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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建市级卫生镇(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2:17: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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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建市级卫生镇(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创建市级卫生镇(乡)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创建市级卫生镇(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郑州市创建市级卫生镇(乡)管理办法

为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我市创建卫生镇(乡)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市级卫生镇(乡)要坚持逐级申报原则。必须由所在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市级卫生镇(乡)应具备以下5个基本条件:
1.镇(乡)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必须达到省级卫生村标准,且达标1年以上。创建市级卫生镇(乡)的镇,全镇(乡)所辖行政村10%以上达到省级卫生村标准。
2.爱国卫生组织健全。
3.生活垃圾集中填埋场正常运转。
4.鼠密度达到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标准。
5.全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95%以上。
(三)申报材料包括:工作总结,各种技术资料(文字材料和音像资料)。
(四)申报市级卫生镇(乡)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31日前,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将安排在第二年度进行考核。
二、评审及命名
(一)市级卫生镇(乡)由郑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负责实施评审。
(二)市级卫生镇(乡)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调研。市爱卫办接到申请后,在三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镇(乡)进行调研。调研采取暗访的方式。
2.考核鉴定。对经过调研已具备考核鉴定条件的镇(乡),由市爱卫办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包括: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抽查范围为镇(乡)建成区和镇(乡)内行政村。
3.社会公示。对经过考核已达到市级卫生镇(乡)标准的镇,市爱卫办将以适当形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发现有弄虚作假的镇(乡),视情况推迟命名或取消命名。
4.命名。根据市爱卫办专家组考核鉴定意见和公示结果,对达到市级卫生镇(乡)标准的申报,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命名。
三、日常监督管理
(一)各级卫生镇(乡)应加强自身日常管理,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市级卫生镇(乡)标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各级卫生镇(乡)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爱卫办做出书面报告。
(三)市级卫生镇(乡)每三年复核一次。届满三年的各级卫生镇(乡)由所在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向市爱卫办提出申请,由市爱卫办组织复核、命名。
(四)凡届满三年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将按照有关程序取消其市级卫生镇(乡)称号。(五)市爱卫办将对市级卫生镇(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暗访,对卫生质量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提出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四、奖惩办法
获得郑州市市级卫生镇(乡)称号的镇(乡),依据《郑州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细则》(市政府令第75号)第一章第五条“对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之规定,每年年底由市爱卫办提出意见,由市政府或郑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对镇党委书记、镇长进行通报表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列支

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8月14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保护晚婚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结婚、离婚必须办理国家法定手续,禁止任何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离婚。
第四条 坚持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婚姻和买卖婚姻。
第五条 禁止利用宗教干预婚姻,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
第六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干部和职工按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981年8月14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6年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6年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6]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2006年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新乡市2006年服务业发展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新政〔2006〕24号)精神,努力把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推动全市服务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考核:总量指标(服务业增长速度、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服务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和服务业组织推进工作。
  (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考核:服务业组织推进工作。
  三、考核方法
  实行百分考核制,以考核对象年度服务业各项目标任务为依据,进行综合计分。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
  1.总量指标4个总量指标占40分。完成市下达年度增长计划的得基本分,超额完成计划的酌情加分,完不成计划的酌情扣分。
  2.组织推进工作
  组织推进工作占60分。有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二)对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
  组织推进工作100分。有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四、考核组织工作
  全市服务业目标考核工作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目标办和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考核数据进行计算、审核,综合评议后折算为目标管理考核分,计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总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有上报数据不实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将给予通报。
  五、奖惩
  根据考核结果,年终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前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其他事项
  2006年主要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组织推进工作进行考核。从2007年开始将对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服务业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进行考核。
  附件: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略)
     2.市服务业各行业目标考核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