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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0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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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管理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教高厅〔2004〕10号)有关精神,为保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接得以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交接的原则

  将现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由我部考试中心统一管理并组织协调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共同实施,是我部进一步完善该项考试工作的重要措施,目的是充分发挥专门考试机构的作用,促进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更加严格、规范,维护其良好的社会信誉。各地相关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通力合作、平稳过渡、保证实施”的精神顺利交接相关工作。

  根据新的职能划分,我部考试中心负责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全国性经费管理和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生报名及全国性经费收缴,考场安排及监考人员培训,试卷接收、运送和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寄送答卷,以及所负责的工作环节的安全保密。这部分工作由我部考试中心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进行交接,我部高教司负责协调。自2005年6月起,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由我部考试中心安排部署。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口语考试工作仍由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负责实施,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的有关口语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目前仍按现行的做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教处负责协调。

  二、承担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确定

  从2005年6月起,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承担。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本着“平稳过渡,顺利交接”的原则,确定本地相关工作交接的实施办法,并将此办法于2005年3月底前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鉴于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方式不同,凡招生办公室和自学考试办公室分设的,由省级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部分考务管理工作;凡招生办公室和自学考试办公室合一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自行确定内设部门负责该项工作。承担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配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接受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我部考试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通力合作,做好交接的相关工作,保证工作的平稳过渡和交接工作后该考试的顺利实施。

  三、工作交接后的管理方式

  我部考试中心负责有关考务管理工作政策、规章制度、业务规范的制订和培训,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承担的部分考务管理工作及考试实施情况。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认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的考点,检查考试的实施,监督高校对考试违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查处等方面的工作。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考务细则和实施方案;确定报名点;设置考点,汇总报名数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我部考试中心;编排考场;安排考试工作人员并进行培训;接收通过机要交通部门送达的试卷,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完成考试实施,做好考风考纪工作;回收答卷并以机要方式寄送指定地点;将在考场内发现的违规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提出本地收费标准及使用办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经费;完成我部考试中心部署的关于该项考试的其他工作。

  四、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对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出现违规行为的考生,由考试机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违规行为的认定,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成绩处理。考生所在校按照本校校纪校规对考生进行纪律处理。

  对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出现违规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并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因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设考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及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收费立项与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财政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正在申请办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立项和标准的审批手续。经与有关部门初步研商,教育部考试中心(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收费,拟控制在目前标准以内,即不超过四级8元/人·次,六级10元/人·次,口语50元/人·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应高度重视考试收费工作。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申报标准,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当地相应的收费标准,报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保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事业顺利发展。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资格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研究生在校生。

  2.各类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在校生。

  3.修完大学英语四级课程的学生才能报考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4.修完大学英语六级课程且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一定分数要求(待定)的学生才能报考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注:①本校已设考点的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得跨校参加考试。

  ②考试日若考生在外地实习,该校教务处通过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与考生实习地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联系,以确定此类考生的借考地点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查。实习考生在实习地报名参加考试。此类考生的试卷等考试材料由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寄送给实习地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考试结束后由实习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将试卷二和答题卡通过机要形式寄至原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再由原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寄送至评卷点。

  ③根据平稳过渡原则,目前毕业两年内仍需要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可在原所在高校报名参加考试。2007年1月考试起不再接受非在校生的报名。

  ④报考2005年6月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考生仍需具有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设置要求

  一、考点应具备的条件:

  1.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安排本考点该项考试的具体实施。其中包括主考一人,副主考二人。考点主考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考两名,分别由校教务处和外语系(部、教研室)负责人担任。考点主考和副主考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聘任。

  2.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考务办公室和考场。

  3.能够提供符合听力考试要求的放音设备。

  4.成立安全保卫、医疗等工作小组,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5.有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相关规定的试卷保密室。

  6.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考试。

  7.考前要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8.考试期间,至少有一部考试专用长途电话,并在考前将电话号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9.考试期间,要能够与有关部门保持网络通讯畅通。

  10.制定应对本考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考场应具备的条件:

  1.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

  2.满足听力考试的环境要求。

  3.在一个大教室内安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考场时,考场与考场之间必须有明显的界线,每个考场必须有各自的监考员。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现将《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 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报 :市政府法制办、市文明办、市建委、市爱委会、市创模办、

市城市综合治理管理办公室

送 :各区政府、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发 :局人事处、市拆迁办、各区建设(房管)局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拆除施工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拆房施工过程中造成大量可吸入颗粒物扩散而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四条 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迁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迁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具体费用包括:为降尘采取洒水作业的水电费,为减少扬尘而投入的拆房施工现场的围护费等。

(二)拆迁单位应当为拆房施工单位提供拆房防尘洒水所必须的水源和电源;已停水停电的拆迁工地必须接通临时施工用水用电设施。

(三)拆迁单位应当在七天内及时清除拆房工地内的建筑垃圾。在进行房屋拆除施工时,应边拆边围,拆房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 2.1米的遮挡围墙,粉刷围墙并按要求书写防尘标语。因施工需要确难以砌筑固定围墙的,应设置遮挡围护。

(四)上述(一)至(三)项中涉及的费用均由拆迁单位承担,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拆房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施工方案中应当有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遵守和实施。

(二) 施工方案应与被拆除房屋的实际情况相符,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实施拆除施工。

(三) 拆除施工工地内严禁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及时清理。

(四) 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在清运时做到洒水作业。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五) 拆除二层以上的房屋,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清运,严禁凌空抛洒。

(六) 遇有四级以上大风或其他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应当暂停拆房施工作业。

(七) 在施工中,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

(八) 实施拆房施工前,拆房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道路和居住人员密集的一侧设置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

第七条 拆房施工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三年八月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的通知

锡署发〔2010〕16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已经2010年第三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三日

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

为引进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人才队伍,加快我盟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医疗卫生的整体水平,实现全盟卫生人才总量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农牧区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人才短缺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学科建设水平明显提高的目标。根据全盟卫生系统现有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和未来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引进人才的条件:

(一)盟直医疗卫生单位: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旗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具有国民教育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三)苏木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具有国民教育全日制专科学历(含)以上的人员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为用人单位所急需的紧缺专业(如检验、影像、预防医学等专业和中蒙医师承人员)可以在学历和职称上降低一个档次引进。用人单位所需的人才必须专业对口且经过严格的选拔、考核、公示等审核程序。

第二条 建立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愿意到旗县市(区)工作的具有国民教育学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或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愿意到苏木乡镇工作的具有专科学历及以上人员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有空编的情况下,经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后,可直接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并可按原任职资格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对于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及以上的人员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可以不受编制、专业技术资格聘任职数等限制,安置到满编单位的,所需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解决。确定为盟级学科带头人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用于从事学科项目、课题研究。

第四条 对基层卫生专业人员的奖励政策:

(一)凡在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不含旗县市所在地镇)工作的具有专科学历(含)以上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含)以上在职在岗人员每人每月享受300元生活补贴。

(二)凡在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所有在职在岗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不含旗县市所在地镇)每月享受200元岗位津贴。

(四)为了解决多年来临时聘用的长期工作在基层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问题,对现具有执业资格(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医技资格)且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八年及以上的非正式工作人员,在有空编前提下,经编制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后,一次性转为正式工作人员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条 所需费用从各级财政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