺度来量刑,那就比之就案论事,就事量刑有把握多了。其次,量刑与具体情节相结合。即同一地区的若干案件犯罪性质相同者,要分别主犯、从犯、犯罪时间(前后远近)、地区(进步、落后)、年龄(青、壮、老)、成份(历史好坏)、动机、手段、坦白程度、民愤大小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附带条件差者从严,好者从宽:一个地区同样类型案件过于集中者从宽,有代表性者从严,宽严准确明显。这样从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在少数从严、多数从宽,主犯从严、从犯从宽的原则下,就可以避免孤立量刑,一眼看高,一眼看低,漫无标准的现象。
为了执行时便于结合运动,又试行三审判决(包括复核)发交省院核对办法。这就是把判刑的杀人案件(重点是死刑),采取通过省院核对与组织执行的办法。省院如发现错判,或地区情况不适合者,还可送回重新改判。至于何案何时执行,亦由省院通过领导有计划地结合运动执行。这就从孤立办案,脱离实际,脱离政治的情况下(客观上地区广阔,案件分散,不可能件件就审),初步的摸到了联系实际、联系政治的一些方法,打破了所谓“终审判决即错判也不能变更”的神秘性。
五、有调查、有研究、有准备的为政治为运动而服务
人民司法工作为政治服务,为运动服务的道路,根据我们的体会,肯定是行得通的。土改、镇反等人民法庭就是最明显的例子。拿最近省县报告来看,在这方面有着很多创造和经验。福建省闽南县17个干部(有妇联)以一个月时间,用群众诉苦、教育乡村干部、处理典型与集体调解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了700余件悬而未结婚姻案件,全省张贴了几个死刑(有代表性的)大布告,作了广泛的宣传,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震动了全县、全省,推动了该县征粮工作的胜利完成。最近屏南县清理积案工作,采取了有领导有计划地通过典型案的恰当处理,打击了土改后的破坏土改恶霸分子,及烧毁山林的违法分子,解除了农民的生产顾虑,保护了山林,收到了为生产运动服务的良好效果和经验。这就说明了只要我们善于从实际出发,面向政治,面向群众,则完全能够取得各方面的配合支持与群众的拥护。那么为政治服务,为运动服务的方向是完全可以行得通的。根据现有的经验,这个类型,可以说是我们努力的主要方向。
浙江黄岩县,以5个干部(3个法院干部,2个妇联干部)一个月时间,巡回了宁溪、乌岩、头陀、金清、新桥等8个区。通过发动群众,培养典型,座谈讨论、集体调解和集体判决的办法,处理了168件婚姻案件(判决只36件)。由于他们用群众工作方法与群众直接见面,密切联系了群众,就解决了压而未决的问题、贯彻了政策。从效果上看,由于面对群众,政策法令也就为群众所掌握。因而解决的案件切合实际,合情合理,不服上诉者仅5件;相反的居仙县自嫌人少,坐在机关孤立办案,结果边清边收,积案累累。据台州分院报告,1至4月份152件婚姻上诉中,居仙县占66件,为全数43%强。一个是以群众工作方法,面对群众;一个是座大堂问官司的衙门作风,两者相比,是非鲜明。
再从华东分院已判案件中,及司法统计中,根据两个地区不完全而又没分析的材料看,山东省1951年共收杀人案件7090件(而又以胶州、兖州为主),判死刑的1455人,平均接近每3件杀1人。皖北区1951年7月至12月,半年中收到杀人案件1937件,与1950年同期收到的杀人案件1448件相比,不仅没有减少,而且还有增加。这两个地区的杀人案件为什么这么多呢?办案人只是说:“不仅1950年多,1951年多,现在还是多。”又说:“这个地区过去就是民性干悍”。再从统计工作上看,为什么没类型统计,也没成份、年龄统计呢?人民内部自相残杀死了这样多的人,又判死了这样多的人,为什么找不出一定的规律和特点呢?为什么还未震动我们的司法干部?为什么对领导上没有反映呢?这就是孤立办案的危害,这就是杀人偿命而己的危害,这就是脱离实际不问政治的危害,也就是缺乏阶级观点,群众观点的结果。
从以上说明,司法工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过去我们没把人民司法工作做好的症结所在,主要是旧观点旧作风在作怪,不是什么干部少的问题,而是政治路线与组织路线的工作路线问题。根据目前司法部门的组织情况,政治情况,要想完成和承担起这样严重建设任务,不首先从组织上来个革命是不可能的。因此,当前司法工作在一定时期如何把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蜕化堕落及恶习甚深不堪改造的坏分子清除出去,应当成为各级法院中心任务与坚定不移的方针。另一方面特别是从思想上、政治上肃清旧法观点与孤立办案的旧作风残余。彻底打碎坐堂问案、孤立办案,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工作方法,建设为人民服务,为政治服务,面向政治,面向群众、司法群众化、密切司法工作与人民大众的联系的人民司法工作,将是一场新旧思想和作风的严重斗争。较之人事调整、组织整顿更为重要,也更为艰苦,这是司法工作能否改革的关键环节。如不予以解决则根本无法使司法工作前进一步,虽有人事调整,司法改革亦将落空。这一决定性的斗争,对领导干部来说,也是一严重考验。从工作上说,如何总结人民法庭及其他方面的先进经验,如何有准备有领导的清理积案,从实践中不断的去提高与发挥为政治服务、为运动服务的经验也极为重要。
以上是否妥当,请指示!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05.03.25 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赣市府发[200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特别是自2004年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大行动以来,全市食品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日趋好转,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消费信心明显增强。但是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还需付出艰苦努力。为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大行动的成果,切实加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市政府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继续围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这条主线,整合监管资源,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积极开展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引导,理顺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监管水平,逐步实现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使全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药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积极探索和创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药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药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为“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战略的实施和构建和谐平安赣州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大力整顿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业,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工业水平。按照食品专项整治确定的重点品种,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生产加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今年基本完成糖果制品(含巧克力)、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制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十三类产品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GMP的跟踪检查,督促其按规范要求组织生产,防止不规范生产加工药品现象的反弹。
要通过对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整顿,坚决关闭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和产品,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工业水平。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三)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药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药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药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强化食品药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药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和虚假食品药品广告行为。
(四)把儿童及农村食品药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的健康权益。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药品行为。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小药店、小诊所的监管力度,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监督。
(五)依法彻查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药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认真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故要按程序上报,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六)搞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服务发展大局。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充分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报道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所做的工作,继续揭露、曝光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及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要认真总结宣传一批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企业,大力推介一批食品药品产品,提高优质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份额,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三、主要措施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全面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政府领导。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各级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负总责的意识。从2005年开始,市、县二级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并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预算,确保安全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精神,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明确部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要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执法监督过程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合力,决不允许互相推诿和扯皮。
(三)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农村,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至关重要。要全面建立乡镇食品药品监察员制度,完善农村监管体系。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充实基层执法人员力量,严把人员“入口”,畅通“出口”,加强监督,严肃法纪,防止和纠正“以罚代管”、“重收费轻管理”等现象。各部门要切实改善基层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夯实执法的物质基础。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地方和企业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在充分发挥农业、质监、卫生等部门检测机构作用的基础上,整合检测资源,明确各检测机构的职能定位,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实现资源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和重复建设,逐步建立覆盖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测网络。
(五)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认真落实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所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餐饮行业)都要向消费者作出食品药品安全的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3人以上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餐饮行业)都要配备一名以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员,负责企业食品(药品)安全的宣传,组织检查落实工作,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机构要抓好质量安全员的培训考核,加强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调查摸清监管对象情况,建立监管对象的档案。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互联网平台,实现部门之间监管资源的共享,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七号〕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2005.06.02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领导协调机构,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

   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和各级综治办、司法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关活动;

   (三)组织对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办法及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未成年人进行遵纪守法、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自理自护等方面的教育;

   (二)未成年人出现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时,应当主动寻求学校和有关方面的帮助,努力消除未成年人的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

   (三)主动与学校联系,配合学校的教育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的培养。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

   (二)配备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校外法制辅导员;

   (三)开展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课外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健全人格和良好品行;

   (四)建立完善家访制度,密切与家长的联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

   (五)定期检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的成效;

   (六)其他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在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不得开除或者令其退学、转学。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要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和放任不管。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校园网络中心,学校应当逐步建立校园网络,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

   第九条 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和心理科学的教育。

   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或者配备心理辅导教师,为在校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辅导。

   第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吸纳已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已完成义务教育且未继续学业的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和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配合家庭、学校和公安机关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协助缺乏管教能力的家庭管教其未成年子女。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志愿者,协助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每个县(市、区)至少应当有一所综合性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文化、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创作、制作和出版。

   广播、电视、电影、戏剧、广告和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新闻媒体对犯罪案件的报道,不得渲染犯罪细节和手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含有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安、教育、文化、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学校及其周围环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学校教学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警示标志。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警示标志。

   是否成年难以判明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能证明真实年龄的证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诱未成年人赌博、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和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人有权劝阻未成年人吸烟、酗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的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公安人员和车站、机场、宾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应当规劝、护送其返回住所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和落实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加强对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的救助。

   禁止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兜售商品、表演恐怖残忍节目牟利。

   第二十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互相配合,采取规劝、引导、心理矫治等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帮教矫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读学校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心理特点,坚持矫治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治工作。

   工读学校所在地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读学校建设,改善工读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的,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矫治。

   第二十三条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经过违法行为矫治的未成年人,无家可归的,原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与未成年人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联系,对未成年人进行妥善安置。

   第二十四条 工读学校毕业、经过违法行为矫治以及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教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版发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警示标志,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警示标志,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酒警示标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兜售商品、表演恐怖残忍节目牟利的,由公安机关对教唆、胁迫、引诱、指使的成年人进行训诫,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送救助机构。

   第三十条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和对个人罚款金额超过二千元、对单位罚款金额超过二万元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鼓励公民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员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