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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和审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1:0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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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和审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67号




关于申报和审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已经正式成立,并审议通过了修订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现就1998年1999年度申报及评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换届,1998年申报建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1999年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同时进行,评审会议于1999年第四季度召开。

二、1999年度拟申请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请于1999年5月31日之前将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并同时抄送我局。

三、申请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需经管辖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国务院审批。


附件: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55367285268.doc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55367263530.doc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攀登计划”、“863计划”和省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中,集体或个人的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或对我省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基础或应用基础
研究成果。
第三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 金
一等奖 荣誉证书 10000元
二等奖 荣誉证书 5000元
三等奖 荣誉证书 3000元
第四条 省内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由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水平的科技工作者10人以上联名,均可推荐请奖项目。
第五条 设立云南省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评定的奖励项目经登报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委,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自然科学奖属于个人获得的,荣誉证书和奖金授予个人;属于集体获得的,荣誉证书授予集体和对该项科学研究工作贡献最大的人员,奖金根据参加该项科学研究工作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七条 推荐和评定请奖项目,应当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若已骗取奖励的,将撤销奖励,收回所授荣誉证书及所发奖金。
第八条 获得云南省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如果符合国家颁布的其它奖励条例规定的条件,可按规定向国家申请奖励。凡已获得国家级或中央部委级奖励、省科技进步奖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评奖。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又获得上一级奖励提高了奖金数额,在上一级奖励奖金发放时,省发奖金退回省科委。
第十条 获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经云南省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的项目,授奖前在有关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推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争议大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两年评奖一次,申报时间自双年12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7日

卫生部关于做好西部地区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计算机装备项目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西部地区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计算机装备项目工作的通知

内蒙、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工作的精神,自2004年1月起,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截止到2004年底,进入网络直报的卫生机构总数已超过4万家,其中县及县以上医院1.4万多所(占医院总数的93%),乡镇卫生院1.8万所(占乡镇卫生院总数的42.%)。根据统计调查,目前还有部分医疗机构尚未开展网络直报工作,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为了进一步扩大网络覆盖面,提高疾病监测工作的完整性和及时性,我部拟利用中央财政资金采购计算机,用于西部地区县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网络直报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具体的中央级项目执行任务。

各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相应建立项目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二、做好项目部署实施工作

各地区应根据“西部地区县医院、乡镇卫生院配备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要求,制定本地区项目总体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重点是设备分配、接收、验收工作计划和人员培训及设备安装工作。

为强化项目管理责任,要求各省级项目单位与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签署“西部地区配备县乡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项目承诺书”(附件2)。

三、督导检查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按计划实现项目目标,我部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是设备到位、运行、使用情况。

为充分做好本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于近期举办各省项目工作负责人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项目省提交项目承诺书;研究项目管理制度及培训工作;项目省与中标厂商讨论设备分发与安装详细计划。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胡建平

联系电话:68792481

传真:68792478

电子邮箱:hujp@moh.gov.cn



附件:

1.西部地区配备县乡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项目实施方案

2.“西部地区配备县乡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项目”承诺书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西部地区县医院、乡镇卫生院配备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项目

实施方案

为加强西部地区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能力,提高疾病监测工作的完整性和及时性,中央财政利用专项资金,支持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能力建设。

一、项目目标

(一)改善西部地区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西部地区国家重点扶贫县、少数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县级医院疫情网络直报条件。

(二)加强基层网络直报人员的技术培训。

(三)提升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疫情网络直报能力,保障疫情报告的及时和有效。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西部地区12个省(区、市)599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县医院;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传染病发病率较高地区的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数较多的乡镇卫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团医院。

(二)项目内容。

1、基本设备

对部分乡镇卫生院和县医院配备疫情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

2、人员培训

对乡镇中心卫生院防保组负责疾病报告的专兼职人员和其它乡卫生院防保组专兼职人员进行培训。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项目由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各项目省(区、市)要设立项目建设领导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领导和组织本省项目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对省级师资培训,省级以下培训方式由各省自行决定。各省(区、市)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设备验收后应组织设备配备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培训内容由各省级疾控中心负责协调安排。

(二)基本设备配备要求。

1、基本设备配备原则

(1)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各补助一台(套)计算机。

(2)西部地区12个省(区、市)599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县医院各补助一台计算机;

(3)原则上对省内的经济发达地区不予补助。

2、基本设备调配原则

(1)对未达到通电、无防保科的乡镇卫生院不予配备。

(2)对暂无上网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调配给属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为报告。

(3)按以上原则调整设备后如有多余的计算机设备,应按以下先后顺序进行配备:加强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的网络直报管理能力;加强县(区)级医疗机构的网络直报能力。

(三)人员培训要求。

乡镇中心卫生院防保组负责疾病报告的专(兼)职人员参加培训的不少于2人,其它乡镇卫生院防保组专(兼)职人员不少于1人。

(四)资金安排。

中央安排专项资金,改善项目省(区、市)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西部地区国家重点扶贫县、少数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县级医院疫情网络直报条件。各项目省(区、市)结合本项目情况合理安排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项资金,重点解决设备的仓储费用、运输费用、网络通讯费用和人员培训费用;各项目省(区、市)需落实与设备配备单位两人培训相关的费用。

(五)招标采购。

补助的设备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各省(区、市)需增加购买的设备可与中标厂商分签合同,统一集成配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支付中央集中采购设备的资金,各项目省增加采购的设备由各省直接支付给中标厂商。

(六)实施要求。

1、逐级签署项目建设承诺书。最终由省卫生厅局向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本省承担项目执行任务承诺;

2、各项目省(区、市)根据分配计划,提交本省以县(区)为单位的计算机配备单位清单,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本次配备设备型号、来源、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同时应及时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建立单位信息,作为设备备案;并作为国家考核督导检查的依据;乡镇疾病报告网络设备的配备由各项目省根据国家补助数,提出实际分配计划,并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省的细化实施方案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设备验收与技术培训由各项目省负责。设备到货地点为各项目省省会城市。省级人员应负责本省设备的临时库存安置,妥善保存至本省设备全部分发完毕,并负责组织各设备分配单位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设备的验收工作。以县为单位组织设备现场验收。各省以县为单位,组织设备接收单位会同设备供应商,对设备进行集中开机验收,完成现场交付与安装调试。县级提供设备安装验收所需接头、插座、电缆及特殊安装工具等备件,具体验收步骤如下:

(1)设备到达各省会城市所在地后,各省级项目单位配合设备供应商,依据设备供货清单共同对设备进行外包装检验,并对设备的数量进行逐项检查。经过在场双方核对无误后,签署“设备到货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国家疾控中心、供货商、省疾控中心、存根各一份)。

(2)以县为单位设备分发完毕后,以县为单位组织设备的现场加电开机测试验收。验收工作完成后,以省为单位签署“设备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国家疾控中心、供货商、省疾控中心、存根各一份)。

(3)设备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各地应妥善保存由供货商提供的设备保修文件。

(4)各省(区、市)的技术培训,由各项目省(区、市)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其中网络直报的培训内容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提供。

4、中央补助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原则配备到相应的单位,保障网络直报工作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扣留、调换所配备的计算机设备。

5、各分配单位尽可能向当地电信部门申请开通ADSL宽带网络接入,不具备宽带条件的须保障拨号网络接入。

6、各项目省(区、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筹资金采购相应辅助设备。供电不稳定地区应考虑配置UPS或稳压电源。其他相关外设,如打印机、终端桌等,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自行配备。

四、项目执行时间

1、2005年7月-8月完成设备采购、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各项目省(区、市)负责编制项目实施细则,落实相关组织机构和项目活动经费。请将项目组织机构和联系人报告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05年9月-10月完成设备验收、技术培训工作。完成项目省(区、市)省级相关培训,指导各项目省(区、市)完成设备验收和技术培训工作。各项目省(区、市)根据本省项目实施细则,组织完成设备验收和配备单位人员的技术培训。

3、2005年11月-12月项目督导和总结评估。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设备装备、人员培训完成后将进行严格的验收审评,由项目省(区、市)向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项目审评报告。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项目计划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人员培训效果;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等。



附件2:西部地区配备县乡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项目承诺书

卫生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卫生部《关于“西部地区县乡数据采集计算机配备实施方案的请示”的复函》(卫信息办函〔2004〕第15号)和《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疫情报告网络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作为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统一技术指导下完成有关的项目建设工作,对所配备的   台数据采集计算机,专用于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疾病预防控制的相关工作,并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为此,作出以下承诺:

1、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算机应用及信息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保证完成《方案》中的有关建设任务,执行国家、省有关疾病预防控制的信息管理规定;

2、负责本地区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及协调工作,设备到位后保证连通传染病报告信息网络;

3、保证优先配备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县级医院和具备良好网络直报条件(宽带上网、有防保科)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传染病发病率较高地区的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数较多的乡镇卫生院,所配备的设备保证传染病报告及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管理的使用;

4、保障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报告信息网络的长期、正常运行,承担网络运行所需的相关维持费用。

以上承诺,将作为国家对本省项目执行情况考核的依据。



项目省卫生厅局: 

       (签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