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
卫生部令第7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并经2010年1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部 长 陈 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4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1
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83.5.6
2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卫生部
1984.12.15
3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5.8.5
4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6.11.14
5
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6.12.31
6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7.12.2
7
农村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88.8.25
8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卫生部
1988.12.15
9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9.12.5
10
卫生监督员证件、证章颁发使用要求
卫生部
1990.7.7
11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0
12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3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4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5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6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7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8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19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0.11.26
20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格认证办法
卫生部
1992.1.21
21
护士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3.3.26
22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卫生部
1994.10.8
23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96.4.5
24
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评审办法
卫生部
1996.7.5
25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卫生部
1996.7.18
26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卫生部
1997.3.15
27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
1997.3.15
28
医院信息系统软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97.7.29
29
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卫生部
1999.4.13
30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卫生部
1999.7.12
31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
食品药品
监管局
2000.4.10
32
咖啡因管理规定
食品药品
监管局
2001.3.16
3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卫生部
2002.3.28
34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卫生部
2002.3.28
35
放射免疫测定盒邮寄办法(试行)
卫生部
邮电部
1983.1.19
36
附设性医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83.10.28
37
中美医学对等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3.11.20
38
疟疾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4.7.25
39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基金制试行条例
卫生部
1985.1.19
40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
卫生部
1985.5.23
41
卫生部部属高等医学院校人员编制原则(试行)
卫生部
1985.6.26
42
流动人员疟疾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公安部、城建环保部、水电部、农牧渔业部
1985.7.1
43
关于对六十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
卫生部
1985.10.10
44
卫生部青年科学研究基金试行条例
卫生部
1987.2.20
45
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
卫生部
1988.10.12
46
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4.7.26
47
卫生部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1999.2.10
48
全国成人高等医学学历教育主要课程目录及课程基本要求(试行)
卫生部
教育部
1999.9.20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教高[2007]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4-05
【生效日期】2007-05-08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促进首都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活动,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均须按照本办法对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备案。
本办法所指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是指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包括在本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广告、未经出版的印刷品及影像资料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入学通知等各种形式的招生、办学、宣传信息。
第三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机关,负责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高等教育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应于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前到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备案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学校提交的《北京市民办高等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设置备案文号,加盖备案公章,并交付学校。
第六条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在核准的期限内有效,逾期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在不同媒体发布同一内容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备案有效期内不需重复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应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后十五日内,将所发布的广告样刊送备案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第九条 备案管理部门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时,应当交验如下材料:
(一)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当场审验后带回)。
(二)《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三)能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需同时出示有关部门关于该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审验后带回)。
(五)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招生简章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广告备案文号和查证网址,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
(二)办学性质,注明民办。
(三)学校类型,注明普通本科高校、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四)招生类别(学习形式),注明全日制、业余、函授(或远程教育)。
(五)学历层次,注明普通本科、普通高职、自考助学本科、自考助学专科、培训等。
(六)学习时限。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
(八)招生人数。
(九)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证书类别注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十)招生简章和广告涉及到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图书数量等基本条件数据时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正在建设或规划中的项目必须注明;涉及师资情况时必须注明专、兼职,区分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
第十二条 招生宣传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
第十三条 备案管理部门将定期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检查,对未经备案以及虚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