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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1:44: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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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12日)
深高新办规〔2007〕2号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01号 许可事项: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或购买高新区厂房;
  (二)租用(包括增租)高新区厂房;
  (三)高新区内迁址(包括租用、购买方式);
  (四)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二)《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9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6〕247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按以下方式实施许可:
  (一)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组织项目评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后,将通过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的名单报送市国土房产管理机构;
  (二)对于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从事项目符合深圳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2.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
  3.为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或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
  高新区每宗用地的具体项目准入条件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并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公布。
  (二)租用(包括增租)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所从事项目符合深圳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
  2.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租用高新区内政府提供的配套住房,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2.已获入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法律依据:第(一)、(三)项分别由《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购买高新区厂房:
  1.入区用地申请报告或者购买厂房申请报告(1份);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1份);
  3.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者项目情况简介(1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对企业申请用地或者购买厂房的决议(原件1份);
  6.《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套);
  8.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近期财务月报及上年度同期财务月报(原件各1份);
  10.上年度完税证明文件、纳税申报收入文件及员工社保情况证明(复印件各1套,验原件)。
  以上第1—3项均须提供电子版本1份。
  法律依据:第2—5项由《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第1、6—10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申请租用高新区厂房(包括增租):
  1.入区租用或增租厂房申请报告(1份);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1份);
  3.项目情况简介(1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者与厂房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及业主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新设立企业需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上第1—3项均须提供电子版本1份。
  法律依据:第2—4项由《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第1、5、6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申请高新区内租用厂房迁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获准使用高新区土地或购买高新区厂房的,可凭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复文件直接办理迁址手续):
  1.区内迁址申请报告(1份);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与厂房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及业主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上第1—3项均须提供电子版本1份。
  法律依据:第3、4项由《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第1、2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申请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申请表》(1份);
  2.《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市高新办批准入区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拟入住人员名单及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拟入住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见附件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申请表》(见附件2)。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高新区网站(网址:www.ship.gov.cn)上办文指引处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由高新区领导机构决定。
  除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外的其他许可事项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对于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
  1.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2.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经核实申请材料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组织评估,在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具备竞买人入围资格提出初审意见;
  3.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将竞买人入围资格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
  4.高新区领导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或暂缓处理。
  (二)对于除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外的其他许可事项:
  1.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2.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或暂缓处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自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申请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和增租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前款规定日期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或批复文件。有效期限:
  (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使用高新区土地竞买人入围资格审查或购买高新区厂房批复文件有效期3个月;
  (二)租用高新区厂房、增租高新区厂房或高新区内迁址批复文件有效期6个月;
  (三)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批准文件有效期1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申请招标拍卖挂牌用地的,申请人凭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并经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的初审意见,向市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参加竞买;
  (二)申请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和增租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的,取得批文或批复文件后方可与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租赁合同及办理工商登记等其他相关事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1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签章):
  (申请人声明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人: 电话:
  手 机: 传真:
  E-mail: http: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一、企业现状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年 月
注册地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联系地址

企业类型及代码

经营方式 1.研究开发 2.生产 3.销售 4.咨询 5.其他 □□□□□
高新技术认定情况 是否具有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1.是 2.否
经营范围
(按营业执照填)
注册资本(金) 万元(折合 万美元)
投资者 出资金额 占投资总额比例% 备注





投资金额合计(万元)
职工总数(人)

中 硕士以上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大专以上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研发人员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2.主要产品情况:
序号 产品名称 年产值(万元) 销售额(万元) 出口额(万元)









  3.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工业总产值(万元) 税费总额(万元)
总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出口创汇(千美元) 研发经费(万元)




二、入区项目情况

  1.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折合 万美元)
资金
来源 自有(万元) 其他

用电量(度/日) 用水量(吨/日) 其他
预计年产值(万元) 预计年利税(万元)
预计人员(人)


中 硕士以上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大专以上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研发人员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2.项目选址情况:
项目入区方式 1.用地 □ 2.购买厂房 □
3.租用厂房 □ 4.其他 □
建筑面积(平方米)




  3.环保情况:
是否有下列污染排放(有√、无×)
废气 废水 废渣 粉尘 恶臭
放射性 噪音 震动 电磁波
工业废水排放量(吨/日)
是否需要建污染防治设施 占地面积(平方米)




三、市高新办审查意见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处负责人意见:



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办领导意见:



办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A面)
编 号

(由高新办填写)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企业配套用房申请书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B面)
  一、企业配套用房使用现状
地点 户型 面积(平方米) 人数(人) 数量 备注
高新公寓 一房
一房一厅
两房一厅




  二、企业配套用房需求情况
地点 户型 面积(平方米) 人数(人) 数量 备注
高新公寓 一房
一房一厅
两房一厅




  三、市新高办审查意见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处负责人意见:


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办领导意见:


办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 167 号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发生与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在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区的灭鼠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创建卫生村活动,开展以管垃圾、管粪便、改厕、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使其逐步达到省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必要经费予以安排。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物业租赁和待建工地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防范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以及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治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厕,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并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城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主要指标应当符合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第十五条 凡开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或者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方可营业,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开展异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还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已备案的、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和监督:

  (一)有合法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凡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的,或者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未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效果未达到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或者合同要求的,接受服务单位可以依法追究提供有偿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粤府〔1994〕146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追究办法(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追究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凡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追究的对象为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的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有权对辖区内任何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检查中,发现治安隐患,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给单位下达《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治安隐患通知书》,并限期改正。
第七条 单位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二)健全安全保卫工作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
(三)定期进行法制、保密和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
(四)落实帮教措施,化解内部矛盾;
(五)加强对现金、票证、设备、文物等重要物资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搞好对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防范;
(六)定期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治安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七)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八条 有关人员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应当负下列责任: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
(二)单位分工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主管领导,对安全保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单位下属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单位保卫人员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特点,对安全保卫工作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 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完善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保卫机构或配备相应保卫人员的;
(三)未按要求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安全保卫工作任务的。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实施警告处罚时,应当向单位出具《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建议其主管行政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问题,隐情不报、弄虚作假的;
(二)单位职工年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三)单位发生罢工、罢课、非法游行等影响社会安定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出建议时,应当向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行政处分建议书》。
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自接到行政处分建议书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向提出建议的公安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按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外,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按责任大小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罚款不得从单位经费中报销。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安机关限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也未来取临时性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单位发生重大盗窃、诈骗或哄抢国家物资及其他严重治安问题的;
(三)单位发生重大爆炸、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罚款时,应当出具《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被罚款个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于十五日内依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予以批评教育以至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治安隐患通知书》、《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行政处分建议书》、《违反安全保卫责任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