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评审局、信贷局,武汉分行:
为进一步提高贷款决策水平,优化信贷资产质量,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研究,对进一步完善我行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作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增加产品市场风险的分析内容
产品市场是贷款项目成败的关键,在项目评审中应加大对项目产品市场风险评估的力度。项目产品市场风险因素主要包括行业成本结构、行业经济周期性、产品周期、产品替代性、市场竞争力、产品价格控制能力、客户分散程度、市场促销能力等八个方面。(产品市场风险分析表见附
件一)
项目评审时应对产品市场的上述风险因素作定性定量化分析,按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四类,综合确定产品市场风险程度。
二、明确还贷资金来源,强化偿债能力分析
在项目评审报告第六部分“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中,增列专节,通过对借款企业营运期财务状况测算,分析借款企业营运期财务实力及债务承受能力,确定项目偿还我行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
要细化还贷资金来源渠道,对各项资金所占比例及资金来源可靠程度予以说明。需对借款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作定量分析,预测其变化趋势,用列表或图示方式说明。如借款企业还款资金来源中包含了非常规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部分(如财
政补贴、出售证券或无形资产等),一并予以说明。
同时,在现有项目经济效益及财务效益评审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利息保障率、产权比率两项财务杠杆比率的计算,以准确判断借款企业在贷款期内偿还长期债务的保障能力。其中:
利息保障率,指贷款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息税前利润与利息费用的比率,反映企业贷款期盈利对利息的保障程度,用于评价借款企业支付利息的能力。其公式为:
利息保障率=(利润总额+利息)÷利息×100%
该比率一般应为200%-300%,不得低于100%,满意值应大于400%。
产权比率,指企业负债总额与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比例关系,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其公式为: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比率=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该比率一般应为200%,不得高于300%,满意值应小于100%。
三、量化贷款项目风险度
在项目评审报告“问题及建议”前增加贷款项目风险等级评审部分。风险因素涉及借款人资信、产品市场前景、项目建设条件、资金结构及落实程度、项目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担保方式及担保能力等方面,在定性分析风险因素基础上计算确定项目风险程度。
在尽快制定颁布全行统一的贷款项目风险评审操作规程之前,各有关部门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指导原则》的思路开展此项工作。
四、规范评审报告格式
进一步规范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文字应精炼扼要,字数原则上不超过6000字。贷款项目评审表统一使用新表式(见附件二)。
评审报告的重点内容应放在对项目产品市场风险、资金条件、财务效益、还贷来源和项目风险度的分析上,并尽可能运用直观清楚的图表加以说明,做到数据可靠,分析有据。对于项目必要性、技术评价可适当简化。有关工艺流程和技术参数需详细说明的,可作为附件附上。
为落实信贷管理责任制,评审报告最后应提出观点鲜明的评审结论。
以上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产品市场风险分析表
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评审表
附件一
产品市场风险分析表
----------------------------------------
| 风险因素 | 低风险 | 中等风险 | 中高风险 | 高风险 |
|------|-------|-------|-------|-------|
| |低固定成本,高|固定成本与变动|固定成本略高于|高固定成本,低|
|企业成本结构| | | | |
| |变动成本 |成本平衡 |变动成本 |变动成本 |
|------|-------|-------|-------|-------|
|行业经济周期|基本不受经济周|销售受经济周期|销售受经济周期|高度周期性或 |
|性 |期的影响 |的轻度影响 |的相当影响 |反周期性 |
|------|-------|-------|-------|-------|
| |产品处于发展 |产品处于成熟 |产品处于成熟 |产品处于衰退 |
|产品周期 |期,市场前景广|期,市场基本饱|期,市场竞争激|期,市场过度竞|
| |阔 |和 |烈 |争 |
|------|-------|-------|-------|-------|
| | | |有数种替代产品|有许多替代产 |
|产品替代性 |没有替代产品或|有少数替代产品|或者转换成本较|品,没有转换成|
| |类似产品 |或者转换成本高|低 |本 |
|------|-------|-------|-------|-------|
| | |有一些竞争对 | | |
|市场竞争力 |没有直接竞争对|手,但总体上胜|面临一定的同业|面临激烈的同 |
| |手 |过对手 |竞争压力 |业竞争 |
|------|-------|-------|-------|-------|
|产品价格控制|企业对产品销售|企业对产品销售|企业对产品销售|客户对产品销 |
| |价格有相当大的| |价格有最低限度|售价格有重要 |
|能力 |控制能力 |价格有重要影响|的影响 |的控制 |
|------|-------|-------|-------|-------|
| |产品用途广,客|产品用途有限,|产品用途有限,|产品用途单一,|
|客户分散程度|户基础高度多元|但客户基础多元|基本依赖于少数|依赖少数特定 |
| |化 |化 |客户 |客户 |
|------|-------|-------|-------|-------|
| |企业产品促销能|企业产品促销能|企业缺乏产品促|企业产品促销 |
|市场促销能力|力较强,市场开|力和市场开发经|销能力和市场开|能力低下,没有|
| |发经验丰富 |验一般 |发经验 |市场开发经验 |
----------------------------------------
附件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评审表
资金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评审阶段| |
|-----|--------------|----------------|
| | |建设规模 | |
|借款法人 | |及主要 | |
| | |建设内容 | |
|-----|--------|----------------------|
|上报总投资| |评审总投资及静态部分 | |
|-----|--------|----------------------|
| |资金来源 | 数额 |具体出资渠道 | 占总投资比例 |
| |--------|-----|-------|--------|
| | | |(1) | |
| 资 |1.资本金 | |(2) | |
| 金 | | |(3) | |
| 筹 |--------|-----|-------|--------|
| 措 |2.开发银行贷款| | | |
| |--------|-----|-------|--------|
| | | |(1) | |
| |3.其他奖金 | |(2) | |
| | | |(3) | |
|-----|--------------|----------------|
|借款法人 | 名称 |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
| |--------------|-----|----|-----|
|财务评价 | | | | |
|-----|--------------|-----|----|-----|
| | | | |财务内部| |
| |产品市场风险程度|偿债覆盖率|利息保障率| |产权比率 |
| | | | |收益率 | |
|项目偿债 |--------|-----|-----|----|-----|
|能力分析 | | | | | |
| |--------|----------------------|
| | 还 贷 |1. 4. |
| | 资 金 |2. 5. |
| | 来 源 |3. 6. |
|-----|-------------------------------|
|主要风险 | |
|-----|-------------------------------|
|担保方式 |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
|-----|-------------------------------|
| | | | |或有债务| |
| | 名 称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 |担保能力|
|担保单位 | | | |总额 | |
| |--------|-----|------|----|----|
| | | | | | |
|-----|--------|-----|------|----|----|
| | | |代款期限(宽| |贷款风险|
| 评 审 | 承诺贷款额 |贷款种类 | |贷款利率| |
| 结 论 | | | 限期) | |类别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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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评审人: 审批人签章:
年 月 日
1998年7月29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地方税收护税协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地方税收护税协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原则同意《宜春市地方税收护税协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宜春市地方税收护税协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护税协税(以下简称护税协税)是指在政府的领导下,地税部门与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协助、监督、控管以及依法委托代征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护税协税的主要任务是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加强对地方税收的控管;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支持和协助地税系统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决定。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设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护税协税组织。护税协税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组织牵头,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地税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县(市、区)两级护税协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安、司法、财政、国税、审计、工商、人民银行、国土、建设、房管、交通、稽征、交警、质监、林业、文化、广电、报社及其他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第六条 市、县、乡(镇)政府(街道办)护税协税工作职责。
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地税部门依法执行职务,加快推进地税系统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各级政府均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本行政区域内护税协税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每半年、县(市、区)政府每季度、乡(镇)政府(街道办)每月召开一次护税协税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听取地税部门在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汇报;听取相关部门对护税协税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和解决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护税协税中存在的问题,布置有关工作。
第七条 村(居)委会护税协税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征收税款,推广多元化纳税申报工作;协助地税部门以村(社区)板报、橱窗等形式开展税法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的税务登记管理和税源户籍监控,做好对本辖区内逾期未申报税款纳税户的催报催缴工作;参与地税部门组织的民主评税工作;监督本辖区内纳税户的税款缴纳情况。
村(居)委会应成立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会计等组成的护税协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护税协税工作,并明确相关责任;定期与地税部门加强工作联系,根据地税征管工作的要求,积极承担护税协税工作任务;每月要向地税部门反馈护税协税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地税部门每半年举办一次护税协税人员税收业务培训班。
第三章 部门职责和信息交换
第九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护税协税工作职责。
受理地税部门移送的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或协助事项,依法严厉查处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查处各种偷税、抗税、欠税等违法行为;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欠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如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地税部门通知,公安机关应依法阻止其出境;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易燃易爆物品税收的控管;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工作联系,定期向地税部门反馈税务案件的查处或协查、协办情况。
第十条 市、县(市、区)司法部门护税协税工作职责。
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法律、法规宣传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进行全民普法教育;定期向地税部门反馈税收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护税协税工作职责。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财政性资金用于基建工程项目等地税部门在征管中难以控管和难以征缴的地方税收,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在财政工作中,对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地税部门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缴入国库;受理地税部门要求扣缴税款的请求事项,按规定税率(征收率)扣缴应纳的地方税收;将财政机关的涉税决定、意见书传递给地税部门,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由地税部门按照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每月向地税部门反馈扣缴地方税收情况;地税部门将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的执行结果于15日内回复财政机关。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国税部门护税协税工作职责。
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查处国税税务案件过程中涉嫌偷逃地税行为的税务案件,应及时向地税稽查部门移送相关材料,并会同地税稽查部门查处;严格把好地方税收征收关口,及时通知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征收窗口缴纳地方税收(已实行委托代征地方税收的除外);对涉嫌偷逃地税行为的案件应及时向地税稽查部门移送税务案件的相关材料,并协助查处;每月必须向地税部门传递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国税缴纳情况。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审计部门护税协税工作职责。
在审计工作中,应将对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审计决定、意见书及时通知地税部门,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由地税部门缴入国库;将审计机关作出的涉税决定、意见书传递给地税部门,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由地税部门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地税部门将审计机关的决定、意见书的执行结果于15日内回复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工商部门护税协税工作职责及程序。
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申请;依法吊销涉税违法经营业主的营业执照,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交换给地税机关;按照《宜春市国税、工商、地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办法》的时间要求,向地税部门交换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年检、验照信息及时交换给地税部门。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护税协税工作职责。
依法执行地税部门对纳税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扣缴税款、冻结存款(相当于应纳税款)措施;依法协助地税部门查询税收违法人或涉嫌案件人员的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依法协助地税部门查询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支持和协助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及多元化纳税申报的推广工作;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中、税务登记证中相互登录账户、账号,税务登记证号;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或协查、协办事项;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工作联系,定期反馈协查、协办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护税协税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必须附有《XX市、县(市、区)房地产销售发票》、《XX市、县(市、区)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土地转让办证情况。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建设部门护税协税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建筑业税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建筑业《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房管部门护税协税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房地产业的税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必须附有《XX市、县(市、区)房地产销售发票》;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房屋产权办证情况。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交通部门护税协税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车辆税收的税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可以受地税部门委托代征车辆税收;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办证情况。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交通稽征部门护税协税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车辆税收的税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在征收养路费的同时,受地税机关的委托代征车辆税收;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车辆增减和报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交警部门护税协税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车辆税收的税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可以受地税部门委托代征车辆检测税;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车辆办理牌照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护税协税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纳税人税务代码的编码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月必须向地税部门传递办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护税协税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林业产品贩运的税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年将分配的林业放行指标传递给地税部门;林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林业资源的验证放行手续时应配合地税部门查验税款或代征税款。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文化管理部门护税协税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娱乐业税收的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监督娱乐业经营者依法纳税;可以受地税部门委托代征娱乐业税收;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办证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广播电视、报社及其他新闻媒体等部门护税协税工作职责。
支持和协助地税部门搞好税收法律法规及地税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六条 护税协税部门和单位依法协助地税部门或依法受地税部门的委托执行职务,其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章 委托代征和把关控管
第二十七条 地税部门对下列零星分散的税收可以依法委托护税协税部门和单位进行代征。委托代征的对象和代征人员由县以上地方税务部门确定,并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一、车辆营运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拥有并使用车辆应当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以委托交警、交通、稽查征费、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等部门和单位代征或把关控管。
二、房屋租赁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以委托房管、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等部门和单位代征或把关控管。
三、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从事家庭房屋装饰、装修业以及承建个人房屋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以委托国土、建设、房管、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等部门和单位代征或把关控管。
四、生猪屠宰商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以委托食品公司(生猪定点屠宰点)等部门和单位代征或把关控管。
五、小水电站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以委托电力公司代征或把关控管。
六、家庭式经营、大街小巷隐蔽的纳税户、农村零散经营户应纳的地方税收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征或把关控管。
七、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地方税收。
第二十八条 委托代征税款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规定,以地税部门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
受托方代征税款时,必须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对受托方不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税款。
第三十条 对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受托方应当于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时起1日内告知委托代征的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在地税部门作出处理前,受托方不得自行处理。
纳税人直接向地税部门缴纳税款的,受托方不再代征此项税款。
第三十一条 受托方应当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第三十二条 地税部门依法对代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必要时,地税部门可以派员协助受托方征收税款。
第三十三条 在护税协税工作中,发现涉嫌偷逃税行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主管地税部门报告。
第五章 奖励办法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护税协税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政府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地税部门依法委托代征地方税收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对由于护税协税或委托代征单位工作不力,或与纳税人勾结,造成地方税收流失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奖励和停止支付代征手续费,并报请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未经地税部门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地税部门和护税协税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地方税收护税协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