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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录用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4:1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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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录用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录用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为各级党政机关选拔了一大批优秀人才,有力促进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为推进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近年来,随着考试规模的不断扩大,竞争日益激烈,环境日趋复杂,尤其是集团作弊、高科技作弊等事件的发生,严重干扰了录用考试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强考试管理迫在眉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以下简称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录用考试管理工作,牢固树立考试工作的安全意识。经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文化、卫生、监察、工商行政、新闻出版、保密等部门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录用考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录用考试管理制度建设。认真总结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录用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当前要重点建立健全四项制度:一是考试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网络报名、考试阅卷等环节的信息管理,确保网络安全运行、数据准确可靠。二是试卷管理制度。制定试卷印制、传递、交接、保管、使用等环节的标准,完善试卷保密管理规定,确保试题安全。三是考试实施管理制度。制定考生身份识别办法,规范监考、巡考、考务工作人员管理规则,完善应急处理等措施,确保考试现场秩序正常。四是阅卷管理制度。细化阅卷流程,明确工作规范,确定阅卷场所管理标准,确保阅卷工作安全。

  二、积极优化录用考试工作环境。营造公平公正的舆论氛围,倡导诚信报考的良好风气。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发布录用考试信息。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引导考生诚信报考,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的各项规定,创造良好的考试氛围。

  必须严肃考风考纪,对录用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认定和处理。建立录用考试违纪违规信息库,实行全国联网,坚决杜绝考试作弊人员混入公务员队伍。要继续严厉打击涉及录用考试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隐蔽性的有组织作弊和串通作弊行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对有关录用考试的培训辅导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各类招摇撞骗、误导考生、骗取钱财的非法培训机构。配合公安、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查缴非法录用考试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要严厉打击各种以网络、办班、出售考试资料、资讯等方式公开录用考试试题的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报考者的合法权益。

  三、努力提高录用考试工作保障水平。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要加大录用考试基础设施建设,装备专用的命题设备、保密工具、反作弊工具及交通工具,确保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到位,加快考试基地和保密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要明确录用考试工作管理责任,建立由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为主导,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参与的一体化责任体系。要加强录用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考录科研工作队伍、命题专家队伍和考务专家队伍,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开发研制科技含量高、普及性强的安全防范技术,为录用考试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考录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考试机构,统筹面向考生收取的费用,切实将这笔费用用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之中。

  四、不断加大录用考试工作监督力度。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公安、保密等部门加强对录用考试的监管,重点监督检查录用考试工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保密措施是否完善,制度落实是否到位,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查处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中失密泄密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要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招录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录用考试工作信息渠道;完善巡视、面试旁听等制度,主动接受媒体、公众、考生等社会监督。

  五、切实加强录用考试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协调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和联动机制。教育部门应根据《关于做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75号)要求,提供考试场所及相关考试资源,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监考人员;公安部门要做好维护考场和考点周边秩序工作,开展网络监控,打击各种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协助查验考生身份;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进行作弊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96号)要求,做好考试期间考试周边无线电信号的监测,配合教育、公安部门共同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作弊的行为;卫生部门要做好考试期间传染病防控和患病考生医疗救治工作。

  做好公务员录用考试管理,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党和政府声誉的重要工作。各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必须配强考录机构和考试机构的力量,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并将贯彻落实的情况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计委、计经委):
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监管效率,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以海关总署第71号令对外发布,并于1999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主管海关为总署管理的直属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各关务必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海关内部对企业的共管机制。要求各海关主管关长牵头负责,成立关一级的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日常实施工作由分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部门统一归口负责。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企业报送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
(二)提出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经本关分类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总署;
(三)审定适用B类或C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组织本关区的实施工作;
(四)归口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汇总反馈的意见,维护本关区的企业数据库。
(五)与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工商、外汇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共享信息。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评定工作由企管部门会同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三、本办法强调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因此要求各职能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业务环节所做的有关企业的详细记录,例如,审单记录、查验记录、缴税情况记录、核销记录、稽查记录、调查和侦查记录等能及时反馈归口管理部门,对发现有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随时进行管理类别的调整。
四、在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款关于“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时,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年审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的通知》(署法〔1996〕1021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为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总署将成立由各有关业务司参加的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
有关适用A类和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如何报送总署及如何在全国海关范围执行的问题,总署监管司和通关司将另行制定操作规程并下发。
本办法第六条所述企业年进出口额标准以海关统计为准。
六、《企业状况调查表》(见附件)是由总署原稽查司与社科院共同设计的,并配套开发了“企业分类评定系统”。该系统已在部分海关试用。因此,各关在审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时可参考使用该系统,操作时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同时,总署将进一步完善该系统。
尚未领取该系统软件的海关请尽快向总署监管司申领。
七、为发挥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在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促进企业自警自律方面的作用,各关在评审工作中务必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实事求是开展评审工作。
八、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海关原自行制定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一律停止执行。
九、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需要依靠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各关应加强与外经贸部门的联系配合,听取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外汇管理、工商和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协同努力,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便利企业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自律守法,有效实施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其中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海关总署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外经贸部。
第五条 B类和C类管理由主管海关统一布置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A类和D类管理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第七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企业年审合格证明;
(三)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海关应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根据企业实际通关情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在30日内通知企业。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凡经审核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者,海关实施B类管理。
第十二条 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
(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
(三)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四)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
(五)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六)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第十五条 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三)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五)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一经发现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实施C类或D类管理。其中对调整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不再对其实施A类管理,并将调整结果7日内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全国海关,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二: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
卷号 dd--------
编号 Od--------
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
海 关 总 署
1996.3.1
调查说明
根据海关监管工作需要,决定对全国部分进出口企业的状况作一次抽样调查,其目的在于改善海关监管模式,提高企业通关效率。为使调查工作圆满完成,被调查企业务必认真填写调查表各项内容,及时上报。本调查表是否填写正确,能否按时上交,将作为企业年审考核指标之一。本次调查填写内容仅供内部使用,调查人员将负责保密。
一、总体要求
1.无空白。所有栏目必须全部填写。如某项数据没有或不存在,请填写“0”。
2.唯一性。一个栏目只能有一个选择,不能出现多个。
3.准确性。各项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复填栏(右侧)各项数据必须与左侧已填写内容相符合。
二、具体填写方法
填表时,可先复印一份作为草表填写,正式报表应整洁、清晰。
本调查表需填写的内容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文字性的,一类是数字性的,一类是选择性的。数字性的项目和选择性的项目均需采取复填法。本表右侧的横线或括号就是数据的复填栏。复填法的含义是:
1.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横线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数字性的,应先在问题旁填写正确数据,然后在右侧横线上再完整地重新填写一次问题的答案。例如: (复填栏)
95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万元人民币;无,填0) 513 53d513
------ ------
2.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括号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选择性的,应先在选项中的园形编码上用√进行选择,后再在括号中填写上该问题的选中答案的号码。例如:
企业报关类别:①自理报关②√代理报关③专业报关 5d(2)
3.问题答案是文字性的调查项目的右侧没有复填栏,不需要采取复填法。例如:
企业目前的生产地点北京市中环东路46号
--------------------
4.调查表中所有数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只保留整数,如34.26万元,应填写34;23.63万元,应填写24;百分数34.45%,应填写35。
5.复填栏的数据应钢笔正楷填写,数字间不得连笔。
海关总署
1996.3.1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名称): (复填栏)
------------------------------------------
企业注册号码(海关注册号码):---------------------- 1d--------
(外贸注册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
企业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长途区号:--------
法人代表:------------填表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一、企业一般情况
1.企业工商注册地点
(请填写具体的工商注册地点)
--------------------------------------
企业工商注册地点的地理区划:
①东北 ②华北 ③西北 ④华中 ⑤华东 ⑥华南 ⑦西南 2d( )
企业目前的经营地点------------------------------------
企业目前的生产地点------------------------------------
(请填写清楚具体的生产经营地点)
2.本企业或前身的成立时间(只填到年) --------年 3d--------
(1949年以前及1949年成立企业,一律填写1949;1949年以后成立企业,填写具体
年份)
3.企业当前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开业时间(只填到年) --------年 4d--------
4.企业报关类别:①自理报关 ②代理报关 ③专业报关 5d( )
5.企业所有制的类别:
是否为国有企业:(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不是国有企业
②军情部门开办公司 6d( )
③国家控股公司
④国务院直属部级企业及国家部属企业
⑤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属企业
⑥地(市、县)属企业
是否为股份企业:
①不是股份公司 7d( )
②上市股份公司
③非上市股份公司
是否为三资企业:
三资企业| ①不是三资企业
外方主要 形式| 8d( )
资金来源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
西欧、美国、日本 | ② ⑤ ⑧
港澳台韩 | ③ ⑥ ⑨
其他 | ④ ⑦ ⑩
*西欧包括:英、德、法、意、丹麦、挪威、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芬兰、荷兰等
是否为集体企业:
①不是集体企业 9d( )
②乡镇、村办集体企业
③城市集体企业
6.企业经营管理方式:
①没有采取承包管理②中方承包③外方承包 10d( )
7.企业有无下属的挂靠单位:
①有挂靠单位②没有挂靠单位 11d( )
8.企业环境
经营场所:①自建、自有②租赁、借用③没有 12d( )
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平米) ----------平米 13d--------
生产厂房:①自建、自有②租赁、借用③没有 14d( )
生产厂房建筑面积(平米) ----------平米 15d--------
生产设备:①自建、自有②租赁、借用③没有 16d( )
生产设备资产总额(按原值计,万元人民币)--------万元 17d--------
9.企业营业类型(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加工贸易型②贸易型③生产贸易混合型 18d( )
④服务型(通讯、饮食、房地产、运输等)⑤其他
10.企业经营范围(按工商执照主营范围填写)
11.企业职工人数
企业总人数(指企业正式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人数--------人 19d--------
管理人员人数(指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数量) --------人 20d--------
12.企业生产能力评价:(生产贸易型或加工贸易型企业填写,其他企业填0)
年企业进口原辅料的价值总额
(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无,填0) ---------- 21d--------
年企业进口原辅料自加工自整理比例(%) ----------% 22d--------
年企业利用进口原辅料生产产品的价值总额(万元人民币)-------- 23d--------
13.企业投资情况:(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无,填0)
企业应投资(计划投资)总额 ------------ 24d--------
实际到位资金总额(包括实物、无形资产等) ------------ 25d--------
三资企业的外方应投资(计划投资)总额(不是三资企业填0)
------------ 26d--------
三资企业的外方资金到位比例 ----------% 27d--------
14.企业科技投入情况(万元人民币)
(包括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引进、职工培训等费用;无,填0)
年企业科技投入费用 ------------ 28d--------
年企业科技投入费用 ------------ 29d--------
年企业科技投入费用 ------------ 30d--------
二、企业财务状况(按财会制度有关规定填写)
1.企业工商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
工商注册资金总额 ------------ 31d--------
其中:国家资本金 ------------ 32d--------
外商资本金 ------------ 33d--------
法人资本金 ------------ 34d--------
个人资本金 ---------- 35d--------
2.企业年固定资产(万元人民币)
(按企业年度会计结算报表数目填报) ------------ 36d--------
3.企业税后利润(万元人民币;无利润,则填0)
年企业税后利润 ------------ 37d--------
年企业税后利润 ------------ 38d--------
年企业税后利润 ------------ 39d--------
4.或:企业亏损额(万元人民币;无亏损,则填0)
年企业亏损额 ------------ 40d--------
年企业亏损额 ------------ 41d--------
年企业亏损额 ------------ 42d--------
5.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资产与负债均按:(年初数+年末数/2)计算
年企业流动比率 ----------% 43d--------
6.企业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资产与负债均按:(年初数+年末数/2)计算
年企业资产负债率 ----------% 44d--------
年企业资产负债率 ----------% 45d--------
年企业资产负债率 ----------% 46d--------
7.企业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额)×100%
年企业资本收益率 ----------% 47d--------
年企业资本收益率 ----------% 48d--------
年企业资本收益率 ----------% 49d--------
8.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按:(年初数+年末数/2)计算
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 50d--------
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 51d--------
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 52d--------
9.企业向海关的纳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 ------------ 53d--------
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 ------------ 54d--------
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 ------------ 55d--------
10.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关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万元人民币;无,填0)
年度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 ------------ 56d--------
年度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 ------------ 57d--------
年度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 ------------ 58d--------
三、企业内部制度
1.企业财务制度
企业财务人员的人数 ----------人 59d--------
企业财务主管的职称 ①会计员 ②会计师
③高级会计师 ④非会计系列职称 60d( )
是否建立财务总帐 ①是 ②否 61d( )
财务总帐的建立年限(指建立总帐至今的年限) ----------年 62d--------
是否建立财务明细分类帐 ①是 ②否 63d( )
明细分类帐的建立年限
(指建立明细分类帐至今的年限) ----------年 64d--------
财务帐册上是否贴有印花税票 ①是 ②否 65d( )
是否按规定按时接受中介机构审计①是 ②否 66d( )
2.企业是否建立进出口商务资料档案 ①是 ②否 67d( )
3.企业报关员总体的受教育状况
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报关员占报关员总人数的比例----------% 68d--------
4.职能部门(处、科、室、部等)的数量(个) ----------个 69d--------
5.企业职员的受教育水平
(1)企业最高主管的专业、学历
专业:(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财贸经济类 ②文科类 ③理工类 ④其他专业 70d( )
学历:
①初中及以下 ②高中、中专 ③大专、大学 ④研究生 71d( )
(2)企业进出口业务最高主管的专业、学历
专业:(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财贸经济类 ②文科类 ③理工类 ④其他专业 72d( )
学历:
①初中及以下 ②高中、中专 ③大专、大学 ④研究生 73d( )
6.企业人员变动情况(企业有关人员调入调出人次之和;无,填0)
年度企业最高主管变动人次 ------------ 74d--------
年度企业财务主管变动人次 ------------ 75d--------
年度企业进出口主管变动人次 ------------ 76d--------
年度企业报关员变动人次 ------------ 77d--------
四、企业进出口情况(货值按万元人民币计;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无,填0)
1.年企业经营进出口产品类型
配额产品价值占全部进出口产品价值的比例 ----------% 78d--------
许可证产品价值占全部进出口产品价值的比例 ----------% 79d--------
2.年企业进口商品的贸易对象(国家或地区)
从“西欧、美国、日本”
进口商品的货值占企业全部进口商品货值的比例 ----------% 80d--------
从“港澳台韩”
进口商品的货值占企业全部进口商品货值的比例 ----------% 81d--------
从“其他国家或地区”
进口商品的货值占企业全部进口商品货值的比例 ----------% 82d--------
3.企业进出口业务量
企业 年进口价值总额 ----------万元 83d--------
企业 年进口票数 ---------- 84d--------
企业 年进口价值总额 ----------万元 85d--------
企业 年进口票数 ---------- 86d--------
企业 年进口价值总额 ----------万元 87d--------
企业 年进口票数 ---------- 88d--------
企业 年出口价值总额 ----------万元 89d--------
企业 年出口票数 ---------- 90d--------
企业 年出口价值总额 ----------万元 91d--------
企业 年出口票数 ---------- 92d--------
企业 年出口价值总额 ----------万元 93d--------
企业 年出口票数 ---------- 94d--------
4.加工贸易企业保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企业 年保税情况:加工贸易保税货值 ----------万元 95d--------
企业 年保税情况:加工贸易保税货值 ----------万元 96d--------
企业 年保税情况:加工贸易保税货值 ----------万元 97d--------
5.经营保税仓库企业保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企业 年保税情况:保税仓库保税货值 ----------万元 98d--------
企业 年保税情况:保税仓库保税货值 ----------万元 99d--------
企业 年保税情况:保税仓库保税货值 ----------万元 100d--------
6.出口退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企业 年度出口退税总额 ----------万元 101d--------
企业 年度出口退税总额 ----------万元 102d--------
企业 年度出口退税总额 ----------万元 103d--------
备 注 栏
(企业可在备注栏中填写本调查表中的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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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填写部分
复填栏
企业注册号码(海关注册号码):------------------------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名称):----------------------------
一、企业走私、违规情况(以结案为准;无,填0)
年度 1. 走私次数 ------------ 104d--------
违规次数 ------------ 105d--------
2. 偷漏税款额(万元人民币) ------------ 106d--------
年度 1. 走私次数 ------------ 107d--------
违规次数 ------------ 108d--------
2. 偷漏税款额(万元人民币) ------------ 109d--------
年度 1. 走私次数 ------------ 110d--------
违规次数 ------------ 111d--------
2. 偷漏税款额(万元人民币) ------------ 112d--------
二、企业拖欠海关税款情况
年度企业拖欠海关税款额(万元人民币;无,填0) ------------ 113d--------
三、核销情况
年度到期合同核销的百分比 ----------% 114d--------
四、企业年审情况
年度 ①按期年审 ②不按期年审 115d( )
五、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年度企业情况)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制衡合理、报表规范
①经海关或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审定,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116d( )
③未审定
2.仓库管理制度
①经海关认定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③未审定 117d( )
3.报关员、合同及各种单证资料等进出口管理制度
①经海关认定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③未审定 118d( )
六、海关对该调查企业的信誉总体评价
年度企业信誉总体评价 ①好 ②一般 ③差 119d( )
七、本调查表(企业填写部分)填写质量主观评价
①合格 ②基本合格 ③不合格 120d( )
海关统计代码(两位):---------- 121d--------
调查表填写人: 调查表审核人:
稽查----------
关税----------
调查----------
监管----------
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调查说明(海关)
调查问卷发放方法、数量及比例:上海800份、九龙800份、天津800份、黄埔(东莞)400份、拱北(中山)300份、石家庄200份;发放时应首先保证你关已评定的A类(信誉好)企业、C类(信誉差)企业全部发放到位;其余请你关按对外贸易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非外商投资企业)各占30%左右发放,其它类型企业占10%左右发放。
本调查表由企业填写和海关填写两部分构成。主管海关在回收调查表的企业部分后,应对有关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复核,特别注意检查复填栏各项数据是否正确填写,然后在企业已填写完成的调查表的后面订上一份调查表的海关填写部分,并根据该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有关项目。
本调查表需填写的内容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文字性的,一类是数字性的,一类是选择性的。数字性的项目和选择性的项目均需采取复填法。本表右侧的横线或括号就是数据的复填栏。复填法的含义是:
1.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横线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数字性的,应先在问题旁填写正确数据,然后在右侧横线上再完整地重新填写一次问题的答案。例如: (复填栏)
95年度企业拖欠海关税款额(万元人民币;无,填0) 28 113d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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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括号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选择性的,应先在选项中圆形编码上用√进行选择,后再在右侧括号中填写上该问题的选中答案的号码。例如:(复填栏)
①按期年审②√不按期年审 115d(2)
3.问题答案是文字性的调查项目的右侧没有复填栏,不需要采取复填法。例如: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名称):深圳华海AB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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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查表中所有数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只保留整数,如34.26万元,应填写34;23.63万元,应填写24;百分数34.56%,应填写35。
5.所有栏目必须全部填写。如某项数据没有或不存在,请填写“0”。
6.各项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复填栏(右侧)各项数据必须与左侧已填写内容相符合。
7.复填栏的数据应钢笔正楷填写,数字间不得连笔。


现代科技证据的初步探析

周冬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内容提要:当前,许多国家为了提高同犯罪作斗争的效能,纷纷试图将现代科技手段引入诉讼程序。然而,由于科技证据本身充满了争议,它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得到研究。本文仅从科技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以及收集的范围与程序的角度,结合各国的一些实际作法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析,并以此谈谈自己的立法设想,以期为我国今后在这方面的立法与研究抛一引玉之砖。
关键词:科技证据 证据能力 证明力 相关立法

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带来了极其深刻的变化。就诉讼领域而言,这种变化给诉讼活动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它一方面极大地增强了人们发现与获取证据信息的能力,另一方也使犯罪的智能化和犯罪分子逃避侦控的能力大为增强。为更为有效地打击犯罪,当前许多国家试图将现代科技引入诉讼过程,以提高诉讼证明的技术含量和高效性。然而,现代科学技术本身是一柄“双刃剑”,它在极大增强获取犯罪信息与证实犯罪能力的同时,由于其具有的新颖性而使其准确性一时难以得到公认,也往往使公民的私生活和个人权利可能受到更大的侵犯。因此,许多国家对现代科技证据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问题都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
一、现代科技证据的概述
所有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就是科技证据。[1]应该说,现代科技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用早已开始,但“科技证据”作为一个法学名词却是近二、三十年的事情。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是较早系统研究科技证据的,他将科技证据界定为十三个领域:(1)精神病学和心理学;(2)毒物学和化学;(3)法医病理学;(4)照相证据,动作照片和录像;(5)显微分析;(6)中子活化分析;(7)指纹法;(8)DNA检验法;(9)枪弹证据;(10)声纹;(11)可疑文书证据;(12)多电图仪测谎审查;(13)车速检测。[2]日本著名法学家田口守一教授也在其《刑事诉讼法学》一书中对此做了专门介绍,将科技证据分为:(1)拍照摄像;(2)采集体液;(3)监听;(4)测谎器检查;(5)警犬气味鉴别;(6)声波鉴别和笔迹检验;(7)DNA基因鉴定。[3]他们都一致地认为,科技证据应限定为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但同时由于其新颖性致使其可靠性难以得到科学界的一致肯定,要么其对人权的侵犯而被许多法学家所排斥,而导致其许容性经历了或正经历着一个不断否定到肯定的反复过程,几乎每一种科技证据从产生到走进司法程序。从被少数执法和司法机关承认到被多数执法和司法机关采用都经历了一个长期反复争论的过程,如测谎技术、秘密监听、精神病鉴定等的应用及其获得,证据的使用都无不引起激烈的争论。
尽管如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犯罪的智能化,使用科技手段进行诉讼证明是现代司法程序的客观要求,尤其是在对付有组织犯罪和恐怖犯罪中,科技证据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最有效的证明手段。正因为如此,许多现代科技证据逐渐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界的承认。我国在有关立法中也肯定了某些科技证据的使用,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通过的《人民警察法》都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或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采用技术侦察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自80年代晚期也开始使用测慌仪协助办案。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对于科技证据中的许多重要问题缺乏更多深入的研究,在实际的适用中也缺乏具体明确的决定。
二、科技证据的证据特性之分析
证据的特性表现在两个方面:证据能力和证据力。和传统的证据种类相比,现代科技证据既有一般证据的特性,也更有与其它证据形式不同的特殊性,这是我们在认识与运用科技证据时要充分予以注意的。
1、科技证据的证明能力
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4]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一般由法律加以确认或限定。应当说,绝大多数科技证据的证据能力已得到了各国立法与司法的认可,但仍有不少科技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仍是立法与学术界争议的问题。那么,决定一种科技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或者说,一项科技证据最终能否得到司法、立法机构的认可而具备证据资格要必备些什么条件?通过对各国许多科技证据从出现到最终为立法或判例所许容过程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决定一项科技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该项技术本身的科学性及其结果的可靠程度,这往往用准确率来表达;二是该项技术措施对公民权利的侵犯程度和方式,以及这种侵犯程度和方式能否为该国的人权保障制度所容忍。
科技证据本身的科学性及其结果的可靠性,是一国立法、司法者在考虑是否要将这一项科技证据赋予证据能力时最重要的依据。许多科技证据由于其技术上的原因,在其早期往往会引起很大争议,也难为学术界或司法界所承认,很难获得证据的资格;但随着这项技术的完善,其结果的可靠性不断提高,那么,这一项科技证据的适用也逐渐为立法和司法所接受。就以目前仍有较大争议的测谎试验为例,早期的测谎试验虽然被许多人认为是侦破技术的一大突破,但由于其科学性无法得到认定,其结果的准确率也并不高,“在心理学和生理学专家未获得符合标准的科学认同”,因而无法使法院接受该专家证据。但当这一项技术逐步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据统计,现在培训合格的测试人员测试可以使错误率缩小到1%的水平以下,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绝大多数法院认为,其准确度已远远高于法院现在承认的其他证据,足以保证在特别领域中得到承认和采信,现在美国大多数州已在立法或判例中正式确认了它的证据能力。
科技证据的收集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会侵犯人权,那么,这种侵犯的程度及其为人权保障机制所容忍的限度是一国在赋予其证据能力时要慎重考虑的法律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刑事诉讼两大目的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利益权衡问题。因此,许多国家规定只能在特定的领域即重大犯罪中适用;并且科技证据的收集方式是要十分讲究的,要尽量采用最小侵犯公民权利的方式进行。正因为如此,许多与人权保障制度冲突中较小的科技证据,如指纹提取、毒物化学分析、车速检测等往往容易被承认;而那些在获取过程中必须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隐私、意志乃至尊严进行限制和剥夺的科技证据,如秘密监听、测谎实验、催眠技术等则往往争议较大,立法和司法对其采用也十分谨慎,而且限制得很严格,对其采用的方式也规定得具体明确,以尽可能在两大目的之间达到平衡。
虽说许多科技证据在使用过程中都遇到了反对观点的质疑,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越来越多的科技证据的使用从立法和司法上给予了肯定,这主要也得益于其技术科学性及可靠性逐渐提高,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程序和方式的完善而使之与人权保障制度逐步契合。
2、科技证据的证明力
证明力又称证据价值,它是指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生作用的力量,即证据对于事实的裁判者形成心证的影响力。[5]应该说,由于技术手段的科学性以及结果的可靠性不断提高,与传统证据形式相比较,科技证据往往具有很强的证据价值,在诉讼证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使许多“疑案”、“悬案”得以侦破。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科技证据就成了“科学的判决”、“科学的法官”、“证据之王”,而直接可以成为定案的根据。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技证据时仍应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立其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
一方面,根据庭审规则,所有证据包括科技证据在内使用时必须首先提交法庭,经控辩双方的辩认、质证,查证属实才可成为定案根据。而按照直接言证据规则,科技证据的取证人员应当出席法庭,对其相关的原理以及获取收集过程加以说明,并接受相对方和法官的质询。为确保审查深入有效地进行,相对人一方有权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发问或进行质证。在这一过程中,如果相对方对该项科技证据的正确性提出了“合理怀疑”,法庭就应允许进行重新取证或鉴定,甚至直接排除该项证据的采信。
另一方面,在采信科技证据时应适用证据补强法则。因为,虽然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许多科技证据的可靠性已相当高,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些科技证据的准确率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因此,绝不能把科技证据作为定案的唯一根据。为防止冤枉无辜,有必要确立科技证据的补强,尤其是那些可靠性仍存在较大争议的科技证据,即使是查证属实,也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比如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除有鉴定结论以外,还须了解行为人平时的精神状况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后表现方面的证据。
在对科技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中,要坚决反对仅凭个别科技证据就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孤证不能定案是证据法上的基本规则,要求包括科技证据在内的所有证据应当互相映证,形成闭合的合证据锁链,并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从而达到一个相当高的证明标准。
三、科技证据采集之范围与程序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适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确实是可以更快、更有效地揭露和惩治犯罪。然而对科技证据的收集往往会带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隐私、意志乃至尊严的限制和剥夺,正因为此,许多国家对其采集的范围与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就范围而言,一般往往从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一方面是要求只能适用于重大复杂、取证难度较大的犯罪案件,因为科技证据的出现及应用本身就是为适应现代条件下犯罪的日趋严重化、危险化和隐蔽化的需要,是作为对抗现代型犯罪之回应手段。日本在对采用监听通讯的立法中是这样确定其适用范围的。“鉴于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安全、正常的社会生活,且对数人共谋实施的有组织的杀人、非法买卖药品及枪支等重大犯罪,如果不予监听犯人之间的联络电话或其他通讯,查明案件真相显著困难的情形在增大,……可予采用”。[6]而美国对秘密监听的相关立法中,更是采取列举为方法规定了间谍罪、绑架罪、贩毒罪等十几种重大复杂的案件才采用该手段。其他各国同样都对多种科技证据收集范围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另一方面是要求只有在采用常规取证手段无法或很难查清案件事实时才能使用。因为相对于常规的取证手段,科技证据的取证过程往往会在更大程度上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许多国家都对此作出了规定,只有采取常规取证手段难以达到预期诉讼目标时才能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如美国的相关立法中就明确地规定,只有当常规侦查措施已经失败或不可能成功或过于危险时才能使用秘密监听、测谎试验等手段;德国规定,只有在以其他方式不能或难以查明案情、侦查被指控的住所的条件下,才允许命令监视、录制电讯的往来。[7]
就程序方面而言,各国要求科技证据的收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首先,侦查机关在运用时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批准,一般是向独立的法官,或者是检察官提出申请,取得司法令状。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b第一款规定:对电讯往来是否监视、录制只允许法官决定,在延误有危险时也可以由检察院决定,检察院的命令如果在三日内未获法官确认的,失去效力;其次,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对不同的技术侦查措施各国往往都作出期限上的规定,通常不允许超过该法定期限,但可经延展命令延长期限,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规定对命令应当限制在3个月的期限,准许对期限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67条规定,检察官决定的窃听时间不得超过15日。还有许多国家规定对某些科技侦查手段的适用还必须经过被测试者的许可,如测谎、催眠试验等,因为他们认为这些手段的采用与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相冲突。但也有人提出相反的意见,认为这与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并非矛盾,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法定的机关批准,可不必被测试者的许可。此外,一些国家往往通过制订单行法规对某些科技手段的采用规定了十分明确具体的程序,如日本关于监听的法规。[8]
各国都对科技证据适用的范围与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凡是超过范围或违反了相关程序所获的证据都得予以排除,不能予以采信。在一定程度上既适应了揭露与惩治现代型犯罪的需要,维护日益严峻的社会公共利益,又在一定程度上使之与人权保护相契合,达到刑事诉讼再大目的之间的大致平衡。
四.对我国现代科技证据相关立法的几点思考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由于社会各方面的急剧变化,导致了社会治安的形势日益严峻,刑事犯罪不仅数量剧增,而且在结构上更是发生了变化,呈现出更强的智能化趋势,反侦查追究的意识与能力随之增强。这种背景下,就要求我们必须提高侦查手段的含金量,以现代科技为依托,能够获取通过传统手段所无法获取的证据资料,有效准确地打击犯罪。因此,在我国建立与完善相关的立法是十分急迫的,根据以上的论述,就谈谈我个人对此的几点想法:
1.应将现代科技证据单独列为一种证据形式。传统的证据分类法按其表现形式将证据分为七种,其中并没有科技证据的提法,更没有将其列为单独的一种证据形式,于是有的学者就不加区分地将其纳入传统的证据形式之中,有的学者将物证及其相关鉴定结论统称为科技证据;[8]有的学者则认为科技证据主要包括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9]这种划分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科技证据无论是和物证、鉴定结论还是视听资料相比,它都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在证据属性即证据资格、证据价值方面,在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判断上,适用的条件及程序都与传统的证据形式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国外,科技证据有其特定的意思,往往将其限定为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但由于其技术的可靠性一时难以得到肯定或由于对人权的侵犯一时无法被容忍,从而导致其经历了或正经历着不断肯定到否定的反复过程的证据种类,这就赋予了科技证据新的特点与内涵,肯定了它的独立性,有利于更好发挥它在证据运用中的作用,提高人们对它的认识,遵循其特有的规律,所以我认为应在立法上确认科技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甚至还可以将那些发展成熟的科技证据予以列举.
2.可以考虑通过单行法规的形式确定运用科技证据中的相关规则。现代科技取证手段与一般的取证手段不仅在特点上有很大不同,而且往往涉及技术认定和人权保护等重大问题。因此,必须完善相关的证据规则。在规则中应规定那些科技手段可以纳入法律范围而具有证据资格,如前所述,这里应重点考虑的是该科技手段的科学准确性以及能否在一定程度上和人权保护相协调,根据这一规则,就可以将那些符合条件的科技手段承认其可采性。就其证据力而言,不能因为它具有一定科学性而将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同样要遵循质证规则、直接言词规则、证据补强规则、相关性规则等证据规则,以确保科技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而为正确地运用与判断证据奠定基础。如果取证的相关人员和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遵循利益规避规则进行回避。
3.明确科技证据运用的条件、范围以及相应的程序.由于科技证据的运用一旦不当就会极大地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因而必须对它予以严格限制.参照国外的经验,科技手段运用要限定为重大复杂、取证较为困难,且采用常规取证手段难以达到目的的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否则,就不能任意采用.同时,要严格其批准程序,明确其批准主体,只有中立的法官才享有批准权,在特定紧急情况下检察院也可以批准,但必须事后马上报法官批准.对时限也要明文规定,不能超过法定的时限.此外,还要对具体的操作过程作出一系列的相关规定,以达到限制滥用职权、保护人权的目的.。
4.规定违法取证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以及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没有责任就没有法律,对于科技证据的相关立法一定要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保障。在科技证据的收集、运用、质证、认证等适用过程之中有违反相关规定及程序的,应明确其法律后果,凡违法所得的证据应予以排除,不得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对于相关责任人员也要根据其违法情节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还要给予相对人救济的权利,他们有控告、申诉的权利,由此而作出不公判决的,可以作为上诉及提起再审的法定理由。由于科技证据的适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所以,要完善与此相关的配套措施,比如适用或鉴定机构资质的认定,场所与设备的要求,经费的来源,相关人员资格的取得及培训等等,这些都关系到科技证据采用的合法性与科学准确性。

参考资料:
[1] 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页。
[2](美)乔恩·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5页。
[3] (日)田口守一著:《日本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页。
[4] [[5]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211、213页。
[6] [8] 参见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224页。
[7]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页。
[9] 何家弘:《中国证据法学前瞻》,载《检察日报》1999年9月2日。
[10] 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版177页。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