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数据处理网络建设方案》(工商办字〔1995〕第112号,以下简称《方案》下发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贯彻,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据不安全统计,各地已建局域网络200多套,配置微机近万台,并初步联通了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间的计算机网络,为下一步深发展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工商行政管理现代化程度还比较低,设备还比较少,人才还很缺乏,应用尚属初级阶段,发展也不平衡。为加快信息系统建设进程,顺利达到建设规划所确定
的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统一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一项涉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自成网络,又要和国家经济信息网络联通;既要在本级机关联网,又要和上下级互通;既要建立各级数据中心,又要实现联网查询。因此,必须统一规划,统一组织,严格按
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方案》所确定的原则、目标、步骤、措施,结合本地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坚持统一标准,统一技术体制,不得自行其是,另搞一套。凡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方案》和标准不一致的分系统,必须采取措施,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互通。为加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的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了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成立类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信息化工作的统一管理。
二、集中精力建好计算机网络和数据中心
信息系统主要建设内容是计算机网络和数据中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信息管理机构必须将建设的重点放在这方面,采取果断措施,加快建设步伐。一是狠抓建设规划的落实,按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统一建立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域网,集中建立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数据库,
及时更新维护数据,确保上下互联,信息互通;二是加强信息管理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可成立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充实信息技术人才,做到有机构管,有专人干;三是落实建设经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提高认识,加大投资,同时要取得各地政府的支持,将信息系统建
设好,不能拖全系统的后腿。经过努力,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业务管理电脑化,档案存储光盘化,信息查询网络化”。
三、继续做好工商企业(IC)卡试点工作
实施工商企业(IC)卡工程,目的是为了提高工商企业管理自动化水平,加强监管力度。为达到预期目标,各地要加强领导,加强管理,按照“积极试点,慎重推广”的方针进行。试点范围为原定的、已开始试验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试点工作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组织,
统一标准,统一卡片”的原则,有领导、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不得借此进行或参与任何商业活动;要将信息系统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能单靠实施工商企业(IC)卡工程积累此项资金;不得指定企业生产工商企业(IC)卡。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各试点单位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试点过程中拟推广磁卡或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不一致的IC卡的单位,应立即停止进行该项工作。
1997年3月7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函〔2008〕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湘发〔2007〕13号)和《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湘政办函〔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区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旅游发展业绩。旅游总接待人次、旅游总接待人次比上年的增长率、旅游总收入、旅游总收入比上年的增长率。
(二)组织政策保障。组织体系健全,政策制定落实到位,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旅游规划及执行。编制本地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旅游服务设施和产品建设。旅游区(点)、旅游饭店等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文化旅游产品建设,旅游商品开发。
(五)旅游宣传促销。国内外旅游市场促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旅游主题活动的策划、组织和效果。
(六)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行政执法体系、旅游质量监督网络建设,旅游投诉的受理与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旅游统计及信息制度建设,旅游星级饭店建设管理及旅行社的管理,旅游创先创优活动,行业诚信建设。
(七)旅游人才培训。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开展旅游行业专业培训。
三、考核办法
(一)实行量化考核,采取100分制,具体见《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二)考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旅工委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四、考核奖励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区县政府给予奖励。
五、考核时间
考核从2008年度起施行。考核时间为次年的1月。
附件: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附件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序列
考 核 内 容
最高
计分
分项
权重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一
旅游发展业绩
评分依据:市旅游局年度公布的统计数据
40
1
完成目标情况
20
①
旅游总接待人次数
10
全面或超额完成计10分,少完成1%,则减去1分
②
旅游总收入
10
全面或超额完成计10分,少完成1%,则减去0.5分
2
比上年的增长率
12
①
旅游接待总人次数同比增幅
超过全市年度增长目标1个百分点计1分,最多计6分
6
②
旅游总收入同比增幅
超过全市年度增长目标1个百分点计1分,最多计6分
6
3
旅游接待总人次数的增长绝对数在全市的排位
8
列全市第一位的
8
列全市第二位的
7
列全市第三位的
6
列全市第四位的
5
二
组织政策保障
评分依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记录、领导讲话等,走访旅游企业
5
1
旅游业发展的主导机制
3
①
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领导机构,成立由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就旅游业发展进行专题部署
1
②
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办法
1
③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健全,职责分明,人员到位,经费落实
1
2
旅游业投入和专项政策支持
2
①
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评分依据:财政部门资金使用情况或有关年度预算
1
②
在投资、收费、创汇奖励等方面的优惠、奖励政策
1
三
旅游规划及执行
5
1
制定本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评分依据:查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资料
3
2
切实加强旅游景区(点)项目建设管理,无违规建设项目
2
四
旅游服务设施和产品建设
20
1
A级旅游区建设
4
新增获得5A级旅游区1家
4
新增获得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区(点)、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1家
1
等级旅游区(点)或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在年度复核中,有未能通过的
-1
2
星级旅游饭店或品牌酒店建设
4
建成五星级旅游饭店1家或引进世界品牌酒店1家
4
建成四星级旅游饭店1家或引进国内品牌酒店1家
1
3
旅游投资与招商
4
①
建有旅游招商项目库,并参加省、市旅游投资招商贸易洽谈会1次以上
2
②
每年引进旅游投资项目到位资金在2亿元以上
2
4
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5类以上
4
5
建成1项具有地方特色和影响力的文化项目
4
五
旅游宣传促销
10
1
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和促销活动
5
2
按全市统一的宣传口径和形象开展国内外旅游专题促销活动
5
六
旅游行业管理
15
1
有专门的旅游执法机构(质监所)和人员,经费由财政保障
2
2
及时受理投诉,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圆满解决率达到100%
2
圆满解决率达到90%以上
1
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未得到圆满解决的
-2
3
按《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要求,发布旅游统计数据
2
4
及时报送旅游信息,综合信息每月不少于2条,重大事项实行专报
1
5
积极开展旅游创建活动
2
通过国家级评定
2
通过省级评定
1
6
旅游安全:未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计满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2
7
按国家标准把社会饭店纳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2
8
监督旅行社落实《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全部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和《旅行社出境游服务质量》,做到经营规范
2
七
旅游人才培训
5
1
全面推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旅游从业人员80%以上经过各种专业培训
2
2
组织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省、市有关培训和服务技能比赛
2
3
组织旅游从业人员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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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303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我们对中央各部门所管理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审核,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公布停止的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确需继续收取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复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各社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提供垄断性服务,需实施收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附件: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7/001e3741a2cc0e829292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