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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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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09-17

卫办法监发[2001]117号


  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2001年8月24日,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联合组织召开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卫生部张文康部长、教育部王湛副部长、公安部杨焕宁副部长发表了重要讲话(见附件)。截止9月15日,本月我部共收到学校、托幼机构重大食物中毒事件7起,中毒4073人,无人员死亡。其中,9月4日、5日上海虹口区第三中心小学发生中毒事件,477人中毒;9月6日,吉林省吉化公司所属12所学校发生饮用豆奶食物中毒,中毒2698人,住院469人;9月7日,甘肃省高台县光彩幼儿发生食物中毒,中毒166人;9月12日,清华大学发生食用银耳汤中毒事件,中毒168人;9月13日,天津市5所小学发生“学生奶”中毒事件,中毒181人;9月13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启工三校发生食物中毒,220名学生中毒;9月14日,广东省阳江市初鹰小学发生饮用不洁“学生奶”食物中毒事件,中毒59人;9月1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华北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事件,104名幼儿中毒。以上中毒事件的致病原因绝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现就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要认真做好此次电视电话会议的宣传贯彻工作,及时组织学习,并根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学校食品卫生的保证措施。各级领导要亲自参与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认真研究并作出具体部署。

  二、严格依法行政,落实责任。各地要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汲取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教训,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逐一落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水平。

  三、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食品卫生的宣传活动,特别要加强对学校集体食堂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卫生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同时,也要教育和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卫生习惯,教会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

  四、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工作。各地在近期应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协调,会同公安、教育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一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检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卫生部、教育部和公安部在各地检查工作结束后,对部分地区的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特此通知。

卫生部张文康部长在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8月24日)

同志们: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在新学期到来之际,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决定,就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问题,联合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的目的是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总结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取得的成绩,研究分析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动员各级卫生、教育、公安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确保在校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学校正常教学营造一个卫生、安全的环境,推动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到一个新的水平,让学生家长满意,让全社会放心。下面,我代表卫生部讲几点意见。

  一、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学生的身体健康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美满和幸福。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学生的饮食卫生和健康成长,在“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指引下,卫生部门始终把学校卫生工作作为整个卫生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与教育、公安等部门一起,开展了密切的合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具体体现在:一是学校卫生法制化管理不断加强和完善。卫生部与教育部曾联合颁布了《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部门规章。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学生健康的高度重视,它确立了学校卫生工作的基本制度和规范,有力地推动了学校卫生工作的法制化管理。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食品卫生法》,标志着包括学校食品卫生在内的我国食品卫生法制化管理迈入了新的阶段。二是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不断提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学生身体健康得到明显改善。如1985-1995年10年间,7-17岁城市男女生身高平均增长2.9和2.3厘米;农村平均增长3.6和3.1厘米,大部分指标已达到或接近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卫生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和业务特点,加强了包括学生食品卫生安全、免疫接种、疾病预防、健康教育、营养保健等在内的学校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就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方面,卫生部门开展的主要工作有:

  (一)制定和完善学校食品卫生法规和技术规范。近年来,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有针对性地加强了有关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并发布了《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由卫生部联合10个部门制定的《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努力,保障食物供给,落实适宜的干预措施,减少由于饥饿和食物不足导致的蛋白质营养不良的发生率,预防、控制和消除微量营养素缺乏症。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对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学生营养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和技术支持。另外,卫生部还组织制定了《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提出了包括对学生在内的平衡膳食、合理营养、促进健康的倡议。近年来,卫生部又与教育部、农业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开展“学生饮用奶”、“学生营养餐”的行动计划,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健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结合当地的特点,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标准。如北京市针对学校等集体食堂用餐人员多而且集中的特点,在积极贯彻卫生部《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同时,还制定了《学校内及周边地区食品生产经营规定》、《学校营养午餐审批管理办法》,并专门制定了《送餐企业卫生规范》等。通过上述措施,为学校的食品安全卫生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二)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卫生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斗争正在向纵深发展。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卫生部门作为食品专项打假斗争的牵头单位,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专项整治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以来,各地卫生、质监、工商、经贸流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查办违法案件28210起,捣毁窝点18074个,查获违法食品17316.7吨,违法产品标值24845.7万元,吊销卫生许可证1425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58人。

  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学校集体食堂、学生营养餐、集中供餐点以及校内和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学校集体食堂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参与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防止出现建筑设计不合理、加工能力与供应不相适应以及食堂的设施、场所等方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等问题。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对学校集体食堂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指导、检查和督促学校消除可能发生食物中毒或造成食品污染的隐患,并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集体食堂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法规的培训。预防性监督和经常性监督相结合,是卫生行政部门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的有效措施。

  (三)加强学校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工作。分析近年来学生意外伤害的原因,发现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主要原因之一。教育部门对此十分关注,采取了相关措施,部分省份还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落实了学校饮食卫生等安全事故责任制,规定了校长负责制。为做好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预防工作,卫生部每年都要在食物中毒高发季节,针对所发现的问题,组织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控制。1998年,针对山东单县小学生服用碘钙营养片引起的不良反应及部分省发生的矿物油污染饼干造成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等,卫生部确定当年的“食品卫生法宣传周”主题为“预防学生食物中毒”。1999年卫生部针对基层卫生工作者编写了《食物中毒预防与控制》,针对广大消费者编写了《如何预防食物中毒》等科普读物。卫生部还狠抓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信息报告和控制指导工作。在去年新发布实施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中,将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列入紧急报告的范围,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必须在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目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都建立了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机制,确保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能够做到快速反应。

  (四)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宣传教育。《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防止食物中毒发生是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是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总结以往中毒事故的经验,发现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与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淡薄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提高食品从业人员卫生和法律知识是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关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强监督执法的同时,还配合教育部门对学校健全食品卫生制度、合理营养膳食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指导,协助培训食品从业人员。同时,还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对学生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不断提高食品卫生知识水平,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当前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当前,食品安全已成为国际社会十分关注的大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因食品加工贮存不当等因素造成致病菌污染食品而导致的食源性疾病仍然占主要位置。日本曾发生过震惊世界的生拌色拉蔬菜被0157:H7大肠杆菌污染和雪印牛奶被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而导致爆发大规模食物中毒事件。学校集体食堂的供餐对象是在校的师生,学生是一组脆弱人群。若食堂管理不严,措施不到位,就必然存在发生食物中毒的安全隐患。学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则涉及面广、危害人多,社会影响极大,决不能掉以轻心。

  2000年卫生部共收到重大食物中毒报告135起,中毒6237人,死亡135人。其中,发生在学生集体食堂的有30起,中毒2602人,2人死亡,41.7%的中毒人群为学生。2001年上半年卫生部共收到重大食物中毒报告85起,3334人中毒,75人死亡。其中发生在学校集体食堂的有21起,1818人中毒,无死亡。54.5%的中毒人群为学生。发生中毒原因除投毒等治安事件外,还与学校外购餐饮质量不好、学校食堂卫生条件差、食品加工和储存不当,而造成食品污染有关。例如,今年上半年发生的广西玉林地区4所学校的学生因食用以吊白块做增白剂的米粉,导致87名学生中毒;山东临沂高级技校食堂厨师误将亚硝酸盐作食盐放入菜中,使87名学生食物中毒;青海西宁铁路一中学生早餐后,有198人发生变形杆菌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74人因食用掺有毒鼠强的雪糕后发生中毒;广东省南海市南庄高中81名学生因食用沙门氏致病菌污染食品发生中毒事件。在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这些食物中毒均得到及时妥当地处理,卫生部门在组织救治病人的同时,及时依法查处了违法行为,并建议政府追究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8月13日,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还对上述青海、新疆、广东发生的3起食物中毒事件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各地根据职责分工,采取切实措施,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这些中毒事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为贯彻李岚清副总理批示,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分别对中小学校、部分高校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不少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着食物中毒的隐患。主要的问题是:

  (一)食堂卫生条件差,设施陈旧,卫生管理混乱。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了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工作薄弱等问题。有的学校领导将学校食堂承包给个体经营者后,不管不问。食堂承包者只顾经济效益,不注重卫生条件的改善,食品卫生意识差。检查中发现一些食堂无防蝇的设施,加工流程无序,食品原料直接放在潮湿的地面上;餐具消毒措施不落实,有的学校根本不做餐具的消毒,也无餐具保洁的措施;还有些食堂的承包商见利忘义,从非法商贩中购买劣质猪肉,使病、死猪肉流入学校;有的学校自建生活饮用水设施,但是缺乏消毒设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二)学校集体食堂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缺乏。部分食堂的从业人员大多是临时聘用,未经培训和未取得健康证就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不具备从业的基本资格,这些人员往往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匮乏,在加工食品过程中不按照有关规范进行操作,存在食物中毒发生的隐患。如某地卫生行政部门对14所学校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93人进行测试,能完整回答问题的仅有3人。可见,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及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三)学校小卖部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问题突出。由于有的学校对小卖部疏于管理,与小卖部签订承包合同后,只负责收取承包经营费,缺乏必要的管理,加上监管部门管理薄弱和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欠缺,造成这些小卖部大量经营假冒伪劣食品,有的小卖部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的小卖部被查获大量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有的还出售卫生部明令禁止的直接混装玩具等非食用物品的食品。

  (四)部分非法企业打着“学生奶”、“营养餐”的名义,将卫生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出售给学生。当前,我国正大力开展“大豆行动计划”、“学生奶计划”等,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学生奶必须经有关部门认定,学生奶的生产经营企业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学校在采购学生奶、营养餐和其他食品时必须向生产经营企业索取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检查中发现,某地14所学校中没有一所学校遵守上述规定。在推广旨在改善学生营养状况的计划时,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学校加强对学校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不法分子借机“混水摸鱼”,坑害学生。

  (五)社会食品卫生总体水平影响学校食品卫生。我国目前食品卫生总体水平不容乐观。表现在食品的种植、养殖过程中存在的农药、兽药污染问题,一些不法生产经营者为牟取暴利,不顾消费者的安危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滥用农药、兽药、掺杂使假。如2000年发生在河南和青岛等地的大米添加矿物油和人工合成色素等事件及近期打假行动中发现的面粉中非法使用吊白块、霉变大米冒充优质名牌大米等。这些事件都不同程度地对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应当引起重视。

  (六)最近发现少数犯罪分子,将作案场所选择在学校食堂,用投毒的方式,进行刑事犯罪。投毒物质多为毒鼠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这提示我们,学校饮食安全涉及面广,需要各有关部门及全社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学校的饮食安全。

  三、做好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一)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做好与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的治理工作。当前我们的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仍然较多,我们在整顿食品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一方面,我们要继续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坚决取缔违法生产经营窝点,对群众日常生活的餐桌食品要重点整顿;要积极协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各类非法无证经营活动严厉查处,创造一个良好的学校周边食品卫生环境;要采取有效措施,从查处大案要案入手,重点突破一批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坚决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另一方面,要不断研究和制定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长效措施,打假与扶优相结合。不仅要从源头上打击制售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违法犯罪活动,还要从法制、体制、责任制建设方面加强,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健康文明的生活环境。

  结合学校饮食安全存在的问题,在食品专项治理斗争中,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进行了具体部署。要求对儿童食品的监督抽检,对学生奶供应点、学生餐供应点、学校内及周边食品销售摊点的管理及取缔无证摊贩等。此外,如肉制品的整顿、保健食品非法宣传保健功能的整顿、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滥用非食品原料的整顿等,也与学校食品卫生密切相关。在这里我要再次强调,卫生部门要结合本次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继续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特别是学校集体供餐生产经营单位和学生奶加工企业的食品卫生监督作为首要工作来抓。对学生集体餐(包括学生营养餐)和学生奶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条件、设施、经营条件和产品卫生质量进行严格审查和监测,尤其对使用原料的来源、加工过程和卫生清洁,要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保证措施,要求集体供餐和学生奶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实施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对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做好相应的记录,对生产的产品实行动态跟踪监督检查,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进入学校。凡不符合条件的决不准其参与学校食品的加工经营活动。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工作,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校饮食安全的指导工作;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合作,加大对学校食堂原料采购点和学校周围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

  (二)加强学校食堂和集中供餐点的管理,推进现代管理制度。各地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要继续贯彻《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与教育主管部门、商贸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共同加大对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力度。

  各地要通过加强对学校食堂卫生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总结、推广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先进经验。一方面,要指导学校食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将卫生管理纳入科学管理体系的范畴,实行卫生责任制,严把送货的索证关,加工过程的卫生关和食品的贮存关。另一方面,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卫生技术培训工作,增加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技术、营养卫生等内容,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技能。

  卫生监督机构要委派业务水平较高、素质较好的卫生监督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构的工作指导和工作督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配合学校做好食堂从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在监督工作中对存在问题的食堂要依法查处,并增加监督的频次。在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还要充分地考虑到保证学生营养,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可以在有条件的学校,推广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监管制度和快速检验技术。要注重不断提高学校集中供餐单位的加工工艺和食品安全保障技术的改进,在集中供餐单位中开展“良好操作规范”(GMP)及“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试点和认证工作,确保学校师生的饮食安全。

  要鼓励学校采取既保证学生营养、又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供餐方式,推进区域学校集中供餐点规划,建立学校集体供餐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地方,配备营养师,指导合理配餐。同教育部门密切合作,在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注意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技术指导性意见,虚心听取有关方面的问题和要求,充分利用本部门的优势和特长,在促进学校食品卫生整体水平提高中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三)落实责任制,不断提高对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学校要更好地承担起本单位自身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学校应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卫生管理人员要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对学校集体供餐加工、经营和购销中的卫生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督促。学校食品加工经营人员要坚持以保证学校师生身体健康为基本原则,树立责任第一、安全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观念,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责任制,而决不能以牺牲学生安全为代价,采购价廉质劣的原料或在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场所进行食品加工,杜绝以各种方式侵犯学生健康权益的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配合学校定点用餐、供餐管理上,一是依法严格审查,建立有效的卫生准入和监督机制;二是对涉及学校食品卫生的健康相关产品要加大监督监测的力度,决不能放过一个隐患;三是坚决打击向学校推销假冒伪劣食品和其它健康相关产品的行为,杜绝将学生供餐作为获取部门或行业利益的行为出现;四是要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通过技术和法律手段,为教育部门开展的有关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制定和完善工作督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制度,对因工作失职、督查不力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继续做好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特别是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对学龄儿童的预防保健工作。尽管我们的卫生和疾病预防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日常的疾病预防控制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不能有丝毫懈怠和麻痹。要建立和完善食物中毒的预防控制预案,不断提高食物中毒事故防治水平,认真执行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制度。总之,要做好学校食物中毒的预防工作,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和掌握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要把食品卫生纳入学生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教会学生如何在食品卫生方面做好自我保护,平衡膳食,并通过学生把一些食品卫生知识带给家长。宣传教育一直是各国卫生界非常重视的一项内容。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是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患的重要手段。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的精神。我们卫生工作人员应身体力行,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卫生改革与发展实践,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做好本职工作。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防止食物中毒发生。在此,我希望卫生系统的同志们,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重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同志们,让我们时刻牢记我们所承担的职责,自觉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扎扎实实作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为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作出我们的贡献。

  谢谢大家。

教育部王湛副部长在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8月24日)

同志们:

  刚才,卫生部张文康部长分析了当前学校食品卫生工作面临的形势,对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公安部杨焕宁副部长还要就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部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定要认真贯彻张文康部长和杨焕宁副部长的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做好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特别是学校的饮食卫生工作以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李岚清副总理曾多次作出批示,强调“食品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师生健康安全,甚至人命关天,来不得半点马虎大意。各个环节都必须有责任制,层层把关,对玩忽职守者必须追究责任,给以惩处”。卫生部、公安部等部门对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多次作出部署,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教育部也曾多次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相关法规,加强对学校食堂、课间餐、营养配餐及学校饮水等方面的卫生管理,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监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且和卫生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对学校食堂卫生和学生集体用餐、学校饮水卫生加强监督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果。

  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对学校食品卫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各项措施没有得到落实;对于学校食品卫生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能及时地加以研究和解决;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漏洞不少,隐患甚多。因而,这些地方和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难以有效控制,并且时有发生。今年上半年,又发生多起学生食堂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给学校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同时也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此,各地都要引以为戒,要警钟长鸣,对关系广大师生健康安全的这项重要工作,绝不能掉以轻心。现在,我对加强和改进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再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要进一步增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保护广大师生健康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重大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确立“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把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摆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要经常过问并了解学校卫生工作,特别是食品卫生工作;对学生集体用餐、饮用水卫生安全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解决。特别要注意解决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卫生隐患问题。

  第二、要严格管理,狠抓各项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人分管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教育部、卫生部近期将下发《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各地和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各类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要根据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的治理工作,要严把学校食品入口关,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学校。要加强学校食堂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学校自办食堂必须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范围,进行督导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及时予以纠正。

  学校在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的同时,应对社会化后的学生食堂饮食卫生进行经常性监督与管理,要坚决纠正对学生食堂承包单位“放任自流”、“不闻不问”的错误倾向。对这类食堂,学校应建立监督管理与定期检查制度,经常征求学校用餐人员对食堂饮食卫生的意见,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承包单位提出相关的卫生要求。

  第三、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经常向师生员工宣传普及卫生防病和预防食物中毒的相关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能力。要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饮食卫生习惯,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中小学校还应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家长宣传讲解食品卫生的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要求,以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第四、要加强学校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分期分批地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与营养知识的培训,使之了解《食品卫生法》的基本精神及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树立食品卫生、预防食物中毒的意识。

  第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建立食物中毒、食源性肠道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上述突发事件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与食源性肠道传染病的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这些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除向当地政府报告外,还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同志们,新学期即将开始,各地要把贯彻今天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作为开学工作的一部分,认真研究并作出部署。各学校要根据今天会议提出的要求,在开学前后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教育部与卫生部将在今年年底前后对各地学校食品卫生工作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关键在狠抓落实。让我们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做指导,共同努力,扎实工作,把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使学校食物中毒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得到切实加强。

公安部杨焕宁副部长在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8月24日)

同志们:

  这次电视电话会议,专题部署开展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十分重要。下面,我就公安机关如何参与这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重要场所。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维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是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近年来,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校园内的各类案件和安全事故屡有发生,特别是针对青少年学生的投毒犯罪活动和中毒事故增多,对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构成极大威胁。据统计,今年以来,公安部共接各地公安机关专报学生重特大中毒事件15起,其中投毒案件9起,造成582人中毒、2人死亡。这些投毒案件和中毒事故的发生,往往造成群众心理恐慌,严重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趋势看,由于体制转轨和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不断增多,诱发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大量存在,一些犯罪分子为泄私愤,报复社会,报复他人,极有可能选择自我防护能力较弱的青少年学生作为侵害对象,并以投毒方式制造大的影响。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把此项工作作为事关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纳入严打整治斗争的总体部署,依法履行自身职责,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投毒案件、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校园周边地区治安整治,坚决取缔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摊点,清除食物中毒源。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教育、卫生防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地区的检查整治,清理学校周围的个体摊点。对在校园门口占道非法经营、影响交通的个体摊点,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校园周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特别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以及达不到食品卫生要求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并收缴、销毁有毒、有害食品和生产加工设备;构成犯罪的,要严格依照《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的规定追究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巡警队要积极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加强日常巡逻、检查,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不买、不食不卫生食品,不在达不到食品卫生要求的个体食品摊点就餐。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清理整顿鼠药生产经营秩序,大力收缴

  流散社会的毒鼠强等国家禁用剧毒急性鼠药,消除治安隐患。当前,投毒案件和中毒事故之所以接连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私利,非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急性鼠药,致使此类剧毒物品大量流散社会。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农业、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等灭鼠药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灭鼠药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取消其生产销售资格,由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件,收缴其现存鼠药及生产加工设备、原材料。与此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不遗不漏地对流散社会的毒鼠强等国家禁用剧毒急性鼠药进行收缴。对在城镇集贸市场和农村集市摆摊设点非法销售灭鼠药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收缴取缔。对公民个人持有、私藏的禁用剧毒急性鼠药,要动员其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收缴。检查收缴工作中要严格执法,对持有、私藏剧毒鼠药拒不交出的,以及非法生产经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从严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收缴的禁用剧毒急性鼠药及其生产加工设备和原材料,要及时送交省级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监督销毁。

  四、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利用剧毒鼠药投毒作案的刑事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本地区发生的投毒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对以中小学生作为侵害对象的重、特大投毒案件,要认真排查梳理,逐案落实破案责任单位和人员,重大、典型案件要逐级督办,限期查破。要主动加强与卫生、教育部门的联系,对卫生、教育部门提供的涉及投毒犯罪的案件线索,各级公安机关均要及时受理,认真对待,依法查办。对发生的各类中毒事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在积极参与救治、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同时,尽快开展事件调查,了解情况,掌握线索,搜集证据,属案件的要及时组织侦破。对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制贩窝点,要及时配合经贸、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消除隐患。

  同志们,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事关社会治安稳定的大事,收缴流散社会的剧毒物品、严厉打击投毒犯罪活动、严防中毒事故是党和人民赋予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全面做好各项工作,为维护校园秩序、师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河北省使用地方外汇进口物资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使用地方外汇进口物资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把国家分配给我省的各种外汇(包括地方外汇、出口商品留成外汇、黄金等非贸易留成外汇)使用好,使其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外汇使用范围
国家分配给我省的地方外汇,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进口发展工农业生产(主要是出口商品生产)急需的,而国内不生产或难于解决的原材料,以及农药、良种等物资;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的生产线和关键设备;进口发展科研、教育、卫生等事业所必需的先进机械、仪器、仪表、
设备及零配件;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也可以少量进口一些国家允许的、国内市场短缺的消费品等;此外,还可以用于出国考察、推销商品、洽谈业务和归还银行外汇贷款等。
1、凡拥有外汇的单位,按照上述使用范围用汇时,应尽先使用自有的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或没有自有外汇的单位,可按隶属关系逐级申请,使用省留外汇。无论用自有外汇或省留外汇,都必须落实应支付的人民币。
2、省留外汇由省计委管理。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用汇,统由省计委综合平衡,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外贸部门办理具体进口手续或安排出国考察等事宜。
3、加强进口计划的管理。使用各种外汇进口物资,均按隶属关系编报年度进口计划,并由各地、市计委和省直主管部门汇综,于前一年的十二月底以前报省计委。鉴于国际市场具有多变的特点,可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年内作两次具体安排。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要于每年二月十
五日前和八月十五日前提报进口计划,以便统筹安排。
四、用汇审批权限
1、按照国家规定,进口机械设备,单台价值相当二万美元以上,或单台价值虽不足二万美元,但同一品种一次批量进口超过二十万美元的,应逐级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2,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生产线和大型关键设备,必须事先做好可行性研究,并由生产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经省计委平衡后报省政府审批。引进先进技术用汇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还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3、进口属于国家科委统管的二十二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附后),报省计委会同省科委共同审查、统一平衡,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4、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产品,如汽车(包括各种汽车及汽车底盘)、摩托车、电视机(包括工业电视机)、录音机、收音机、手表、电视机显象管、照象机、电风扇、电冰箱、洗衣机、微型电子计算机、录像设备及录像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等十五种产品(成套散件或成套组装
件视同整体),一般不准进口。特殊需要者,不论进口数量、用汇多少、外汇来源及支付方式如何,都必须按隶属关系和审批程序,报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5、对符合国家规定,允许进口的小型机械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药品、试剂和书刊资料等零星购置及设备修理,用自有留成外汇一次不超过二千美元的(含二千美元),分别由各地、市计委和省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计委备案。
五、严格控制增汇
1、进口原材料,应按批准外汇额度进行订货,一般不予增汇。进口各种机电仪产品和零配件,增汇幅度在百分之十五以内的(含百分之十五),可向省外贸局申请增汇;增汇幅度超过百分之十五或单机超过一万美元的,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省计委批准后才可增汇,否则,不予支付。


2。出国考察等用汇,应按出国规定所批准的用汇额度开支,超过批准范围的开支,不予报销。
六、委托业务
不论使用自有外汇、申请上级分配外汇和按国家规定购置的外汇,凡经批准进口的,一般都应委托我省外贸部门经营进口,外贸部门要积极承担,热情服务,如我省外贸部门不能经营或有其它特殊原因者,经省计委批准后可委托外省口岸代理。
七、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用汇时都要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做到合理用汇。凡进口物资发生的盈亏,一律由用汇单位自负。
八、要严格纪律。无论委托我省外贸部门进口或因特殊原因委托外省口岸代理,都要严格按照批准进口计划办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计划时,仍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对违犯规定,造成用汇不当者,要区别情况追究责任。
外贸部门按用户提出的订货卡片与外商签订合同后,用户要认真履行合同,单到后要按时结算,如因不执行合同或拖延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要由用户承担。若外贸部门没有按照用户提出的订货卡片和答复的征询单订货,发生事故差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外贸部门承担。
九、其他各项非贸易留成外汇的使用,除国务院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有规定者外,其余原则上均按上述规定办理。
十、本试行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以前省内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文内容不符者,均以本文为准。

附件: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目录

1、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分析仪
6、X光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顺磁共振波谱仪
16、气相色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子能谱仪
20、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每分钟4万转以上)
23、图象分析仪



1982年6月11日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2010〕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吐鲁番地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09〕4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结算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102号)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抚对象为具有吐鲁番地区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人员);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包括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参战退役军人、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军人。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凡户籍在我地区并长期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优抚对象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符合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享受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优惠、医疗服务等优待。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章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第五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大额医疗补助政策享受相应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由统筹县(市)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经统筹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以统筹县(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落实。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财政安排资金参保。
  第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就医按照以下办法结算和补助:
  (一)住院结算和补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规定的,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的标准支付结算,符合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可从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按照救助标准和比例给予救助。医保支付结算和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不符合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医保结算支付后,剩余部分(含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
  (二)门诊就医结算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符合三个目录的,50%由统筹基金支付,剩余50%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三)使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支架等体内放置材料,个人自付20%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个人账户不划拨资金。
  第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因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职业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予以全部解决。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且无法定抚养人和年满六十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人的孤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参照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第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三属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参战退役军人和参核退役军人,按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并按规定享受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与民政部门要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认后,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等帮助缴费参保。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家庭困难的优抚对象,由本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帮助其缴费参保。
  居住在农村的优抚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对个人承担参合费用有困难且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帮助其缴费参保;对个人承担参合费用有困难且又不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经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十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就医按照以下办法结算和补助:
  (一)住院结算和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的标准支付后,符合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从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按照标准和比例给予救助,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照不低于8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封顶线为3万元/年。各县(市)可根据财政状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和封顶线。
  (二)门诊就医结算。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按照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费用结算办法支付。
  (三)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结算和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确定后,按当地救助标准从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救助,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照85%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封顶线为4万元/年。各县(市)可根据财政状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和封顶线。
  
第四章 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惠及医疗服务照顾。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医时,持地区卫生局、民政局统一制发的《优抚对象医疗证(卡)》,享受免收门诊(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注射费、换药费减免20%。住院患者免收卫生费、服装费、空调费、取暖费;危、急重症和75岁以上患者需要住院抢救、治疗的,半价计收救护车接诊费,护理费减免10%,床位费减免50%,药品费用减免10%。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优抚对象患者住院时,优先享受“济困病床”及济困医疗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在对优抚对象使用需自负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时,应先征得本人或亲属的同意。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县(市)可对优抚对象持有效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采取“一单清”或“一站式”结算服务即时报销。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要转院就诊的,须按各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城市和农村医疗求助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第五章 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和主要用途:
  (一)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地区财政按照地区本级保障优抚对象人数的每年每人6000元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三)各县(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各县(市)按照当地城乡所有居民人口数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四)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资金;
  (五)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六)其他资金;
  (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应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医疗补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对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平衡预算和挪作他用。优抚医疗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要将符合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对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要统一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要对其参保、就医等具体困难问题,给予协调解决,并在年末及时向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提供参保优抚对象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并做好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发放,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要向社会公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对优抚对象的医疗减免政策和优质服务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缴纳核定的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共同做好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资格的调查审核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相关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按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优抚对象虚报骗取医疗费、医疗补助费的,由民政部门从其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中扣除,追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吸毒、卖淫嫖娼、自伤自残、酗酒、工伤事故等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触犯刑律的,停止其享受本办法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残疾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精神,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待遇,一至六级残疾的军队退休干部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中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并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军人,是指从1960年至1996年在原8023部队及所属部队和其他部队服役并参加过核试验,迄今已从军队退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贴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并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