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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由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供养的优抚、救济对象给予生活补贴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6:2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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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由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供养的优抚、救济对象给予生活补贴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由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供养的优抚、救济对象给予生活补贴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民政局、财政局:
鉴于由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供养的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决定发给他们生活补贴。根据民[1985]计16号文件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残废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为:特、一等( 包括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的休养员,不包括退休的休养员)每人每月发十二元;二等每人每月发六元; 三等每人每月发四元。补贴费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所需经费由财政部另拨。
(二)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由于在今年已提高了定期抚恤金标准,故不再发给生活补贴。
(三)其余由民政部门定期发给生活费供养的优抚、救济对象和民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提出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
以上规定,望各地遵照执行。



1985年6月29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九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九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6月29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将《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
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申请复议或经复议后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附:《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有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拘留或行政罚款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四十八小时内向上一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诉;不服经济罚款或赔偿损失的,可在接到通知书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的,公路部门或受损失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1990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刑事犯罪判处管制是否妥当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刑事犯罪判处管制是否妥当的请示的复函

196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6月30日〔61〕法秘字13号请示,已经收到。
对处理小偷小摸、赌博、投机、通奸等人民内部一般违法行为,主要是批评教育问题,可根据具体情节采取个别教育、传讯教育、当众检讨、赔偿道歉、检讨具结等办法处理。只对其中个别的,如赌头赌棍或投机牟利扰乱市场情节恶劣的,可以依法罚办。通奸问题一般只能作个别教育,严重的作个别处理,不能提到群众中去检讨批判。对小偷小摸、赌博、投机、通奸等一般违法行为,采取判处管制的办法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