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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时间:2024-05-07 00:47: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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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2002年8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82号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驻京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提高外汇账户的电子化监管水平,实现对境内机构外汇流量和存量的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该系统定于今年9月份在全国推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账户系统要求报送包括保税区、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一切经济区的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信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居民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其它账户信息暂不报送。

二、原则上由各外汇指定银行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集中报送辖内各分支行外汇账户信息,由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接收。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配合所在地外汇局做好历史账户的清理工作。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外汇局制定的账户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要求(具体见附件1)提供原始的账户相关信息。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制定本行提供原始账户数据的操作规程及有关业务规范,准确填报外汇管理所需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技监局发)、开户审批件编号、账户性质、申报号码、交易编码(具体见附件2)、经济区编码(见附件3)等重要信息。

六、各外汇指定银行初始报送账户数据后,每天在交易发生前将上一工作日的账户数据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在账户系统的推广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请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联系,有关业务问题请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联系人:朱勇

电话:010-6840202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联系人:肖立红

电话:010-68402289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联系人:郭松

电话:010-68402259

附件: 1、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

2、交易编码

3、特殊经济区编码

附件一: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

目的
为了提高外汇账户的电子化监管水平,减轻外汇指定银行报送各种统计报表的工作量,外汇账户管理系统将从外汇指定银行直接采集原始的账户数据。外汇指定银行须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从业务系统中产生账户的电子数据并报送当地外汇局。

接口规范
文件格式
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账户电子数据均采用文本文件的格式,每行是一条记录,以回车结束,字段之间以竖线符‘ | ’分隔。

报送内容及文件命名
外汇指定银行应向外汇局报送以下数据表:

账户开户信息表
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
指账户当天的借、贷累计和余额数据。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表
指账户当天发生的所有收入数据明细情况,包括涉外收入、境内划转、购汇入账等。

账户支出明细数据表
指账户当天发生的所有支出数据明细情况,包括涉外支出、境内划转、账户结汇等。

上述4个表的数据分别保存在4个文件中,文件名分别为:

数据表名
文件名

账户开户信息表
O银行代码yymmdd.txt

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
Q银行代码yymmdd.txt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表
A银行代码yymmdd.txt

账户支出明细数据表
B银行代码yymmdd.txt


说明:

外汇指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系统的数据集中情况,直接从数据集中点产生上述两个数据文件,文件名中第一位字母(O,Q,A,B)分别代表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4类数据文件,随后的12位代码为数据集中点的外汇指定银行代码(采用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编制的银行代码,即地区代码(6位)+银行代码(4位)+顺序号(2位),如:中国银行广东分行的代码为440000000101),最后是报送日期,按yymmdd表示。其中:

yy指报送期的年份,取该年最后两位数字,如2001年,则取01

mm指报送期的月份,如九月,填09。

dd指报送期的日期,如六号,填06。

内容组织
账户开户信息表
序号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字段描述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外汇账户账号

  bank_name
C
128
  否
银行分支机构名称

  en_code
C
18
  否
开户公司单位代码,填写技监局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

  chinese_name
C
70
  否
单位中文名称

  account_type
C
5
  否
外汇账户性质码,见代码表

  currence_code
C
3
  否
账户币种,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open_date
D
10
  否
开户日期,yyyy/mm/dd

  file_number
C
16
  可
开户、变更核准件编号,

经过外汇局审批开立的外汇账户,必须填写。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7
字段1(银行分支机构代码)由各银行自行编制,但必须能够区分具体发生业务的网点。同时,各银行要将分支机构代码表报外汇局备案,如有变化,及时报告。(下同)
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
字段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备注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外汇账户账号

  deal_date
D
10
  否
发生日期, yyyy/mm/dd

  currence_code
C
3
  否
币种

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credit
N
16
2

当日贷方发生额

  debt
N
16
2

当日借方发生额

  balance
N
16
2

余额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3+字段4
本数据表反映当天发生变动的每个外汇账户的变动情况。如没有任何账户变动,则报送一空文件。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
字段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备注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Ref_number
C
24
  否
业务参号

  Deal_date
D
10
  否
发生日期, yyyy/mm/dd

  Op_bank
C
128
  可
付款银行名称

  Op_name
C
70
  可
付款人名称

  Op_account
C
30
  可
付款人账户

  En_name
C
70
  否
收款人名称

  En_code
C
18
  否
收款人代码,填写技监局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收款人账户

  Currence_code
C
3
  否
币种代码,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Amount
N
16
2

金额

  Paymethod
C
1
  否
结算方式

信用证―――1

托收――――2

电汇――――3

信汇――――4

票汇――――5

其他――――6

  Transact_code
C
6
  可
交易编码,根据业务性质填写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或境内交易编码或结售汇编码。

  Authority_code
C
30
  可
审批件编号。

如该笔交易是经过审批的,必须填写对应的审批件编号。

  Ap_number
C
24
  否
跨境收支:‘1’+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境内交易:‘2’+ 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账户结售汇:‘3’+ 申报号码(从账户结汇按支出对待,购汇入账户按收入对待,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Country_code
C
3
  否
付款人国别,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3+字段10
本数据表反映当天账户收入明细情况,其累计额要与账户收支余变动表中的贷方发生额一致。如没有任何账户发生变动,则报送一空文件。
账户支出明细数据
字段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备注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Ref _number
C
24
  否
业务参号

  Deal_date
D
10
  否
发生日期, yyyy/mm/dd

  Op_bank
C
128
  可
收款银行名称

  Op_name
C
70
  可
收款人名称

  Op_account
C
30
  可
收款人账户

  En_name
C
70
  否
付款人名称

  En_code
C
18
  否
付款人代码,填写技监局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付款人账户

  Currence_code
C
3
  否
币种代码,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Amount
N
16
2

金额

  Paymethod
C
1
  否
结算方式

信用证―――1

托收――――2

电汇――――3

信汇――――4

票汇――――5

其他――――6

  Transact_code
C
6
  否
交易编码,根据业务填写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或境内交易编码或结售汇编码

  Authority_code
C
30
  可
审批件编号

如该笔交易是经过审批的,必须填写对应的审批件编号。

  Ap_number
C
24
  否
跨境收支:‘1’+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境内交易:‘2’+ 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账户结售汇:‘3’+ 申报号码(从账户结汇按支出对待,购汇入账户按收入对待,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Country_code
C
3
  否
收款人国别,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3+字段10
本数据表反映当天账户支出明细情况,其累计额要与账户收支余变动表中的借方发生额一致。如没有任何账户发生变动,则报送一空文件。
代码表
账户性质
序号
账户性质
代码


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1100


经常项目-承包工程及贸易专项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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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废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及作业机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由其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执行。
第五条 省农垦、森工、水利、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负责系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受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农垦、森工系统内企业已实行政企分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交给市县的,按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在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时,应佩带标志,出示证件,秉公执法。

第二章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三轮车、其他自走式动力机械和8.88千瓦(含8.88千瓦,下同)以上座机,应经市、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行驶证、使用证应随机携带;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九条 农业机械应符合作业安全技术条件,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外观整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不得拼装拖拉机、农用三轮车,不得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的限定速度。
第十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按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时,其所有者应在15天内到原所在籍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自走式动力机械在未领取正式牌证前需要行驶或作业时,应申请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二条 不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对其登记,并负责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作业后的农业机械应严格执行停放、保管规定。
经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收回牌证,并通知其所有者履行报废手续,不准继续使用。

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三轮车、其他自走式动力机械和8.88千瓦以上座机驾驶、操作人员应经市、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由市、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操作。
驾驶、操作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十五条 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科目、内容和评定标准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 驾驶、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审验。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肇事后未结案的不予审验,待结案后进行补审。
第十七条 驾驶、操作人员在审验年度内未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在进行相应科目复考合格后给予审验。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转籍或变更时,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手续。
第十九条 驾驶、操作人员在作业时,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二)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
(三)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的农业机械;
(四)驾驶、操作漏油、漏气、漏电、车容车貌不符合规定的农业机械。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在田间、固定场所及乡级(不含乡级)以下道路发生的事故,属农业机械事故。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发生事故后,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经认定属责任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依照《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及时勘察事故现场,收集有关证据,对与事故有关的机具、物品作出鉴定,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肇事者和受害人的身体状况或死者尸体进行检验,做出书面结论,认定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的肇事者或农业机械的所有者应预付医疗费,结案后按照事故的责任承担。拒绝预付或暂时无法预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暂时扣留肇事的农业机械。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予以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至100元罚款,可并处警告:
(一)驾驶、操作无牌证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三)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四)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不相符的农业机械的;
(五)驾驶、操作的农业机械未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的;
(六)驾驶、操作拼装的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及擅自改变农业机械限定速度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至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驾驶、操作证:
(一)涂改、转借、伪造牌证的;
(二)使用失效的牌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三)造成农业机械大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或造成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受警告处罚3次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或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操作报废的农业机械的,处2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10元至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政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在乡级以上道路行驶的安全管理,依照国家和省公安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6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中吉森法字〔2000〕第75号)收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在《条例》发布施行以前,凡《细则》有明确规定的,包括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均应当依照《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条例》只适用其发布施行以后的事项,对其发布施行以前的事项没有溯及力。
此复。



20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