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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8 09:3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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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126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规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是指财政(国资)部门根据注册会计师(或财政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审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资料,依法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国家投资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或减值结果进行核实确认,并运用规定的方法分析判断国有资本运营效果及所处行业水平,为实施企业考核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以及依法认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其国有资本等于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对于拥有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具有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国有资本是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享有的份额。
  第四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对象为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风险抵押、期权制、持股试点和工效挂钩等将考核结果与收入分配制度挂钩的企业,均应纳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考核范围。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主要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同时设置有关分析指标。
  第六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反映的是企业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与安全状况,其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年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第七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分析指标为资本积累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和不良资产比率。分析指标主要对企业资本运营水平和质量,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验证。其中:
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100%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100%
  第八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完成值的确定,需剔除考核期内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包括增值因素和减值因素)对企业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其中:
  (一)增值因素为:
  1.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2.政府无偿划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的国有资本;
  4.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5.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6.接受捐赠增加的国有资本;
7.按国家规定进行“债权转股权”增加的国有资本;
8.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的国有资本。
(二)减值因素为:
1.经专项批准核减的国家资本;
2.政府无偿划出或分立核减的国有资本;
3.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核减的国有资本;
4.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核减的国有资本;
5.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核减的国有资本。
  
第三章 保值增值考核方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是保值增值考核的重点,纳入保值增值考核的具体企业名单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经贸、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工委共同确定。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计算期间,凡纳入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年初要与财政(国资)部门签订本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书,以上年度会计报表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年末数为基数,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的确认结果,依据年初签订的本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书中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完成值、行业标准值对照后得出,包括完成情况和所处行业水平两部分内容。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年初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基本衡量尺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达到100%为保值,超过100%为增值,不足100%为减值。
  (二)依据财政部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通过各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对比,衡量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程度及完成情况,并按优秀值、较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客观、公正、真实地判断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实现程度和所处行业水平。
  (三)被列入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的企业,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对其保值增值结果逐户计算和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同时抄送同级经贸、组织人事、劳动保障、企业工委等部门。
  (四)对未列入考核范围的企业,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如国家对考核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系数进行调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实际值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财政(国资)部门在确认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后,可根据政府对企业监管需要,运用分析指标对照其参考标准做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文件。
  第十三条 亏损企业当年减亏或增亏,除计算和确认实际保值增值率外,还应计算其减亏或增亏幅度:
  减亏幅度=(上年亏损总额-当年亏损总额)/上年亏损总额×100%
  增亏幅度=(当年亏损总额-上年亏损总额)/上年亏损总额×100%
  对由盈转亏和由亏变盈企业,按上述办法计算和确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并在确认意见和确认文书中作说明。
  第十四条 年初或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时,不计算保值增值率,只根据年初及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数额做出判断,对国家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分以下几种情况,并要求考核部门在确认意见中作特别说明:
  (一)年初权益为负值,年末权益为正值时,完成情况视同为增值。
  (二)年初权益为正值,年末权益为负值时,完成情况视同为减值。
  (三)年初、年末权益均为负值,且年末权益大于年初权益的,完成情况视同为增值。
  (四)年初、年末权益均为负值,且年末权益小于年初权益的,完成情况视同为减值。

 第四章 确认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的原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具体由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会同经贸、劳动保障、组织人事和企业工委等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计算期间,并以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审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为计算依据。被考核企业应对上报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程序
(一)确定考核对象。考核部门在确定了考核对象后,通知被考核企业,并提出工作要求,签订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书。
  (二)被考核企业报送考核资料。被确定为考核对象的企业在向财政(国资)部门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同时,报送本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计算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并附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复印件),及企业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客观因素增减事项的说明材料。其中客观因素增减事项应提供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批复文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考核对象为企业集团的,应以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为考核依据。
  (三)财政(国资)部门收到被考核企业上报的材料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详细审核,并根据确认结果和情况分析,出具明确的确认意见或确认文件。
  1.审核企业各项基础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考核口径的变动情况;
  2.审核各项客观因素对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3.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实际完成值;
  4.对照年初核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与财政部统一颁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得出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
  5.考核部门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上出具确认意见。
  (四)汇总报送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确认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对本级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确认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上报上一级财政(国资)部门,并提交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对已经实施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的企业,可以以评价工作中确认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依据,进行保值、增值和减值分析判断,不再另行计算与确认。
  第十九条 财政(国资)部门应将对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结果提交经贸、劳动保障、组织人事、企业工委等有关部门,作为进行宏观决策,制定年薪制、持股制、工资分配等收入分配制度和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作为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凡是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二)凡试行年薪制及对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的企业,均要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作为对经营者的考核内容;
  (三)对于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本连续减值并且减幅进一步扩大的企业,由考核确认部门提请政府予以警告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四)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作为组织人事、企业工委等部门对经营者的业绩考核、奖惩的依据。
  (五)在进行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促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企业和行业转移,形成良性循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对本级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向本级政府报送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情况报告,同时抄送经贸、劳动保障、组织人事、企业工委等部门和国有企业监管机构,并建立保值增值考核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具体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现对《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转出投资,固定资产折旧和交付使用资产计价等会计处理问题,作如下修订∶

一、会计科目
(一)取消“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三个科目。
(二)修改交付使用资产的计价办法
1.关于“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迁移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在“待摊投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科目核算,分摊计
入建筑物成本;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作为无形资产单独交付生产使用单位。
2.关于“专利费”和“技术保密费”。专利费和技术保密费不再计入设备成本,应作为无形资产单独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3.“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和“非常损失”等,不再核销,应作为递延资产单独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在“其他投资——递延资产”科目核算。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非常损失,在“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核算。
(三)“待摊投资”科目补充修改下列明细科目
1.修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本明细科目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在“其他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增设“施工机构转移费”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因成建制地调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3.增设“报废工程损失”明细科目,核算由于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经批准的报废工程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帐,借记“库存设备”、“库存材
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4.增设“耕地占用税”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
5.增设“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基建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6.增设“投资方向调节税”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
7.增设“固定资产损失”明细科目,核算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以及经批准转帐的固定资产的盘亏及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转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转帐时,借记“待
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8.增设“器材处理亏损”明细科目,核算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处理器材时,将取得的价款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生的亏损借记本科目,将器材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自用积压物资的修理改制费用,也在本科目核
算,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9.增设“设备盘亏及毁损”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发生的设备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核算,待报经批准后,盘亏及毁损的设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盘盈设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
记本科目。
10.增设“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所发生的折价。发生折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调整器材调拨价格的溢价,借记“库存设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
11.增设“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明细科目,核算筹措债券资金而发生的债券发行费用,包括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和债券的设计、印刷等费用。
建设单位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帐务处理∶如果代理发行手续费是由银行或企业从发行债券资金中直接扣收的,按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扣收的手续费,借记本科目,按发行债券的实际数额,贷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如果代
理发行手续费是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的,建设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支付的债券设计、印刷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上述费用是由生产企业支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生产企业转来的有关帐单凭证时,借记本科目,贷
记“企业债券资金”科目。
12.增设“其他待摊投资”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编外人员生活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和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的非常损失等。
13.取消“待摊投资”科目所属“专利费”、“技术保密费”、“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和“提取企业基金”六个明细科目。
(四)“其他投资”科目补充下列明细科目
1.增设“无形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建设单位取得无形资产时,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将无形资产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2.增设“递延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计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价值的各项递延费用,包括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和非常损失(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发生的非常损失)等。建设单位发生递延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
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待处理财产损失”等科目。将递延费用结转生产企业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将“交付使用财产”科目改为“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并在“交付使用资产”科目下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四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建设单位交付(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上述四个明细科
目应分别按资产类别或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六)修改“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值。建设单位按基建计划用基建投资购建完成应交付生产使用单位的已完工程(如宿舍、办工楼、汽车等),在未移交前,因筹建工作需要,经批准暂时使用的,不作为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主管部门或生产企业无偿调拨给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调出单位帐面原值),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调出单位已提折旧)。
3.建设单位对于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和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贷记本科目(帐面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估计价值)和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七)将“折旧”科目改为“累计折旧”科目,取消“折旧基金”科目。
1.“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2.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核定的月折旧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按月计算。月份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列作待摊投资。
3.建设单位按月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4.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八)增设“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2.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九)修改“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和毁损(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财产盘盈也在本科目核算。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净值),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估计折旧)。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盘盈的设备估价入帐,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分配盘亏和毁损材料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盘盈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毁损设备材料的残料送交
入库,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中耗损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外,能确定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
3.各种盘亏和毁损的财产,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设备、材料的盘亏、报废和非常损失,以及采购器材在运输中的短缺和非常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常损失,借记“其他投资——递延资产”或“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盘亏和毁损的设备,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贷记本科目。
4.各种盘盈的财产物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帐。
固定资产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设备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材料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待处理设备损失;
(3)待处理材料损失。
(十)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取消“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科目。
1.“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基建活动使用的资金,包括拨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2.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调出单位帐面原价),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调出单位已提折旧)。建设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流动资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将上级拨入资金退回时,作相反
分录。
(十一)增设“留成收入”科目,取消“专用基金”和“专项存款”科目。
“留成收入”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和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留成收入。
从基建收入中提取的留成收入,借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
从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成收入,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记“留成收入”科目。
按规定从留成收入中应交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按规定支用留成收入时,借记“留成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十二)增设“有价证券”科目,取消“国库券”科目。
“有价证券”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建设单位认购国库券,应于交款时,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的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收到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
“有价证券”科目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十三)增设“应付福利费”科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提取的福利费。
2.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交基建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用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福利费结余。
(十四)将“专项应交款”科目名称改为“其他应交款”。
“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及方法与“专项应交款”相同。

二、记帐方法
建设单位会计记帐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

三、会计报表
取消“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专用基金表”、“资金平衡表补充资料”和“国外借款明细表”,保留“基建财务快速月报”、“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和“投资包干情况表”,并对保留的报表作如下修订:
(一)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1.在本表“本年投资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所属其中“拨改贷投资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后,增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和“部门基建基金借款支用数累计”项目,分别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支用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和部门管理和安排的基本
建设基金借款,分别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在“投资借款指标结余”项目所属其中:“拨改贷投资借款指标结余”项目后,增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结余”项目,反映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结余数,根据“基建投资借款指标备查簿”中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上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结余,加
本年核定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标,减本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累计支用数后的数额填列。
3.将“本年投资完成额累计”项目,由按资金来源种类填列,改为按投资完成额构成内容填列。即在本项目下,设置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四个项目,分别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所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设备投资完成
额、待摊投资完成额和其他投资完成额。分别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填列。
(二)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1.将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基本建设支出合计”项目所属“交付使用财产”项目改为“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并在该项目下增设“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四个项目,分别反映期末购建完成已移交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分别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取消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基本建设支出合计”项目所属“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三个项目。
2.取消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所属其中各项目。
3.取消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器材合计”项目所属各项目,并将“器材合计”项目改为“四、器材”项目,“器材”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在库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及工、器具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器材采购”、“采购保管
费”、“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损失”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设备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材料
损失”的数额,应在“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项目单独反映。
4.取消本表资金占用方原“专项资金占用合计”项目及其所属项目,增设“七、有价证券”项目,“有价证券”项目反映建设单位购入的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根据“有价证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将本表资金占用方原“固定资产合计”项目改为“八、固定资产合计”项目,将“折旧”项目改为“累计折旧”项目,并在“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下,增加“固定资产清理”项目。
“累计折旧”项目反映期末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根据“累计折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取消本表资金来源方原“基建拨款合计”所属“1.以前年度拨款”项目下的其中“自筹资金拨款”、“预算拨款”和“基建基金拨款”三个项目。
7.将本表资金来源方原“联营拨款”项目改为“二、联营拨款”项目,并取消所属“其中: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联营拨款”项目。
8.将本表资金来源方原“基建借款”项目改为“三、基建借款合计”项目,并取消“1.基建投资借款”项目下的“(1)拨改贷投资借款”、“(2)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其中:基建基金委托借款”、“其他委托借款”、“(3)部门基建基金借款”、“(4)特种
拨改贷投资借款”、“(5)建设银行投资借款”、“(6)煤代油投资借款”、“(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8)其他投资借款”等各项目。取消“2.其他借款”项目所属的“其中:国内储备借款”、“周转借款”、“生产自立借款”和“清欠专项借款”等各项目。
9.取消原“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项目,增加“九、上级拨入资金”项目,“上级拨入资金”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拨入的供建设单位组织管理基建活动使用的资金,包括拨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应根据“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在“七、应付款合计”所属“4、应付票据”项目下,增设“5.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提取尚未支用的福利费,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在“八、未交款合计”项目下增加“4.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应交未交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根据“其他未交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2.取消原“专项资金来源合计”项目及所属各项目,增加“十、留成收入”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从实现的基建收入和基建包干节余中提取的留归建设单位使用的各种留成收入。根据“留成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三)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1.将原“建设项目总费用”栏改为“概算数”栏。
2.将原“自开始建设起拨借款累计”栏改为“基建投资拨借款”栏,并将原所属各栏分别改为“累计”栏、“国家拨款”栏、“单位拨款”栏、“基建投资借款”栏和“企业债券资金”栏。
“基建投资拨借款”所属“累计”(3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联营拨款的合计数,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联营拨款”和“企业债券资金”科目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扣除“以前年
度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数)合计填列。其中,“国家拨款”(4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由国家财政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进口设备
转帐拨款”等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单位拨款”(5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累计由单位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以及“联营拨款”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基建投资借款”(6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借入的各种投资借款,包括拨改贷投资借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各种银行投资借款等。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计算填列。“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中反映
的用清理资金户归还的投资借款,应从该栏扣除。“企业债券资金”(7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拨入的企业债券资金,根据上年本表该栏数字和“企业债券资金”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填列。
3.将“自开始建设投资完成额累计”栏改为“基建投资支出”栏,并将原所属各栏分别改为“累计”栏、“固定资产”栏、“流动资产”栏、“无形资产”栏、“递延资产”栏和“在建工程”栏。
“基建投资支出”所属“累计”(8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根据上年本表该数字和本年本表9至13栏数字合计填列。
“固定资产”(9栏)、“流动资产”(10栏)、“无形资产”(11栏)、“递延资产”(12栏),分别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已移交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分别根据上年本表该数字和“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本年年末借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在建工程”栏,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4.取消“自开始建设起应核销其他支出累计”栏、“本年基建投资计划”栏和“本年实际投资完成额”栏。
(四)待摊投资明细表
取消原“专利费”、“技术保密费”和“提取企业基金”三个项目;将原“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三个项目合并在“其他待摊费用”项目;将原“国外借款利息”和“借款利息”两个项目合并为“借款利息”项目;增加“施工机构转移费”、
“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和“其他待摊费用”项目。上述有关各项目均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本年
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五)“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04表)和“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05表)。
保留的基建借款情况表和投资包干情况表,其格式、指标以及填制方法与现行制度相同。

四、修改后的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1 |一、资金占用类 |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
| |(1)建筑工程投资
| |(2)安装工程投资
----------------------------------
续表
----------------------------------
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2 |设备投资 |
| |(1)在安装设备
| |(2)不需要安装设备
| |(3)工具及器具
3 |待摊投资 |
| |(1)建设单位管理费
|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 |(3)勘察设计费
| |(4)研究实验费
| |(5)可行性研究费
| |(6)临时设施费
| |(7)设备检验费
| |(8)延期付款利息
| |(9)负荷联合试车费
| |(10)包干节余
| |(11)坏帐损失
| |(12)借款利息
| |(13)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
| |(14)企业债券利息
| |(15)土地使用税
| |(16)汇兑损益
| |(17)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
| |(18)施工机构转移费
| |(19)报废工程损失
| |(20)耕地占用税
| |(21)土地复垦及补偿费
| |(22)投资方向调节税
| |(23)固定资产损失
| |(24)器材处理亏损
| |(25)设备盘亏及毁损
| |(26)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 |(27)企业债券发行费
----------------------------------

续表
----------------------------------
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 |(28)其他待摊投资
4 |其他投资 |
| |(1)房屋购置
| |(2)基本畜禽支出
| |(3)林木支出
| |(4)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
| |(5)可行性研究固定资产购置
| |(6)无形资产
| |(7)递延资产
5 |交付使用资产 |
| |(1)固定资产
| |(2)流动资产
| |(3)无形资产
| |(4)递延资产
6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
| |(1)国内借款
| |(2)国外借款
7 |固定资产 |
8 |固定资产清理 |
9 |器材采购 |
| |(1)设备采购
| |(2)材料采购
10|采购保管费 |
| |(1)设备
| |(2)材料
11|库存设备 |
12|库存材料 |
13|材料成本差异 |
14|委托加工器材 |
15|限额存款 |
16|银行存款 |
17|现金 |
----------------------------------

续表
----------------------------------
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18|预付备料款 |
19|预付工程款 |
20|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 |(1)调出设备
| |(2)调出材料
| |(3)转出未完工程
21|其他应收款 |
22|应收票据 |
23|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
24|待处理财产损失 |
|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 |(2)待处理设备损失
| |(3)待处理材料损失
25|有价证券 |
|二、资金来源类 |
26|基建拨款 |
| |(1)以前年度拨款
| |(2)本年预算拨款
| |(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
| |(4)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
| |(5)本年器材转帐拨款
| |(6)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
| |(7)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 |(8)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 |(9)本年维护费拨款
| |(10)本年其他拨款
| |(11)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
| |(12)本年交回结余资金
27|联营拨款 |
28|企业债券资金 |
29|基建投资借款 |
| |(1)拨改贷投资借款
----------------------------------

续表
----------------------------------
顺序号| 总 帐 科 目 | 明 细 科 目
---|------------|-----------------
| |(2)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
| |(3)部门基建基金借款
| |(4)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
| |(5)建设银行投资借款
| |(6)煤代油投资借款
| |(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
| |(8)国外借款
| |(9)其他投资借款
30|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
31|其他借款 |
| |(1)国内储备借款
| |(2)周转借款
32|待冲基建支出 |
33|上级拨入资金 |
34|累计折旧 |
35|应付器材款 |
36|应付工程款 |
37|应付工资 |
38|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 |(1)调入设备
| |(2)调入材料
| |(3)转入未完工程
39|其他应付款 |
40|应付票据 |
41|应交税金 |
42|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
43|应交基建收入 |
44|其他应交款 |
45|应付福利费 |
46|留成收入 |
----------------------------------

五、修改后的会计报表格式
(略)



1993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


  2006年3月21日,国家主席胡锦涛与来访的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2006年3月21日至22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正式会谈,并共同出席了“俄罗斯年”开幕式和中俄经济工商界高峰论坛开幕式。访问期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会见了普京总统。两国元首全面回顾了中俄建立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十年来的发展历程,对两国各领域合作的积极进展表示满意。双方认为,中俄政治互信不断加强,合作成果丰硕,各领域合作机制有效运转,两国人民相互理解和友谊日益加深,双边关系达到前所未有的高水平。两国元首表示,继续加强中俄关系是两国外交政策的优先方向,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2001年7月1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指导中俄长期开展战略合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两国关系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牢固的法律基础。双方决心恪守《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原则和精神,继续增进睦邻友好,扩大互利合作,加强战略协作,把两国关系不断推向更高的水平,更好地造福两国人民。

  基于《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确定的基本原则,双方于2004年10月14日批准了《〈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05年至2008年)》,这是指导两国各领域互利合作的综合性文件。两国元首对《实施纲要》的执行情况表示满意。

  双方将按以下基本原则推动两国关系发展,即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努力增进政治互信;坚持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立足长远,谋求共同发展;坚持协调配合,深化战略协作,创造良好国际环境;坚持相互借鉴,扩大人文交流,巩固友好的社会基础。为此,两国元首声明如下:

  一

  (一)双方将继续保持密切的高层交往,利用各种渠道就双边关系和重大国际问题交换意见。

  (二)双方高度评价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的工作。作为执行两国全面推动经贸、科技和人文合作政策的主渠道,该机制建立十年来高效运转,为推动中俄各领域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支持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框架下成立环保合作分委会和民用航空技术合作分委会。

  (三)双方指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俄罗斯联邦安全会议领导主持的中俄战略安全磋商机制是两国新的重要对话渠道。双方商定,将在该机制框架内继续讨论涉及中俄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双方表示,愿继续加强两国议会交往,认为议会交往对推动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两国元首满意地指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建立的合作委员会,将有助于促进两国议会交流。

  二

  (一)双方一致认为,2006年在中国举办“俄罗斯年”和2007年在俄罗斯举办“中国年”具有战略意义。“国家年”活动规模之大、内容之丰富史无前例,“国家年”活动将进一步增强中俄政治互信,深化双方在政治、经贸、科技、人文等领域的合作,巩固中俄友好的社会基础,为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全面发展注入强大的推动力。

  (二)双方满意地指出,“俄罗斯年”活动计划正在中国顺利实施,这是双方建设性协作的成果。双方责成有关部门保障“俄罗斯年”活动顺利进行并积极制订在俄罗斯的“中国年”活动计划。

  三

  (一)双方指出,2005年两国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标志着两国边界问题的彻底解决。

  (二)双方一致认为,两国最终完成划界工作及双方十年来顺利执行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和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以及关于对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协定,有助于把两国边界变成和平与友好的边界。边境地区的良好气氛进一步深化了两国毗邻地区和地方的交往与合作。(三)双方重申,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剩余两块地段的勘界工作,并满意地指出,有关勘界的各项准备工作正按照双方商定的进度进行。

  四

  双方决心,相互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采取的政策和行动。俄方将继续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俄方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不接受“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反对台湾加入联合国及其他只能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不向台湾出售武器。

  俄方理解中方根据《反分裂国家法》为实现和平统一所作的努力,认为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外部势力无权干涉。

  俄方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五

  双方满意地指出,在双方共同努力下,过去十年两国经贸合作步入快速增长的轨道,取得了重大积极成果。

  (一)2001年7月16日《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签署以来,在不到五年的时间里,双边贸易额增长了1.7倍,接近300亿美元。合作领域不断拓宽,投资合作加速发展,边境地区和地方经济往来规模快速增长,两国实业界接触和联系得到加强。

  双方一致认为,在中俄经贸合作发展的现阶段,切实提高效率,充实新的内涵,完善经贸关系的形式和方法具有现实、重大意义。双方将共同采取措施,努力实现2010年双边贸易额达到600亿至800亿美元的目标。

  为进一步挖掘合作潜力,双方将继续致力于改善贸易结构,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贸易比重,提高经贸合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双方强调,中俄投资合作是两国扩大经济合作的重要途径,具有广阔前景。两国拟议中的《中俄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对于保护两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合作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继续完善投资促进会议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政策协调,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两国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高技术、能源和资源开发等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三)双方指出,中俄在能源领域的合作是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向高水平发展,对进一步深化双边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能源领域,中俄双方均采取多元化战略。

  两国的能源主管部门和公司将继续积极推动从俄罗斯向中国出口原油、天然气的管道项目。

  双方支持两国企业投资开发油气资源和挖掘中国和俄罗斯的能源潜力,以及开展其他形式的互利合作,包括在石油天然气加工、石化及动力机械制造等方面的合作。

  双方注意到,两国有关电力企业正在积极工作,努力推动俄罗斯向中国大规模出口电力。

  双方指出,两国有关公司开展合作,逐步落实双方能源合作项目,进而在长期和互利的基础上签署能源领域合作的政府间、部门间协议,将促进两国经济发展并加强亚太地区乃至世界的能源安全。

  (四)双方将深化在能源设备制造、高科技、信息技术、核能、航天领域、汽车制造、农业机械制造、黑色和有色金属制造、森林工业和其他工业领域的合作,推动大项目的落实。双方将加强在金融、交通、建立经济特区方面的沟通与合作,扩大资源开发和木材、海产品深加工合作,完善交通运输及边境口岸的基础设施,促进两国地方及毗邻地区的合作。

  六

  双方指出,近年来两国中央及地方政府在环保和自然资源利用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加强。成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环保合作分委会有助于加强双方的环保合作。

  (一)双方同意,共同加强双方边境地区的环境保护,积极预防环境事故,将边界地区环境风险降至最低。双方就签署跨界水保护和合理利用合作的协定加快磋商。

  (二)双方对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和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在中俄两国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的谅解备忘录基础上,就环境保护开始建设性对话表示欢迎。

  七

  双方指出,两国宣布发展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方针十年来,签署《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五年来,在中俄双边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人文领域合作持续发展。双方将加强在教育、文化、媒体、卫生、旅游和体育等领域的合作。

  八

  (一)两国在司法、减灾防灾领域,特别是在边境地区和移民领域的合作水平高,发展速度快。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二)两国元首对军事领域现有协议的执行情况给予高度评价并指出,中俄军事合作得到全面顺利发展。2005年8月举行的中俄首次联合军事演习“和平使命2005”体现出中俄国防部门愿进一步加强协作,以有效应对国际和地区安全带来的新威胁和新挑战。

  九

  双方指出,近年来双方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化,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2005年7月签署的《中俄关于二十一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世界局势的发展表明,国际社会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中俄双方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主张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基础上建立新型安全架构,它要求尊重各国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尊严的权利,尊重各国根据本国国情独立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尊重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尊重世界文化和文明的多样性。

  (一)双方指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双方高度评价彼此在联合国事务中的合作水平。中俄两国在联合国改革问题上开展合作的基础是,两国都认为联合国应当进行改革。双方认为,联合国改革关系到各国的切身利益,不能仓促行事,应争取达成最广泛的协商一致,应有助于加强多边行动,提高联合国的权威和效率以及应对新挑战和新威胁的能力。

  (二)双方认为,恐怖威胁带有全球性和综合性特点,并指出,应在联合国框架内就打击恐怖主义加强合作。双方支持通过《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支持在打击金融恐怖主义方面,包括在欧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小组框架内加强双边合作。

  (三)中俄两国承诺将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国际不扩散核武器机制。双方将继续努力推进关于缔结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的文件的共同倡议。双方将继续积极推动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双方将加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的出口控制。俄罗斯将继续支持中国加入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

  (四)双方指出,将继续密切合作,通过政治和外交方式解决伊朗核问题。

  (五)双方重申,六方会谈是寻求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的现实有效途径。双方呼吁会谈各方保持耐心,显示灵活,以建设性态度继续积极推动六方会谈,和平解决朝核问题,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目标,维护半岛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六)双方满意地指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五年,已成为国际关系中一支独特的力量,在有效应对跨国新威胁和新挑战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双方将采取一切措施,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推动安全、经济及其他领域的务实合作不断深化和发展。

  上海合作组织五周年峰会将于2006年6月在上海举行。峰会将总结该组织的工作经验,根据各成员国通过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的任务和原则为组织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中俄两国将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作为本国外交的重要环节,并将继续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密切协调立场。

  (七)双方一致认为,全面、公正和持久地解决阿以冲突是总体战略目标,这一目标只有在公认的国际法基础上,包括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和“土地换和平”原则,通过谈判才能实现。双方支持尽快恢复巴以谈判进程,并最终建立主权、民主和有生命力并与以色列共享安全与和平的巴勒斯坦国。

  (八)两国一贯主张,应使伊拉克局势尽快实现稳定,应维护伊拉克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九)双方指出,中亚各国的稳定和安全,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完全符合中俄的切身利益。双方重申将共同致力于扩大同中亚国家在双边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合作,重点是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两国支持中亚国家为在本地区建立无核区所作的努力,主张尽快缔结相关条约。

  (十)双方支持加快建立中俄印三方合作机制,认为这将有助于更充分发挥各国的经济发展潜力,增强国际社会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胡锦涛     弗·弗·普京

                    2006年3月21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