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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建设荆州市中心城区“南大门”的决议

时间:2024-07-21 22:20: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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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建设荆州市中心城区“南大门”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建设荆州市中心城区“南大门”的决议
(2000年6月13日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认真审议了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彻底整治荆州市南大门脏乱差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会议认为,荆州市中心城区“南大门”是我市对外交流和开放的重要窗口,市政府对中心城区“南大门”的建设和管理十分重视,并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中心城区“南大门”的建设和管理与中心城区相比,已相对滞后,脏、乱、差的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我市的对外形象。这个《议案》,反映了真实情况和市民的意愿。“整治南大门,建设新窗口”,对树立荆州新形象,改善投资环境,发展荆州旅游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会议原则同意这个《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市政府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作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和建设的详细规划。
二、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对规划中的建筑、道路、防洪、水电、绿化、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府应将其纳入市政建设计划,多渠道筹资,分期逐步实施。
三、理顺中心城区“南大门”管理体制。市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对中心城区“南大门”的港务码头、商业市场、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
四、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中心城区“南大门”的改造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是继沙隆达广场、九龙渊公园、凤凰广场之后我市城市建设的又一形象工程,任务相当艰巨。因此,市政府应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中心城区“南大门”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努力完成整治建设任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情况年检,现就税务部门
参加联合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自1997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工作统一列为联合年检内容,由各地税务部门按通知要求统一进行,不再另行安排。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其他税收检查,不属联合年检范畴,仍由各地税务部门依照有关税收法规进行。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年度验证工作,仍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布置,但在时间上应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验证时间相一致。
二、各地税务部门要充分重视联合年检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联合年检的各项宣传准备工作。
三、各地税务部门在联合年检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注意勾通情况,交换信息;对联合年检资料要及时汇总,研究分析;要通过联合年检,进一步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控管。
四、各级税务部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报告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不合格的,暂不加盖验讫章,并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参加联合年检的其他部门。
对验证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令其改正,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企业在限期内改正并经审核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
五、鉴于1996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已统一换发了税务登记证件,为简化手续,避免重复工作,凡在1996年度统一换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7年度的验证中,可仅提供年检报告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部门可根据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的有关资料审核
验证。
六、联合年检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税务登记证年检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附后)于每年联合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总局。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验证情况汇总表

编报单位: 验证年度:
-----------------------------------------
| 项目| | | 其 中 | | |
|投 |税务登记|实际验证|----------|未通过联合| 备 注 |
| 资 | 户数 | 户数 | 验证 | 验证暂 |年检户数 | |
| 方 | | | | | | |
| 式 | | |合格户数|不合格户数| | |
|------|----|----|----|-----|-----|-----|
| | | | | | | |
|中外合资企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外合作企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商独资企业| | | | | | |
| | | | | | | |
|------|----|----|----|-----|-----|-----|
|外国企业常驻| | | | | | |
| | | | | | | |
| 代表机构 | | | | | | |
|------|----|----|----|-----|-----|-----|
|外国企业 | | | | | | |
|其他营业 | | | | | | |
|机构、场所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局长: 处(科、股)长: 复核: 制表: 报送时间:








1997年1月3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9〕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效利用国内外资本,大力引进优质产业项目,加快建设我市现代产业体系,根据《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责任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法治、服务、责任、效能政府的要求,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目标管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引资结构,加快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日常工作与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考核对象

  第四条 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工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审报告、听汇报、查资料、专项调查和实地核对等方法,对考核对象提交的考核报告进行审查,开展年终考评。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各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

  责任单位包括: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高新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市发展改革、科技信息、旅游、金融、物流、文产等产业主管部门。

  配合单位包括:市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水务、卫生、环保、税务、工商、外事、海关等其他部门。

第三章 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

  第六条 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等责任单位的考核采用评分制,由基本分与重点工作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满分100分,重点工作附加分满分20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设置如下(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

  (一)基本分。

  1.组织领导(20分)。主要考核责任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作部署,在明确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组织专门工作力量、拨付专项经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制定重点事项协调推进计划等方面的工作完成情况。

  2.项目推进(50分)。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年度招商引资计划和目标,主要考核各责任单位推动重大招商项目取得的实质性进展。

  3.活动组织(15分)。重点考核各责任单位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方面的实际举措,主要包括组织有规模和影响的推介活动、产业专题招商活动、重大宣传推广活动以及创新方式方法的招商引资探索实践等。

  4.日常管理(15分)。主要考核各责任单位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日常信息报送情况、专项材料报送情况,重大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情况,以及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投资推广署组织的各项招商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重点工作附加分。

  1.凡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加计5分;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加计10分。

  前款所称"实质性引进"指项目"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凡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的加计5分,项目落户加计10分。此项加分与第一项可同时使用。

  前款所称"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分别为:商务部公布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企业"、"服务业500强企业"。

  3.考核各责任单位日常接待企业来访和为企业服务的情况,全年无投诉事件发生,加计3分。

  第七条 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保税区园区管理机构等采用评分制考核的责任单位,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为优秀,总分在60分-84分之间为合格,总分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信息、旅游、金融、物流、文产等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领导小组分工,完成了《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责任制》规定的相关职责的,考核即为合格;除完成规定的职责,积极主动配合招商部门开展工作、主动提供招商项目信息的,即为优秀。

  第九条 市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水务、卫生、环保、税务、工商、外事、海关等其他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配合工作,年内未接到投资者有效投诉的,考核即为合格;积极配合招商部门开展工作、主动提供有关招商引资信息的,即为优秀。

第四章 考核责任与奖励办法

  第十条 各被考核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定期、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具体情况,如实提供考核所需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认定材料和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年终考核为优秀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表彰。

  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高新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可以安排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用于保障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考核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年1月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计分标准

  附件

考核计分标准

考核分项
考核内容
分值分配

组织领导

(20分)
明确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
4分

组织专门工作力量
4分

拨付专项经费
4分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4分

制定重点事项协调推进计划
4分

项目推进

(50分)
完成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和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率
20分

完成落户重大项目数
15分

完成重点跟进重大项目数
10分

完成一般联络重大项目数
5分

活动组织

(15分)
组织产业专题招商活动
5分

组织重大宣传推广活动
5分

创新方式方法的招商引资探索实践
5分

日常管理

(15分)
日常信息报送情况
5分

专项材料报送情况
4分

重大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情况
3分

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投资推广署开展工作情况
3分

附加分

(20分上限)
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前期工作
5分

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10分

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5分

引进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项目落户的
10分

全年无有效投诉事件发生
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